登录注册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我要投稿
为推动轻生产、低噪音、环保型企业“工业上楼”,助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保障区域生态环境质量,上海市生态环境局研究制定了《上海市“智造空间”生态环境保护指引(2023年版)》,现予以发布。
上海市“智造空间”生态环境保护指引(2023年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基本原则)
“智造空间”项目宜优先布局于规划产业基地、产业园区和产业社区等范围内(上述区域外的地块统称为产业区块外),引进项目应符合上海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规划环评要求。“智造空间”项目应为区级(或以上)工作专班认定的优质项目。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指导本市各类“智造空间”及其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准入及环境管理。
第三条(分类管理)
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上海市实施细化规定》(以下简称《细化规定》)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同时执行本指引有关规定;未纳入《细化规定》的建设项目,应执行本指引有关规定。
第四条(环保责任)
“智造空间”各排污单位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智造空间”运营主体应加强对环保基础设施的管理,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联动机制。
第五条(执行要求)
建设项目应同时执行本指引中综合环境管理要求和行业环境管理要求。建设项目的建设内容涉及两个及以上行业类别时,应同时、从严执行所涉及的行业环境管理要求。
第二章 “智造空间”建筑楼宇配套环保设施要求
第六条 (空间布局设计)
建筑楼宇设计建设阶段,应合理规划布局各楼层及区域用途,预留各类环保设施位置。
第七条 (污染物排放控制)
(一)实施雨污分流。建筑楼宇应配套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杜绝污水(含空调冷凝水等)进入雨水管道。
(二)建筑楼宇应预留废气排放风管位置,玻璃幕墙建筑废气排放风管宜设置在建筑内。
(三)建筑楼宇公辅配套宜选用低噪声设备,且尽量布置于室内。确需布置于室外的,应置于屋顶或远离环境保护目标处,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排放。
第八条 (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控)
废水收集处理、固废贮存设施应采取防漏、防渗、防腐等防止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措施。
第九条 (环境风险防控)
鼓励建筑楼宇的开发建设主体结合拟引入产业的环境风险特征,建设事故废水截流、收集和暂存设施。
第三章 产业区块外“智造空间”生态环境准入要求
第十条 (优先准入建议)
优先引入在资源、能源消耗水平,污染物排放水平以及环境风险管控、环境管理方面具有优势的企业,鼓励企业采用先进工艺、设备。
第十一条 (准入负面清单)
生产项目(含中试)生态环境准入参照以下负面清单执行。承担国家战略任务、解决行业“卡脖子”技术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需要的产业项目不受本负面清单限制,其准入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
(一)禁止引入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涂料、油墨、胶粘剂等的项目。
(二)禁止引入排放工艺废气中含《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所列大气污染物、《危险化学品目录》所列剧毒物质、二噁英、苯并[α]芘、氰化物、氯气的项目。
(三)禁止引入化工、化学药品原料药、提取类制药(水提除外)、发酵类制药、农药、电子化工材料、锂电池制造等项目。
(四)禁止引入涉及使用第一类和第二类病原微生物的项目。
(五)禁止引入恶臭(异味)物质或强挥发性酸作为生产原料的项目。
第十二条 (辐射安全管控)
涉及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的项目宜建在独立建筑物内,或在无人长期居留的建筑物的一端或底层,并应设置放射性物质专用通道和管道。
第四章 “智造空间”排污单位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第十三条 (综合环境管理)
(一)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研发及各类经营活动,需设立局部或整体废气收集系统和净化处理设施,确保达标排放。
(二)排污单位宜优化废气收集排放系统,减少排气筒数量。废气排放口宜布置于所在建筑屋顶,且应合理选择布设位置,远离周边敏感建筑。
(三)排污单位应采用合理的通风措施,不得人为稀释排放。应避免生产、实验废气通过空调系统排放。
(四)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和恶臭(异味)气体的废水预处理设施应尽量利用建筑内空间,并设置废气收集和净化处理设施。
(五)排污单位应按GB/T 16157、HJ/T 373、HJ/T 397、DB31/T310003等规范要求对废气净化处理设施设置采样孔和采样平台。
(六)排污单位生产、研发实验等废水和生活污水宜通过独立管道分别收集处理,并确保达标排放。
(七)排污单位应设置废水监测采样点,点位设置应符合 HJ/T 91 的规定。
(八)排污单位选用低噪声设备、低噪声工艺。噪声设备优先布置于室内,确需布置于室外的,应置于屋顶或远离环境保护目标,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排放。
(九)排污单位应结合危险废物产生量、贮存期限等,原则上配套建设至少15天贮存能力的贮存场所(设施)。危险废物贮存场所(设施)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相关要求。
(十)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应落实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
(十一)禁止将危险废物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混合存放,或混入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十二)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单位,应制定有效的环境风险管理制度,并配置环境风险防控及应对处置能力。
(十三)排污单位应按规范建立环境管理制度,落实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执行报告、信息公开等环境管理要求。
第十四条 (生物医药类项目环境管理)
针对生物医药类项目使用化学品原辅料种类多,涉及生物安全等特点,提出以下主要环境管理要求:
(一)产生药尘废气的操作间应当保持相对负压或采用专门的措施,防止粉尘扩散。对于特殊药品生产设施排放的药尘废气,应采用高效空气过滤器进行净化处理或采取其他等效措施。
(二)高浓度废水、高盐废水应处理后达标排放。涉及活性物质或病原微生物的废水应采取灭活消毒措施。
(三)涉及病原微生物的实验室废弃物应按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准则》(WS233)相关要求,其处置应符合《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
(四)涉及生物活性或病原微生物的操作和设施应满足相应生物安全防护要求。
第十五条 (集成电路类项目环境管理)
针对集成电路类项目涉及新污染物、重金属、强腐蚀性物料的使用,污染物排放量大,环境风险较大等特点,提出以下主要环境管理要求:
(一)排污单位宜通过优化工艺、原料替代、循环利用、污染治理等措施减少全氟化物(PFCs)的排放。
(二)排放氯气、氰化氢、砷化氢、磷化氢的排气筒高度不低于25m。
(三)高氨氮和含氟废水宜分类收集处理。
(四)含一类污染物废水应根据国家及本市相关要求,分质分流收集处理。涉及一类污染物重金属排放的排污单位,应在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和总排放口安装自动监测监控设备,落实相关的维护、管理要求。
(五)涉及毒害化学品、危险废物的场所,配备泄漏报警、截流等应急措施,定期开展环境风险隐患排查。
第十六条 (高端装备和智能制造类项目环境管理)
针对高端装备和智能制造类项目涉及有机溶剂、重金属焊材使用等特点,提出以下主要环境管理要求:
(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研发及各类经营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针对VOCs物料使用环节易泄漏的部件应该进行定期维护保养和泄漏检查。
(二)鼓励使用不含重金属成分的焊材。
(三)含油金属屑利用过程可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第十七条 (先进材料类项目环境管理)
针对先进材料类项目涉及有机溶剂、重金属物料使用等特点,提出以下主要环境管理要求:
(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研发及各类经营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储存、装卸、废水处理等环节采取高效的有机废气收集与治理措施。
(二)涉及异味物质的操作应尽量在负压空间中进行,如无法实现上述要求,可通过布设集气罩等方式进行收集,并采取有效治理措施后达标排放。
(三)含一类污染物废水应根据国家及本市相关要求,分质分流收集处理。涉及一类污染物重金属排放的排污单位,应在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和总排放口安装自动监测监控设备,落实相关的维护、管理要求。
第五章 其他说明
第十八条(文件更新)
“智造空间”项目应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生态环境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要求,版本有更新的,按照最新要求执行。
第十九条 (其他)
本指引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执行。
附录1
本指引涉及的术语和定义说明
1. 发酵类制药的定义按照《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1/310005)有关规定执行。
2. 恶臭(异味)污染物指列入《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1/1025)中的氨、硫化氢、甲硫醇、甲硫醚、二甲二硫、二硫化碳、苯乙烯、乙苯、丙醛、正丁醛、正戊醛、甲基乙基酮、甲基异丁基酮、丙烯酸、丙烯酸甲酯、丙烯酸乙酯、甲基丙烯酸甲酯、一甲胺、二甲胺、三甲胺、乙酸乙酯、乙酸丁酯等。
3. 强挥发性酸包括硝酸、高氯酸、盐酸、氢氟酸、氢溴酸、氢碘酸和乙酸等。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发布《生态环境先进适用技术清单》,VFL垂直流迷宫技术、集中管控分布式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系统、一体化村镇污水处置设备、土壤覆盖型微生物多级协同净化污水技术、人工强化湿地深度处理北方寒冷地区污水厂尾水的组合技术、MBR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基于固化载体微生物发生系统的河道水
四川省广元市人民政府11月12日印发《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通知》,生态环境管控单元分为优先保护单元、重点管控单元和一般管控单元三类,更新后,全市生态环境管控单元总数62个,其中优先保护单元24个、重点管控单元31个、一般管控单元7个。详情如下: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根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上海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有关要求,经市委、市政府批准,上海市第二轮第三批市级生态环境保护例行督察工作正式启动。本次督察是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中央、国务院及市委、市政府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重要决策部署,是督促各级党委、
11月16日至18日,生态环境部部长黄润秋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昌吉回族自治州(以下简称昌吉州)、和田地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以下简称巴州)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第六师调研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黄润秋强调,要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疆发展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新时代党的治
近日,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印发《中央生态环保转移支付资金竞争性评审项目申报和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如下:关于印发《中央生态环保转移支付资金竞争性评审项目申报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4〕1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自然资源主
2024年4月9日至29日,山东省第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对烟台市开展了第三轮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并于7月24日正式向烟台市反馈了督察意见。烟台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研究制定了《烟台市贯彻落实第三轮山东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方案》(以下简称《整改方案》)。现按要求予以公开。《整改方案》
山东省人民政府网站11月15日发布《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实施意见》,提出坚持分级分类全域覆盖,构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强化生态环境源头预防,助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实施精准科学依法治污,推进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提升生态环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十年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修复)示范基地: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党的二十大要求“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增强全民法治观念”。人民法院认真落实环境保护法预防为主的原则,始终把常态化和创造性开展生态环境法治宣传教育,作为环境资源
2024年10月,中央第四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贵州省发现,铜仁市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一些工程未批先建,在核心区拦河建坝,生态破坏严重。一、基本情况铜仁市地处长江上游的乌江和沅江水系,水生生物资源丰富。全市有10个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占全省总数比例超40%,面积7000余公顷,具有
10月27日,苏州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印发全面推进美丽苏州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其中提出,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推动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积极发展新质生产力等16项主要工作举措,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推进绿色低碳发展深入推进,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美丽苏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加强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推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推动环保产业高质量发展。10月24日至26日,黄河流域“+”生态环保高质量发展大会暨黄河九省(区)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发展平台成立大会在山东济南成功举办。本次大会由
根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上海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有关要求,经市委、市政府批准,上海市第二轮第三批市级生态环境保护例行督察工作正式启动。本次督察是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中央、国务院及市委、市政府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重要决策部署,是督促各级党委、
11月16日至18日,生态环境部部长黄润秋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昌吉回族自治州(以下简称昌吉州)、和田地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以下简称巴州)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第六师调研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黄润秋强调,要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疆发展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新时代党的治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10月30日印发《南宁市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规划(2023—2030年)》,力争用8年的时间,南宁市生态文明建设取得重大进展,生态文明制度健全完善,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改善,国土空间开发格局优化合理,经济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城乡人居环境和谐共融,生态文明主流价值观在全市得到
山东省人民政府网站11月15日发布《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实施意见》,提出坚持分级分类全域覆盖,构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强化生态环境源头预防,助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实施精准科学依法治污,推进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提升生态环
11月7日,生态环境部印发《土壤污染源头防控行动计划》。《计划》提出,到2027年,土壤污染源头防控取得明显成效,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隐患排查整改合格率达到90%以上,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4%以上,建设用地安全利用得到有效保障。到2030年,各项指标进一步提升。全文如下:关于印发《土壤污染
10月27日,苏州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印发全面推进美丽苏州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其中提出,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推动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积极发展新质生产力等16项主要工作举措,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推进绿色低碳发展深入推进,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美丽苏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关于公开征求《贵州省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的函,目标到2025年,全省建成全域覆盖、精准科学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生态环境质量持续保持优良。到2035年,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全面建立,经济社会绿色低碳转型取得重大进展,为谱写中国式现代化贵州篇
11月1日,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实施意见》。全文如下: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实施意见(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要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就《贵州省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建设规划(2025-2029)》公开征求意见,截至2024年9月,贵州省已发布实施14项现行有效的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其中1项为地方生态环境质量标准,4项为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9项为其他地方生态环境标准。贵州省将进一步完善地方生态环境标准体系建设基本构建支撑
松原市生态环境局发文,对《松原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公开征求意见,该方案用于强化松原市生态环境分区精细化管控,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详情如下:关于对《松原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为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环
宜宾市人民政府10月12日发布《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通知》,本轮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一是生态环境管控单元分为优先保护单元、重点管控单元和一般管控单元三类,更新后,全市生态环境管控单元总数由62个调整为60个,减少了1个城镇重点管控单元和1个要素重点管控单元。调整后优先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10月31日印发《上海市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执法应用规定》,其中规定,排污单位应按照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规则,以自动监测数据标记的方式及时审核确认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对自动监测设备故障和生产设施停运等特定情况进行说明,确保自动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完整、有效。排污单位发现自动
浙江省桐乡市委市政府美丽桐乡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9月11日印发《桐乡市大气主要污染物富余排污权核定技术规范(试行)》。本规范适用桐乡市行政辖区范围内已有偿取得排污权指标的工业排污单位富余排污权核定,包括排污单位自主申请核定及经生态环境部门认定应统一核定。核定指标包括二氧化硫(SO2)、氮氧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8月12日发布《贵州省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质量审核要点(征求意见稿)(2024年版)》,详情如下:贵州省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质量审核要点(征求意见稿)(2024年版)根据国家《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结合各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以下简称许可证技术规范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发布《贵州省排污许可证核发质量审核要点(征求意见稿)(2024年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4年8月12日至2024年8月22日。详情如下:贵州省排污许可证核发质量审核要点(征求意见稿)(2024年版)为强化我省排污许可证质量控制工作,规范许可证质量审核,根据
8月6日,生态环境部发布《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石化工业(修订征求意见稿)》。本标准规定了石化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污染防治可行技术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发布《贵州省排污许可质量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本办法适用于贵州省组织实施的排污许可证以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质量核查工作,对排污许可进行质量监督管理。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开征求《贵州省排污许可质量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上海市排污单位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意见的公告,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市固定污染源生态环境监督管理范围内排污单位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的等级评定、结果应用与监督管理。关于公开征求《上海市排污单位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意见的公告为加强本市生态环境信用评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发布《内蒙古自治区排污单位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本办法所称排污单位生态环境信用评价,是指内蒙古自治区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标准,对本行政管理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相关从业人员涉及生态环境管理的行为产生的
近年来,河南省生态环境系统持续加大对自动监测数据和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的执法监督力度,积极运用污染源自动监控、视频监控、用电用能用水监控等监管手段,深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查办了一批重大环境违法犯罪案件,依法精准高效打击震慑环境违法行为。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震慑和示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印发《厦门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核定技术规范(试行)》,本规范适用于现有工业排污单位(不含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发电企业)的主要污染物的初始排污权核定,工业排污单位和集中式污染治理单位减排项目的可交易排污权核定。
生态环境部近日修订发布《排污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深入了解《管理办法》的修订背景、总体思路和主要内容,记者采访了生态环境部环评司、法规司有关负责人,对《管理办法》进行详细解读。问:《管理办法》修订发布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答: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排污许可管理工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日期: | |
邮箱: | |
所在地区: | |
行业类别: | |
工作经验: | |
学历: | |
公司名称: | |
任职岗位: |
我们将会第一时间为您推送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