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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生态环境局曝光5起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措施的典型案例:
为加强重污染天气环境监管,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现公开曝光5起典型案例,以此警示。
案例一 衡阳某公司未按照规定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案
案情介绍
2023年9月3日,衡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衡阳某公司进行调查,发现2021年12月至2023年9月期间衡阳市分别启动5次黄色预警(Ⅲ级响应)或橙色预警(Ⅱ级响应),但该公司属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单位,在此期间烧结机、电炉仍在正常生产,未落实排污许可证规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衡阳市生态环境局立即进行立案调查,并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公司5次未按规定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的违法行为分别实施处罚,共罚款155.2万元。
案例二 衡阳县某页岩砖厂未按照规定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案
案情介绍
2023年12月31日,衡阳市生态环境局衡阳县分局执法人员对衡阳县某页岩砖厂进行检查,发现该砖厂属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单位,在衡阳市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一条焙烧窑仍在进砖坯进行烧结作业,现场有运输车辆正在进行运输作业。
查处情况
该砖厂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衡阳市生态环境局衡阳县分局立即进行立案调查,并将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砖厂实施处罚。
案例三 衡阳市某化工公司未按照规定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案
案情介绍
2023年12月30日,衡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开展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II级)应急响应管控措施落实情况专项执法检查时,发现衡阳市某化工公司属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单位,其1条氧化锌生产线的回转窑在衡阳市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II级响应)期间仍在进行生产,未落实排污许可证规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衡阳市生态环境局立即进行立案调查,并将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实施处罚。
案例四 衡东县某金属有限公司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措施案
案情介绍
2024年1月16日,衡阳市生态环境局衡东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落实情况检查时,发现衡东县某金属有限公司属排污许可登记管理单位,未按要求公示"一厂一策"公示牌,也未按要求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调漆、喷漆等涂漆生产线仍正生产。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衡阳市生态环境局衡东分局立即进行立案调查,并报衡阳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对该公司的调漆房、喷漆、烘干设施实施查封。
案例五 珠晖区某工地挖掘机尾气超标排放案
案情介绍
2023年11月20日,衡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衡阳市珠晖区某工地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工地租赁张某某的挖掘机开展施工作业时,尾气排放可见明显黑烟。执法人员立即组织第三方有资质单位对该挖掘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挖掘机尾气排放光吸收系数为4.57m-1,超过《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排放限值。
查处情况
张某某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衡阳市生态环境局立即进行立案调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张某某罚款5000元。
典型意义
涉气单位作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重要参与者,应当自觉履行主体责任及法律义务,积极参与到重污染天气减排工作中,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要求,自觉落实相应的应急减排措施。对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未按要求落实应急减排措施的违法行为,生态环境部门以快查严查的作风,及时制止环境违法行为,从而实现"查处一起、教育一批、震慑一片"的积极作用,督促企业压实环保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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