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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大同市人民政府印发《大同市落实〈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大同市将以改善空气质量为核心,以减少重污染天气和解决人民群众身边的突出大气环境问题为重点,以降低细颗粒物(PM2.5)浓度为主线,大力推动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
大同市落实《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国发〔2023〕24号),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推动我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以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山西省落实〈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晋政发〔2024〕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山西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全省和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大会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以改善空气质量为核心,以减少重污染天气和解决人民群众身边的突出大气环境问题为重点,以降低细颗粒物(PM2.5)浓度为主线,大力推动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强化重点区域联防联控,完善大气环境管理体系,提升精准、科学、依法治污能力;突出源头治理,深入推进产业、能源、交通绿色低碳转型,全面加强面源污染治理,加快形成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多赢。
二、工作目标
(一)约束性指标。坚决完成省下达我市的环境空气质量和大气污染物总量2024年、2025年约束性指标。
(二)力争性指标。2024年,我市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在全国168个重点城市排名达到晋位升级。
各县区年度目标根据省下达的任务另行分解。
三、重点任务
(一)深入推进产业结构优化调整
1.严格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准入。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上马,新改扩建项目严格落实国家和省产业规划、产业政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规划环评、项目环评、节能审查、产能置换、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污染物排放区域削减、碳排放达峰目标等相关要求,原则上采用清洁运输方式。涉及产能置换的项目(煤电项目除外),被置换产能及其配套设施关停后,新建项目方可投产。(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能源局、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大同经开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县区人民政府、大同经开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2.持续推进重点行业优化升级。鼓励有条件的高炉—转炉长流程炼钢企业转型发展电炉短流程炼钢。加快推进国电湖东2×100万千瓦、同热三期2×100万千瓦“上大压小”项目建设进度,积极推动中煤2×100万千瓦“上大压小”项目,有序淘汰供电煤耗不达标燃煤机组,提高先进燃煤机组占比。持续推进煤炭洗选行业产业升级,不断提升洗选企业标准化管理规范水平。(市工信局、市能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加快重点行业落后产能淘汰。严格落实《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严禁新增钢铁产能。加快推动1200立方米以下高炉、100吨以下转炉、100吨以下电炉(合金钢50吨)等限制类工艺装备升级改造和淘汰退出;逐步淘汰步进式烧结机和球团竖炉以及半封闭式硅锰合金电炉。严格落实社会独立煤炭洗选新增产能减量置换政策,持续淘汰落后煤炭洗选产能,促进煤炭洗选行业规范发展。开展砖瓦窑行业环境综合治理。(市工信局、市能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4.推进传统产业集群绿色发展。按照“淘汰关停一批、做优做强一批”原则,推进灵丘县富锰渣冶炼特色产业集群升级改造。大同经济技术开发区、左云经济技术开发区、新荣经济技术开发区、云冈经济技术开发区结合产业集群特点,因地制宜建设集中供热中心、集中喷涂中心、有机溶剂集中回收处置中心、活性炭集中再生中心。(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5.实施含VOCs原辅材料源头替代。严把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准入关,严格控制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建设项目。大力推进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电子等行业企业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的源头替代,在同一个生产线内,采用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涂料、油墨、清洗剂、胶粘剂等,排放浓度稳定达标且排放速率、排放绩效等满足相关规定的,相应生产工序可不要求建设末端治理设施;使用的原辅材料VOCs含量(质量比)低于10%的工序,可不要求采取无组织排放收集措施。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中,全面推广使用低(无)VOCs含量涂料和胶粘剂;推动除特殊功能要求外的室内地坪施工、室外构筑物防护和道路交通标志喷涂使用低(无)VOCs含量涂料。在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等环节严格执行VOCs含量限值标准。(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信局、大同海关、市市场监管局、市住建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公安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6.大力培育绿色环保产业。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力争建成一批特色低碳环保产业基地,牵引示范带动全市低碳环保产业高质量发展。加大环保领域低价低质中标乱象治理力度,营造公平竞争环境,推动产业健康有序发展。(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气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深入推进能源结构优化调整
7.提高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消费比重。到2025年,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达到12%,电能占终端能源消费比重达30%左右。持续增加天然气生产供应,新增天然气优先保障居民生活和清洁取暖需求。(市发展改革委、市能源局、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8.积极推进燃煤锅炉关停整合。各县区要将燃煤供热锅炉替代项目纳入城镇供热规划,逐步淘汰城市建成区燃煤供热锅炉。全市原则上不再新建除集中供暖外的燃煤锅炉,对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及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设备、农产品加工等燃煤设施动态清零。加快热力管网建设。充分发挥30万千瓦及以上热电联产电厂、大型工业企业的供热能力,开展远距离供热示范。(市能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9.实施工业炉窑清洁能源替代。有序推进以电代煤,在落实气源的前提下加大以气代煤力度。全市不再新增燃料类煤气发生炉,新改扩建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熔化炉原则上采用清洁低碳能源;充分利用工业余热、电厂热力、可再生能源、天然气等清洁低碳能源替代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工业炉窑;采取园区(集群)集中供气、分散使用等方式,推进燃料类煤气发生炉清洁能源替代。2024年10月底,云冈区、云州区和左云县全部淘汰炉膛直径3米以下燃料类煤气发生炉。(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信局、市能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0.持续推进清洁取暖改造。因地制宜、积极稳妥成片推进清洁取暖改造,确保群众安全温暖过冬。全面评估现有清洁取暖改造运行情况,持续优化清洁取暖改造方式或运行模式,巩固提升现有清洁取暖成果。开展农用领域散煤使用情况排查,有序推进农业种植和养殖散煤清洁能源替代。全面提升建筑能效水平,加快既有农房节能改造。各县区要依法将整体完成清洁取暖改造的地区划定为“禁煤区”,严防散煤复烧。对清洁取暖未覆盖的区域,强化民用散煤质量监管。(市能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深入推进交通结构优化调整
11.提高货物铁路运输比例。大宗货物中长距离运输(运距500公里以上)优先采用铁路运输,短距离运输优先采用封闭式皮带廊道或新能源车辆。探索将清洁运输作为煤矿、钢铁、火电、有色、煤化工等行业新改扩建项目审核和监管重点。到2025年,全市铁路货运量比2020年增长10%左右;大型工矿企业中长距离运输的煤炭铁路运输比例力争达到90%。(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中国铁路太原局集团有限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快已纳入规划的重点铁路专用线和联运转运衔接设施建设。开展铁路场站适货化改造。新建及迁建大宗货物年运量150万吨以上的物流园区、工矿企业和储煤基地,原则上接入铁路专用线或管道。强化项目用地选址选线、验收投运、运力调配、铁路运价等措施保障。(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改革委、中国铁路太原局集团有限公司、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2.加快机动车结构升级。以打造清洁运输先行引领区为引领,按照“公共领域先行、重点区域先行、重点企业先行、重点工程先行”的原则,加快城市(县城)建成区公交、出租、环卫、邮政快递、物流配送、押运、渣土运输等公共领域车辆和钢铁、火电、煤炭、煤化工、建材等重点行业和物流园区短驳运输、厂内运输车辆新能源及清洁能源替代(含电动、氢能、甲醇汽车)力度。科学制定城市建成区及周边中重型货车通行路线。采取经济补偿、限制使用和加强监管执法等综合性措施,推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和采用稀薄燃烧技术的燃气货车淘汰。到2025年,5A级景区公共领域车辆基本实现使用新能源及清洁能源车辆,培育一批清洁运输企业。(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能源局、市邮政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强化新生产货车的监督抽查,实现系族全覆盖。加强重型货车路检路查和入户检查,完善生态环境、公安交警、交通运输等部门联合执法常态化路检路查工作机制,严厉打击拆除污染控制装置、破坏篡改车载诊断系统(OBD)、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严格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强化对年检机构的监管执法。持续推进重点用车单位门禁系统的安装联网工作。(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3.强化非道路移动源综合治理。加强新生产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监督抽查,实现系族全覆盖。加快推进铁路货场、物流园区、机场、工矿企业内部作业车辆和机械新能源更新改造。及时修订并公布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控制区,强化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控制区执法管控。加强对市辖区内机械使用单位的备案和编码登记工作。到2025年,基本消除非道路移动机械、铁路机车“冒黑烟”现象,基本淘汰第一阶段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建局、市城市管理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中国铁路太原局集团有限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4.全面加强成品油质量监管。加强油品进口、生产、仓储、销售、运输、使用全环节监管,组织开展自建油罐、流动加油罐车和黑加油站点专项整治,坚决打击将非标油品作为发动机燃料销售等行为。提升货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油箱中柴油抽测频次,对发现的非标油问题线索进行溯源,严厉追究相关生产、销售、运输者主体责任。(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大同海关、市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全面加强面源污染治理
15.深化扬尘污染综合治理。常态化开展扬尘专项整治,统筹推进施工、道路、裸地、堆场、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扬尘“五尘”同治。强化施工工地扬尘监管,城市建成区5000平方米及以上建筑工地安装视频监控并接入当地监管平台,重点区域道路、水务等长距离线性工程实行分段施工。强化城乡主要道路、工业集聚区和重点工矿企业周边道路扬尘治理,定期开展机械化清扫。到2025年,全市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30%;城市建成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80%左右,县城达70%左右。加强城市裸地硬化或绿化,清理取缔各类违规堆场。城市大型煤炭、矿石等干散货物料堆场基本完成抑尘设施建设和物料输送系统封闭改造。强化工业企业物料运输、装卸、转移、存储和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全过程扬尘管控,重点企业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市住建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市管理局、市水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6.推进矿山生态环境综合整治。新建矿山原则上要同步建设铁路专用线或采用其他清洁运输方式。对限期整改仍不达标的矿山,根据安全生产、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等要求依法关闭。(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7.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因地制宜推广秸秆科学还田适用技术,健全秸秆收储运服务体系,提升产业化能力,提高离田效能。全市秸秆综合利用率稳定在90%以上。综合运用卫星遥感、高清视频监控、无人机等手段,提高秸秆焚烧火点监测精准度。完善网格化监管体系,充分发挥基层组织作用,开展秸秆焚烧重点时段专项巡查。(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气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强化多污染物协同减排
18.强化工业园区环境污染综合治理。开展低效失效治理设施、无组织排放、道路扬尘等突出环境问题排查整治,推进污染物集中治理、能源梯级利用、物料绿色运输,加强监测监控能力建设,全面提升工业园区绿色低碳发展水平。(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9.强化VOCs全流程、全环节综合治理。鼓励储罐使用低泄漏的呼吸阀、紧急泄压阀,定期开展密封性检测。汽车罐车推广使用密封式快速接头。污水处理场所高浓度有机废气要单独收集处理;含VOCs有机废水储罐、装置区集水井(池)有机废气要密闭收集处理。化工企业规范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企业开停工、检维修期间,及时收集处理退料、清洗、吹扫等作业产生的VOCs废气。企业不得将火炬燃烧装置作为日常大气污染处理设施。加油站进一步升级更新油气回收设备和系统,确保每一条加油枪最大限度回收油气。督促广灵县广龙化工有限公司、国药集团威奇达药业有限公司(一区)、山西振东泰盛制药有限公司等21家涉VOCS企业进行综合治理,实现达标排放。(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20.加快重点行业污染深度治理。开展煤电行业烟气深度治理及环保绩效工作,10月底前,8家燃煤电厂和大同富乔垃圾焚烧发电厂完成深度治理任务。推进35蒸吨/小时以上、65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2024年10月底前全市燃煤锅炉全部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确保工业企业全面稳定达标排放。加快推进石灰、矿棉、有色等行业深度治理。全面开展锅炉和工业炉窑简易低效污染治理设施排查,通过清洁能源替代、升级改造、整合退出等方式实施分类处置。开展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回头看”,推进燃气锅炉全面稳定达到低氮排放要求。加大生物质锅炉排放监管力度,推进整合小型生物质锅炉。生物质锅炉采用专用锅炉,配套布袋等高效除尘设施,禁止掺烧煤炭、生活垃圾等其他物料。强化治污设施运行维护,减少非正常工况排放。重点涉气企业取消烟气和含VOCs废气旁路,因安全生产需要无法取消的,安装在线监控系统及备用处置设施。(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信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1.加强餐饮油烟、恶臭异味污染治理。严格居民楼附近餐饮服务单位布局管理。拟开设餐饮服务单位的建筑应设计建设专用烟道。继续加大全市油烟治理和管控力度,平城区在加大对油烟治理和管控力度的同时,确保已安装油烟监控设施正常运行,监测数据要接入市生态环境局平台;严厉打击露天烧烤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夜市烧烤油烟污染治理,营造环境优美、秩序良好、文明有序的城市环境。开展恶臭异味扰民问题排查整治,群众反映强烈、投诉集中的工业园区、重点企业要安装运行在线监测系统。加强部门联动,因地制宜解决人民群众反映集中的油烟及恶臭异味扰民问题。(市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城市管理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2.稳步推进大气氨排放控制。推广氮肥机械深施和低蛋白日粮技术。加强畜禽养殖场氨气等臭气治理,鼓励生猪、鸡等圈舍封闭管理,支持粪污输送、存储及处理设施封闭,加强废气收集和处理。加强氮肥、纯碱等行业大气氨排放治理;强化工业源烟气脱硫脱硝氨逃逸防控,重点企业安装氨逃逸监测设备并联网。(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完善大气环境管理体系
23.实施城市空气质量达标管理。进一步推进空气质量巩固改善,到2025年,大同市PM2.5浓度稳定控制在25微克/立方米以下。(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24.完善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完善平城区与云冈区、云州区、新荣区以及大同经开区联防机制。积极推进大同市新荣区与乌兰察布市丰镇市交界城市开展联防联控。建立重大项目环评会商机制,对大气污染物排放量较大、对周边地区空气质量影响突出的重大项目,开展环评一致性会商。(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25.完善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完善市县二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明确各级政府部门责任分工,规范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响应、解除工作流程。完善每日会商、提前预警、区域联动、协商减排、差异管控、监督帮扶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机制,强化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提高重污染天气应对精准性、实效性。按照国家重点行业企业绩效分级指标体系要求,规范企业绩效分级管理流程,持续开展绩效等级“创A升B”行动。规范应急减排清单修订,科学合理制定重点行业企业“一厂一策”差异化管控措施,并结合排污许可制度,确保应急减排清单覆盖所有涉气企业。(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强环境监管能力建设
26.完善大气环境监测监控体系。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体系,加快推进乡镇、工业园区、交通等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建设。持续开展非甲烷总烃监测、光化学监测和颗粒物组分监测。(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完善工业污染源自动监控体系,加快推进企业安装工况监控、用电(用能)监控、视频监控等,扩大工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覆盖面。定期更新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确保符合条件的企业全覆盖。加强移动源环境监管能力建设,提升市级重型柴油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远程在线监控能力。(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7.强化大气环境监管执法。充分利用在线监测、走航监测、电量监控、视频监控等技术手段,提升非现场监管能力。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监管,确保监测数据质量和稳定传输。加强环境执法监测能力建设,加快市县生态环境部门红外热成像仪、便携式氢火焰离子检测仪、手持式光离子化检测仪等装备配备。坚持铁腕治污,严厉打击偷排偷放、超标排放、自行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不正常运行治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加强重点领域监督执法,对参与弄虚作假的排污单位和第三方机构、人员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8.加强决策科技支撑。组织优秀专家团队,加强颗粒物与臭氧协同控制、VOCs与氮氧化物协同减排、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等方面研究。加强空气质量预测预报能力建设,提高未来7—10天区域污染过程预报精准性。提高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编制工作规范性、时效性,实现每年及时动态更新。(市生态环境局、市科技局、市气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完善配套支持政策
29.完善环境经济政策。严格落实国家各项价格税费激励约束政策措施,积极发挥财政金融引导作用。研究完善清洁取暖财政支持政策。综合能耗、环保绩效水平,探索研究制定差别化电价政策。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绿色债券、转型债券。(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能源局、市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大同市分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压实各方治污责任
30.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和加强党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全面领导。县区人民政府作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对行政区域内空气质量负总责,要制定本地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细化工作措施,层层分解落实责任,实施项目化、工程化、清单化管理。市生态环境局要加强统筹协调,定期调度评估,推动各项工作任务落地落实。各相关部门要全面落实相应领域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及时出台配套政策,指导做好各自领域相关工作。(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1.加强考核督察。向各县区分解下达空气质量改善年度目标,将各县区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作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超额完成目标的县区给予激励;对未完成目标的县区,从资金分配、项目审批、荣誉表彰、责任追究等方面实施惩戒。对大气环境问题突出的县区,视情组织开展专项督办或约谈。(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2.加大信息公开。加强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公开力度,每月通报各县区空气质量排名情况,定期公布环境执法信息和超标超量排污的单位名单,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提示信息。将排污单位和第三方治理、运维、检测机构弄虚作假行为纳入信用记录,定期依法向社会公布。健全环保信息强制性公开制度,重点排污单位应及时公布自行监测和污染排放数据、污染治理措施、环保违法处罚及整改等信息,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进口企业依法公开排放检验、污染控制技术等环保信息。(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3.加强宣传引导。做好相关政策举措宣传解读,大力普及大气环境与健康基本理念和知识,提升公民大气环境保护意识与健康素养。充分利用全国环境日、低碳日、生态日等宣传活动,广泛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宣传教育活动。加强大气污染治理先进典型宣传,发挥榜样示范和价值引领作用。(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4.开展全民行动。倡导全社会“同呼吸共奋斗”,动员社会各方力量,群防群治,共治共享。政府带头开展绿色采购,全面使用低(无)VOCs含量产品。完善举报奖励机制,鼓励公众积极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强化企业治污主体责任,中央及省属企业带头引导绿色生产,推进治污减排。提升公民环境意识,推动形成简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共同改善空气质量。(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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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健全完善重污染天气预警发布和应急响应工作机制,精准预测预警,加强区域应急联动,确保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减缓和降低污染影响,改善空气质量,四川省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遂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详情如下:遂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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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生态环境局1月8日发布郑州市2024年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企业绩效分级结果公示,其中,A级企业24家、B级企业58家、绩效引领性企业11家。根据《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管理细则》,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A级和绩效引领性企业可采取自主减排措施;B(含B-,下同)级及以下企业和非绩效引领性
1月8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印发《天津市重点行业环保绩效分级制定技术指南》和《天津市典型行业重污染天气绩效分级制定技术指南(2024年版)修订单》。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天津市重点行业环保绩效分级制定技术指南》和《天津市典型行业重污染天气绩效分级制定技术指南(2024年版)修订单》的通知各区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1月3日发布《泰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新版《预案》调整了适用范围。新版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适用于泰安市行政区域内出现重污染天气时的应急工作。取消臭氧为首要污染物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删除臭氧相关的预警分级标准、预警发布要求和应急响应措施等内容。对不同污染物造成的重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2024年12月31日发布2024年四川省第二批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企业绩效评级结果的公告,新增A级企业10家、B级企业70家、绩效引领性企业124家。2024年四川省第二批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企业绩效评级结果的公告为积极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进一步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按照生态环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12月7日印发《云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共分为七章三十四条,从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宣传、演练、评估、修订、管理保障等方面明确环境应急预案管理和实施要求。云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经由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呼和浩特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修订并发布,并将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本次《条例》修订主要有两大亮点。一是加大燃煤锅炉淘汰整治力度,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和清洁能源替代;二是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鄂尔多斯市、乌兰察布市联合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联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12月25日发布2024年宁夏回族自治区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评级A、B级和引领性企业名单,审核通过A级企业2家、B级企业7家、引领性企业1家。关于发布2024年宁夏回族自治区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评级A、B级和引领性企业名单的公告根据生态环境部《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
为健全完善重污染天气预警发布和应急响应工作机制,精准预测预警,加强区域应急联动,确保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减缓和降低污染影响,改善空气质量,四川省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遂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详情如下:遂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12月12日发布关于内蒙古自治区2024年度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评级企业名单的公示,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包钢稀土钢板材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包钢钢管有限公司3家企业被评定为内蒙古自治区2024年度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评级A级企业。关于内蒙古自治区2024年度重
深圳市大气污染应急指挥部12月17日发布《深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坚持以人为本,防控结合。在充分考虑保障民生、保障城市正常运转等有关需求的前提下,减少污染物排放强度,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护公众身体健康。属地管理,统一领导。深圳市大气污染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市有关
日前,生态环境部发布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本标准规定了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炼焦化学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排放水污染物、噪声、本标准未规定的恶臭污染物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相应
中铝集团电子招投标平台发布云南驰宏锌锗股份有限公司会泽冶炼分公司多源污染物综合治理与尾气超净排放升级改造项目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招标公告(招标编号:0125-ZB00001),本项目包括3个子项,即熔炼炉环境集烟系统升级改造、还原炉烟化炉环境集烟系统升级改造、锌冶炼湿法系统尾气酸雾治
江苏省财政厅12月30日发布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第二批)的通知,南京市2023年大气污染物与温室气体融合排放清单编制项目等68个项目获得资金支持,共计41731万元。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第二批)的通知各有关设区市财政局、生态环境局、有关县(市)财政局、设区市生态
陕西省安康市人民政府网站12月26日发布关于征求《安康市深化大气污染治理推进实现“十四五”空气质量目标工作实施方案》意见的公告,《安康市深化大气污染治理推进实现“十四五”空气质量目标工作实施方案》包括正文、附件两部分,正文含三个版块,分别为“总体目标、重点任务、保障措施”。其中总体目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地方标准《汽车维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送审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本文件规定了汽车维修行业涂料挥发性有机物(VOCs)含量限值要求、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污染物监测要求和实施与监督要求。适用于现有汽车维修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2024年,湖北省生态环境厅认真落实《湖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典型案例指导制度》,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典型案例收集、整理、解析和发布机制,于2024年3月公布了首批5个指导性典型案例,取得了良好的引导效果,现将第二批指导性典型案例进行公布,供各地参考借鉴。此次公布的5个指导性典型案例,
近日,重庆市生态环境局“治气”攻坚督导帮扶组发现部分企业、施工工地等未严格落实环保主体责任,存在废气处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餐饮油烟直排、施工作业未严格落实控尘措施等问题。现将问题较为突出的26个未达标空气污染源名单通报如下,请有关责任单位依法依规依标,按期整改到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12月9日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广东省地方标准《制糖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该标准规定了制糖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等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制糖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制糖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
近日,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印发《湖北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本标准适用于湖北省现有工业炉窑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工业炉窑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除本标准明确的水泥行
近日,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湖北省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本文件适用于湖北省现有生活垃圾焚烧厂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生活垃圾焚烧厂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排污许可及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生活垃圾焚烧炉烟
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国家生态环境标准《铅、锌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本标准规定了铅、锌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现有铅、锌工业的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铅、锌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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