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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省政府《辽宁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大连市生态环境局起草了《大连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征集意见时间为8月7日-9月7日。
大连市将以降低细颗粒物(PM2.5)浓度为主线,加强PM2.5和臭氧协同控制,大力推动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持续推进空气质量巩固改善。到2025年,全市优良天数比率达到90%以上;细颗粒物(PM2.5)浓度达到省考指标,力争不超过27微克/立方米;基本消除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气,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率不超过0.6%;VOCs排放总量和氮氧化物分别比2020年下降10%以上。
大连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工作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23〕24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24〕11号),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以高水平保护推动高质量发展,让美丽蓝天成为美丽大连建设的亮丽名片,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主要目标
以降低细颗粒物(PM2.5)浓度为主线,加强PM2.5和臭氧协同控制,大力推动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持续推进空气质量巩固改善。到2025年,全市优良天数比率达到90%以上;细颗粒物(PM2.5)浓度达到省考指标,力争不超过27微克/立方米;基本消除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气,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率不超过0.6%;VOCs排放总量和氮氧化物分别比2020年下降10%以上。
二、持续优化产业结构,加快促进产业产品绿色升级
(一)坚决遏制“两高一低”项目盲目发展。严格落实国家和省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部署要求,新改扩建项目严格落实国家产业规划、产业政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规划环评、项目环评、节能审查、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碳排放达峰目标等相关要求,原则上采用清洁运输方式。加快退出重点行业落后产能,结合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推动重点领域设备更新升级和工艺流程优化改造,加快淘汰落后低效设备、超期服役老旧设备。(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市县、开放先导区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区市县、开放先导区落实,不再列出)
(二)推进重点产业绿色发展。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制定重点行业产业集群发展规划。结合产业集群特点,因地制宜推进建设集中供热中心、集中喷涂中心、有机溶剂集中回收处置中心、活性炭集中再生中心。积极创建绿色工厂和绿色工业园区。持续开展“散乱污”企业整治。(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快实施低VOCs原辅材料替代。严控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产品建设项目。开展VOCs原辅材料摸底调查。分行业开展使用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企业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制定汽车、家具制造等涂装行业、印刷行业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指南,推进重点行业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在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等环节严格执行VOCs含量限值标准。(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局、大连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持续优化能源结构,加速推进能源清洁低碳发展
(四)大力发展新能源和清洁能源。加快发展风电、光伏、核电等清洁能源。到2025年,非化石能源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达到16%左右,电能占终端能源消费比重达30%左右。原则上不再新增自备燃煤机组,支持自备燃煤机组实施清洁能源替代,对支撑电力稳定供应、电网安全运行、清洁能源大规模并网消纳的煤电项目及其用煤量应予以合理保障。推进农业领域清洁能源替代。持续稳妥推进工业炉窑清洁能源替代。(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快实施燃煤锅炉整合淘汰。编制《大连市供热专项规划》,将燃煤供热锅炉替代项目纳入城镇供热规划,对集中供热区域进行系统规划、统筹考虑、优化布局,加快热力管网建设。加快推进普兰店热电厂、庄河电厂热电联产建设,稳妥推进核能供热。依托电厂、大型工业企业开展远距离供热示范,淘汰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供暖锅炉。到2025年,市内五区及县级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原则上不再新建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工业园区和乡镇原则上不再新建20吨/时以下燃煤锅炉,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得新建10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积极推进清洁取暖。以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县城散煤用户为重点,科学合理、因地制宜、积极实施散煤清洁能源替代。完成散煤替代的必须保障用电、用气需求,防止散煤复烧。新建民用建筑100%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加快推进既有农房节能改造。严格执行销售煤炭质量标准,严厉打击劣质煤销售,依法查处禁燃区内散煤销售网点。(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持续优化交通结构,大力发展绿色交通运输体系
(七)优化调整货物运输结构。推动多式联运、大宗货物“散改集”,发展集装箱海铁联运。到2025年,集装箱海铁联运占比力争达10%以上。新建及迁建大宗货物年运量150万吨以上的物流园区、工矿企业和储煤基地,原则上接入铁路专用线或管道。大宗货物中长距离运输优先采用铁路、水路运输,短距离运输优先采用封闭式皮带廊道或新能源车船。到2025年,沿海主要港口利用集疏港铁路、水路、封闭式皮带廊道、新能源汽车等运输大宗货物比例力争达到80%。与2020年相比,铁路货运量占比力争提升0.5个百分点,达到15%左右,铁路货运量增长10%左右。新建或改扩建集装箱、大宗干散货作业区,原则上要同步规划建设进港铁路。推动主要港区港内铁路和码头作业区的无缝衔接,到2025年主要港区铁路进港率达100%。(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局、沈铁大连铁路物流中心、辽港集团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加快提升机动车清洁化水平。在火电、钢铁、煤炭、水泥等行业和物流园区推广新能源中重型货车,发展零排放货运车队,到2025年,大宗货物清洁方式运输比例达到70%左右。协调做好全市高速服务区快充站建设。加强重型货车路检路查和入户检查,加强限制区域高排放货车拦截查处,强化对年检机构的监管执法。(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加强非道路移动源综合治理。加快推进铁路货场、物流园区、港口、机场、工矿企业非道路移动机械新能源更新改造。加强绿色施工管理,鼓励建筑工地使用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依法淘汰高能耗高排放老旧船舶,协同推进船舶受电设施改造和港口岸电设施建设,提高船舶靠港岸电使用率。到2025年,大连周水子机场桥电使用率达到95%以上。强化监督检查,推进污染治理,基本消除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冒黑烟”现象。(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海洋发展局、市市场监管局、大连海事局、大连海关、市口岸办、辽港集团、大连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沈铁大连铁路物流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全面保障成品油质量。加强成品油进口、生产、仓储、销售、运输、使用全环节监管,全面清理整顿无证无照或证照不全的自建油罐、流动加油车(船)和黑加油站点,坚决打击将非标油品。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开展货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油箱中柴油抽测,溯源问题线索,依法追究相关主体责任。(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大连海关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持续强化面源治理,不断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
(十一)强化扬尘精细化管控。加强建筑工地“六个百分百”监管,严格落实扬尘公示制度,实现“同步开工、同步公示”。合理规划道路施工作业时间和作业面,有效降低扬尘污染。强化渣土车监管,防治带泥土上路。加强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加大重点区域、城市出入口、施工工地高压冲洗与机扫联合作业,严禁道路积尘,中心城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100%,县城达到70%左右。加强执法监督力度,强化工业企业堆场料场扬尘防控。持续推进裸地整治,将裸地源头治理纳入工程项目前期设计,及时做好收储地块、闲置工地、公共用地绿化硬化。将防治扬尘污染费用纳入工程造价。持续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到2025年,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到40%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市政中心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强化矿山生态修复治理。加强露天矿山扬尘管控,依法关闭安全生产、生态环境限期整改不达标矿山。(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强化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不断提高秸秆离田效能,壮大秸秆利用市场主体,提高秸秆饲料化、肥料化、能源化、原料化、基料化利用水平,完善收储运体系,建立秸秆资源台账。不断提升秸秆还田标准化、规范化水平。秸秆综合利用率稳定在90%以上。加强秸秆禁烧管控,精准划分秸秆禁烧范围,完善网格化监管体系,压实秸秆监管责任,综合运用卫星遥感、高清视频监控、无人机等科技手段,开展秸秆焚烧重点时段专项巡查。(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持续强化污染减排,切实降低多污染物排放强度
(十四)强化VOCs全流程、全环节综合治理。定期开展储罐密封性检测,鼓励使用低泄漏的呼吸阀、紧急泄压阀。推广使用汽车罐车密封式快速接头。污水处理场所高浓度有机废气要单独收集处理;含VOCs有机废水储罐、装置区集水井(池)有机废气要密闭收集处理。企业开停工、检维修期间,及时收集处理退料、清洗、吹扫等作业产生的VOCs废气。企业不得将火炬燃烧装置作为日常大气污染处理设施。(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十五)强化重点行业污染深度治理。高质量、按进度推进钢铁、水泥行业及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按照国家、省统一要求,组织开展锅炉和工业炉窑简易低效污染防治设施排查治理,推进重点涉气企业逐步取消烟气和含VOCs废气旁路,因安全生产需要无法取消的,安装在线监控系统及备用处置设施。引导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内生物质锅炉(含电力)超低排放改造。强化治污设施运行维护,减少非正常工况排放。(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强化油烟、恶臭等群众身边污染治理。严格居民楼附近餐饮服务单位布局管理,拟开设餐饮服务单位的建筑应设计建设专用烟道。引导实施餐饮油烟治理设施第三方运维管理及在线监控。依法查处餐饮油烟等违法行为。强化恶臭异味扰民问题排查整治,投诉集中的工业园区、重点企业要安装运行在线监测系统。加强烟花爆竹销售源头管控,合理划定禁止燃放区域,寻求传统习俗和安全环保最大公约数。(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应急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稳步推进大气氨污染防控。推广氮肥机械深施和低蛋白日粮技术。持续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到2025年,全市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保持90%以上。加强氮肥、纯碱等行业大气氨排放治理;加强工业源烟气脱硫脱硝氨逃逸防控。(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持续强化能力建设,不断完善大气环境管理体系
(十八)完善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持续推进重点行业企业提升绩效水平,每年9月底前,完成应急减排措施清单制修订工作,做到涉气企业全覆盖。加强轻中度污染天气应对,持续开展“保良减污”工作,不断加强不同类型污染过程应对措施的精准性和有效性。积极参与省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十九)提升大气环境监测预报能力。持续开展颗粒物组分、VOCs组分及非甲烷总烃监测,探索开展垂直方向上臭氧浓度观测。不断强化大连市空气质量预测预报能力,逐步提高未来7—10天区域污染过程预报准确率。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增设或优化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提升大气环境监控能力。定期更新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确保应纳尽纳。拓展非现场监管手段应用,推动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依法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工况监控、用电(用能)监控、视频监控等,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并稳定运行。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建设重型柴油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远程在线监控平台。(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强化大气环境监管执法。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监管,确保监测数据质量和稳定传输。进一步配备红外热成像仪、便携式氢火焰离子检测仪、手持式光离子化检测仪等装备,加强基层执法人员监测能力培训,提高运用科技手段发现问题能力。完善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依法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大连海事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持续加强服务支撑,充分发挥科技经济保障作用
(二十二)积极支持环保产业健康发展。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在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生产和使用、VOCs污染治理、超低排放、第三方服务等领域支持培育一批知名企业。多措并举治理环保领域低价低质中标乱象,发挥环保产业协会作用,营造公平竞争环境,推动产业健康有序发展。(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三)积极加强决策科技支撑。2025年底前,完成大连市污染源排放清单编制,并定期更新。结合大气超级站和臭氧雷达等监测结果,开展臭氧来源解析、生成机理、主要来源、传输规律评估研究。综合利用遥感监测、雷达、走航等科技手段,提高大气污染物分析溯源能力。(市生态环境局、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气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四)积极发挥价格税收引导作用。落实国家、省支持性电价政策和输配气价格政策。(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国网大连供电公司、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对港口岸基供电实施支持性电价政策,研究推动降低岸电使用服务费。对新能源城市公共汽电车充电给予积极支持。(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落实国家、省铁路运价政策,完善铁路运价灵活调整机制,规范铁路货运杂费,研究推行“一口价”收费政策,广泛采用“量价互保”协议运输模式。(市发展改革委、市通运输局、沈铁大连铁路物流中心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严格执行环境保护税法,对完成大气治理任务的纳税人,依法落实环境保护税优惠政策。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推进对VOCs环境保护税征收工作。(市税务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持续压实各方责任,共同营造全民参与良好氛围
(二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和加强党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全面领导。各区市县、开放先导区对本地区空气质量负总责,组织制定本地工作方案。各区市县、开放先导区要把大气污染防治作为财政支出的重点领域,市直有关部门要做好专项经费保障。市生态环境局要加强统筹协调,定期调度工作进度。各有关部门要自觉抓好本领域大气环境保护任务落实。(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六)加强监督考核。将空气质量改善目标、重点任务完成情况作为工作实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超额完成目标和任务的地区给予激励,对未完成目标和任务的地区,从资金分配、项目审批等方面实施惩戒。对问题突出的地区,视情组织进行通报、约谈。(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财政局等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七)加强信息公开。加强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公开力度。将排污单位和第三方治理、运维、检测机构弄虚作假行为纳入信用记录,定期依法对社会公布。指导重点排污单位及时公布自行监测和污染排放数据、污染治理措施、环保违法处罚及整改等信息。生产、进口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企业,依法公开排放检验、污染控制技术等大气污染防治信息。(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分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八)加强宣传引导。使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手段,运用公众喜闻乐见方式,广泛宣传解读大气污染防治政策措施、工作成效,不断提高群众对大连美丽蓝天的幸福感、获得感。大力普及大气环境与健康基本理念和知识,提升公民大气环境保护意识与健康素养。(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九)加强全民参与。政府带头开展绿色采购,推广全面使用低(无)VOCs含量产品。动员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大气环境保护,鼓励公众反映大气相关环境违法行为线索。倡导公众践行绿色低碳生活,绿色出行、公交出行,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共同改善空气质量。(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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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中新天津生态城建设国家绿色发展示范区实施方案(2024—2035年)》,中新天津生态城(以下简称生态城)是中国和新加坡两国政府间重大合作项目,也是国务院批复设立的国家绿色发展示范区。《方案》确定了生态城打造以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为主线、以高附加值细分产业为重点、以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近日,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中新天津生态城建设国家绿色发展示范区实施方案(2024—2035年)》(发改环资〔2024〕1198号,以下简称《方案》),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同志就《方案》接受采访,回答了
8月28日,国家发改委发布《中新天津生态城建设国家绿色发展示范区实施方案(2024—2035年)》。其中提出,推动绿色低碳能源转型。大力发展非化石能源。加快发展分布式光伏,充分利用新建建筑和存量建筑屋顶进行分布式光伏开发,实现建筑光伏“宜建则建”。推动高比例智能光伏创新应用,在工业、建筑、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印发《中新天津生态城建设国家绿色发展示范区实施方案(2024—2035年)》的通知,其中提出,积极推广绿电应用。探索建设数智化坚强电网,以数字化智能化绿色化为路径,加快电网数智化转型升级,全面推进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积极推动绿电供应和本地消纳,探索开
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庞博近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正式印发《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绿色电力交易专章》,这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推动全国统一电力市场建设和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有力举措。专章明确绿色电力交易的定义和交易机制,让绿色电力交易有机融入电力中长期市场,也
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秘书局联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等部门印发《数字化绿色化协同转型发展实施指南》。《实施指南》从创新引领、协同推进、开放合作、务求实效等四个方面,明确了推进双化协同工作的基本原则。按照“323”总体框架进行布局,明确了各地区政府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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