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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无废细胞”建设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发布!

2024-11-06 09:40来源:云浮市人民政府关键词:无废城市无废细胞云浮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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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固废网获悉,为贯彻落实《云浮市“无废城市”建设实施方案》(云府办函〔2024〕60号)要求,全面推进“无废细胞”建设,助力云浮市“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有序推进,践行绿色发展理念,推行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前段时间,云浮市生态环境局牵头组织起草了《云浮市“无废细胞”建设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为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现将《云浮市“无废细胞”建设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2024年11月14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之一反馈意见和建议: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云浮市云城区河滨东路250号云浮市生态环境局,邮编:527300,联系电话:0766-8812669,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关于云浮市“无废细胞”建设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建议”。

二、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将意见发至工作邮箱:YFSTHJGFK@163.COM 。

特此通告。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6日

云浮市“无废细胞”建设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十四五”时期“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方案》(环固体〔2021〕114 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推进“无废城市”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21〕24号)、《云浮市“无废城市”建设实施方案》(云府办函〔2024〕60号)的工作要求,推进云浮市“无废细胞”建设,营造“无废城市”共建共享氛围,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无废细胞”是为贯彻落实“无废城市”建设相关理念,采取有效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推广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培育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社会生活单元,包括机关、酒店、商场、工厂和园区等各类生产生活单元。按照云浮市“无废城市”建设总体要求,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无废细胞”建设工作,推广宣传“无废”理念,提高社会公众知晓度、参与度、获得感和幸福感,促进企业形成节约资源、环境友好的生产方式,引导公众践行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以“无废细胞”引领“无废文化”,推动“无废城市”建设走深走实。

二、“无废细胞”类型与数量

结合《云浮市“无废城市”建设实施方案》,首批“无废细胞”建设选择“无废机关”“无废商场”“无废景区”“无废酒店”“无废工厂”“无废园区”等6个领域开展“无废细胞”建设,至2025年底,至少推动完成100个“无废细胞”建设。

三、工作分工

由各牵头部门对照《云浮市“无废细胞”建设任务分工表》(附件2)开展建设工作,相关市直部门和单位配合落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组织落实,共同开展“无废细胞” 建设工作。

四、建设程序

(一)启动阶段

根据《云浮市“无废城市”建设实施方案)》(云府办函〔2024〕60号)要求,由各“无废细胞”建设牵头部门明确“无废细胞”建设计划,做好建设任务具体部署,并联合各县(市、区)、各有关单位积极开展“无废细胞”建设宣传动员工作,引导各类主体积极开展申报工作。

(二)建设阶段

各“无废细胞”申报单位按照相应的评估指标体系开展建设工作。申报单位建设工作取得成效,经自查已达到“无废细胞”指标后,将《云浮市“无废细胞”评估申报表》(附件3)和相关支撑材料等提交至相应的建设牵头部门提出评估验收申请。申报单位需对照评估指标体系逐项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申报表、相关工作制度、管理文件、会议记录、图片资料、相关表彰文件等。

(三)评估验收

评估工作由各牵头部门组织实施。各牵头部门在收到评估验收申请后,应按照《云浮市“无废细胞”建设评价指标》(附件1)进行评估并出具审核意见。

(四)汇总上报

各牵头部门于每年11月和5月分别向市“无废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为市无废办,设在市生态环境局)上报各类“无废细胞”的《云浮市“无废细胞”评估申报表》(附件3)、《云浮市“无废细胞”建设评估清单》(附件4)和相关证明材料。市无废办视情况组织相关牵头部门对清单中“无废细胞”建设成效进行抽查,对达不到建设要求的单位开展帮扶指导。

(五)社会公示

根据验收评估结果,市无废办对通过评估验收的“无废细胞”进行汇总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市无废办在云浮市人民政府网站、云浮市生态环境局门户网站等平台公布“无废细胞”名单。

五、“无废细胞”管理

(一)使用推广

“无废细胞”有效期为3年。通过认定的“无废细胞”单位,在“无废细胞”有效期内,可使用云浮市“无废城市”建设标识标志进行宣传推广。

(二)延续

“无废细胞”有效期内未发现不符合建设要求的,期满后建设单位可填写《云浮市“无废细胞”延续申请表》(附件5)向各“无废细胞”建设牵头部门提出延续申请,申请通过后可继续保留相应的“无废细胞”资格。

(三)监督管理

市无废办会同相关单位每年对辖区“无废细胞”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少于总数的20%。对发现不符合评估指标体系的,由各“无废细胞”建设牵头部门进行提示、约谈和限期整改,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撤销认定。

(四)撤销认定

“无废细胞”发现有以下情形的,由“无废细胞”建设牵头部门提出撤销申请,经市无废办审核后,予以撤销。

1.发生涉固体废物违法倾倒等环境污染事件的;

2.存在涉固体废物等环境信访举报案件,被相关部门查处、责令限期整改但逾期未完成整改的;

3.申报材料不实或涉嫌造假的;

4.经评估不满足评价指标的;

5.发现其他重大问题的。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无废细胞”建设牵头部门要切实强化责任担当,统筹协调各县(市、区)、有关单位推动相关行业领域的“无废细胞”建设工作,加强统筹谋划、协同推进,落实属地责任,充分调动建设单元的积极性,有序推进“无废细胞”建设工作。

(二)加强资金保障

鼓励支持各县(市、区)出台“无废细胞”建设激励政策,推动全域“无废城市”建设。积极完善多元投入渠道,严格落实固体废物产生主体的治理投入责任,鼓励社会资金广泛参与固废减量及其资源化利用。

(三)加强宣传引导

各建设牵头部门、各县(市、区)要积极组织“无废细胞”参与、“无废城市”建设和“无废文化”宣传,挖掘“无废细胞”建设工作中的特色亮点,加大对特色“无废细胞”的宣传力度,及时总结“无废细胞”建设工作经验与优秀案例,发挥建设工作的带动和引领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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