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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四川省自然资源厅、财政厅、生态环境厅等7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的通知》。《通知》提出主要目标,到2028年底,绿色矿山建设工作机制更加完善,新建、改扩建、生产矿山绿色矿山建设协议签订率不低于80%;持证在产(证照合法有效;近3年内正常生产,每年累计生产不低于6个月、当月生产不满1个月的按1个月计;剩余储量可采年限不低于3年)的90%大型矿山、80%中型矿山达到绿色矿山标准要求;新建矿山正式投产2年内达到绿色矿山标准要求;小型矿山结合实际参照绿色矿山标准管理。《通知》围绕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提出压实矿山企业的主体责任、分类有序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加强创建过程指导、加快推动绿色低碳先进适用技术应用、持续提升矿山企业创建水平等方面措施,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等7部门联合发文关于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的通知
川自然资发〔2024〕44号
各市(州)自然资源、财政、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金融监管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大力推动矿业高质量发展,全面落实美丽四川建设部署要求,纵深推进绿色矿山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财政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绿色矿山建设的通知》(自然资规〔2024〕1号)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现就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正确处理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保护的关系,切实推动矿业绿色低碳发展,通过政府引导、部门协作、企业主建、社会监督,将绿色发展理念贯穿于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全过程,大力提升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水平,助力美丽四川建设。
(二)基本原则。
坚持分类施策,全面推进。科学合理制定绿色矿山建设计划,建立绿色矿山台账,结合实际情况动态管理,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
坚持创新驱动,转型升级。发挥创新引领作用,加快矿业领域技术创新和装备升级改造,着力推动关键技术突破,促进绿色低碳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加快发展和广泛应用。
坚持协同监督,动态管理。加强相关部门间的协调联动,齐抓共管做好绿色矿山的日常监督,加强绿色矿山名录的动态管理,不设市级、县级绿色矿山名录,督促绿色矿山持续提升建设水平。
(三)主要目标。
到2028年底,绿色矿山建设工作机制更加完善,新建、改扩建、生产矿山绿色矿山建设协议签订率不低于80%;持证在产(证照合法有效;近3年内正常生产,每年累计生产不低于6个月、当月生产不满1个月的按1个月计;剩余储量可采年限不低于3年)的90%大型矿山、80%中型矿山达到绿色矿山标准要求(见附件1);新建矿山正式投产2年内达到绿色矿山标准要求;小型矿山结合实际参照绿色矿山标准管理。
(四)年度任务。
2024年建立绿色矿山建设底数库,为后续动态调整打好基础,做好绿色矿山协议签订和政策宣传等工作;2025年至2027年,正式投产2年内的新建矿山和持证在产的大中型矿山纳入绿色矿山名录库的比例累计分别不低于15%、40%、70%;2028年底全面完成绿色矿山建设主要目标。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年度目标落实建设任务。
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林草等部门建立本区域内绿色矿山建设底数库、制定绿色矿山建设年度计划(附件2),每年动态更新并于12月底前报自然资源厅。
二、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
(五)压实矿山企业的主体责任。
依法从事矿产资源开发的矿山企业,是绿色矿山创建的责任主体,应当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严格按照标准规范,在矿产资源开发全过程中,对矿区及周边生态环境扰动控制在可控范围内,建设矿区环境生态化、开采方式科学化、资源利用高效化、企业管理规范化、矿区社区和谐化的绿色矿山。矿山企业要落实矿山开发利用、生态修复、环境保护等方案,明确绿色矿山建设任务和进度,落实“边开采、边修复”等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开。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依法开采的矿山,要执行最严格标准规范,严格落实绿色开采及矿山环境生态修复相关要求,全面做好减缓生态环境和自然保护地影响的措施。建立申诉回应机制,畅通与受矿山影响的社区等利益相关者的交流互动,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树立良好企业形象。
(六)分类有序推进绿色矿山建设。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中关于绿色矿山建设的规定明确要求,对新建矿山,在矿业权出让时将相关要求和违约责任纳入出让合同,正式投产后1至2年内应通过绿色矿山评估核查,严格按照绿色矿山标准建设运行。对改扩建和生产矿山,要加快绿色化升级改造,在办理延续、变更手续时,按照矿业权出让登记权限,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矿山企业签订绿色矿山建设协议,明确矿业权人义务和违约责任,原则上自协议签订之日起,1至2年内通过绿色矿山评估核查。对剩余储量可采年限不足3年的生产矿山,要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加强管理,着重做好闭坑前的污染防治,以及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土地复垦、植被恢复等生态修复工作。
(七)加强创建过程指导。
各级自然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拟建绿色矿山的过程指导,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年度绿色矿山建设计划,每半年开展一次创建指导,指导矿山按时完成建设任务。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每年对不低于20%的拟建绿色矿山进行一次随机抽查,并将抽查结果与县级指导情况上报自然资源厅。
(八)加快推动绿色低碳先进适用技术应用。
矿山企业要加强绿色低碳技术工艺装备升级改造,在资源开发、综合利用、节能减排、生态修复等环节,鼓励采用《国家重点推广的低碳技术目录》《矿产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目录》中的技术,推动矿山绿色低碳转型。加快融合5G、大数据、互联网、人工智能等信息化技术,推动矿山企业数字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提升资源开发利用水平与生产管理效率。
(九)持续提升矿山企业创建水平。
矿山企业应主动对照相应行业标准和评价指标定期自评,按计划开展绿色矿山创建工作,及时发现问题短板,积极推动整改。完成绿色矿山建设任务且自评达到标准要求的,及时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自评估报告,申报省级绿色矿山。矿山企业对自评估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三、加强第三方评估管理
(十)严格第三方评估。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对矿山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由自然资源厅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现场核查评估。
自然资源厅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确定第三方评估机构。第三方评估机构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具备开展绿色矿山建设评估的业务能力。评估人员应涵盖地质、采矿、选矿、生态、环境等专业,熟悉绿色矿山相关政策和标准,能够长期稳定开展评估工作(具体要求见附件3)。第三方评估机构要严格对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及四川省省级绿色矿山建设评价指标,编制形成第三方评估报告并附核查记录及影像资料,签署真实性承诺,严禁向矿山企业收取评估费用,确保结果公平、公正。
四、动态管理绿色矿山名录
(十一)择优推荐国家级绿色矿山。
自然资源厅会同相关部门,对已纳入省级绿色矿山名录的矿山开展实地抽查核查,并组织第三方评估机构按照《国家级绿色矿山评价指标》开展评估,达到标准要求的择优推荐国家级绿色矿山。
(十二)实行动态管理。
绿色矿山名录实行动态管理(具体要求见附件4)。自然资源厅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绿色矿山遴选推荐工作,按照四川省省级绿色矿山遴选入库程序(具体程序见附件5),将符合标准要求的矿山纳入省级绿色矿山名录。对矿区范围、开采方式、开采矿种、生产规模等发生重大变化的绿色矿山企业及时组织实地核查,明确其是否符合绿色矿山标准。2023年前纳入绿色矿山名录的矿山,按照现行评价指标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现场核查,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复查。经核查复查发现不符合绿色矿山建设标准要求的,依程序移出绿色矿山名录库(见附件6)。
五、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十三)矿产资源支持政策。
1.绿色矿山建设年度计划未完成的市(州),原则上停止下一年度矿产资源规划调整工作。
2.符合协议出让情形的,允许优先以协议出让方式有偿出让给绿色矿山。
3.支持绿色矿山作为整合主体进行周边矿业权整合。对已灭失的探矿权、采矿权,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出让给绿色矿山企业。
4.绿色矿山在办理采矿权延续、变更时,在符合法定条件情况下,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办理。
5.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内部机构加强信息共享,减少对绿色矿山的抽查、检查、巡查频次,每2年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和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核查不超过1次。
6.绿色矿山不作为生态修复日常监督检查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对象,生态修复情况纳入绿色矿山监督检查。
(十四)用地用林用草支持政策。
1.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保障、用地审批、用地成本减轻、存量工矿用地盘活、损毁土地年度变更调查等方面,对绿色矿山建设予以支持。
2.对于采矿用地,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出让、租赁或先租后让;采取出让方式供地的,企业可依据矿山生产周期、开采年限等因素,在不高于法定最高出让年限的前提下,灵活选择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实行弹性出让,并可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
3.绿色矿山企业将依法取得的存量采矿用地复垦为农用地的,验收合格后,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由本采矿企业在全省范围内其他采矿项目使用。
4.矿山占用林地时,优先保障绿色矿山林地定额。
5.绿色矿山在办理用草地、林地手续时,在符合法定条件情况下,可以纳入国家级或省级重大项目绿色通道。
6.申报国土绿化类表彰奖项的矿山,必须是绿色矿山。
(十五)环保支持政策。
1.绿色矿山企业,可作为四川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加分项,对其矿业权范围内的改扩建项目环评审批开辟绿色通道,依法依规加快审批。
2.绿色矿山企业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0%的和50%的,分别减按75%、50%征收环境保护税。
(十六)财税金融支持政策。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要积极探索完善绿色矿山建设激励约束政策,推动高新技术企业、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税收优惠政策落地落实。推动符合条件的绿色矿山企业在沪深北交易所上市以及到新三板、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强化矿业领域投资项目环境、安全、社会和治理风险评估及管理的前提下,研发符合地区实际的绿色矿山特色信贷产品,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下,加大对绿色矿山企业的资金支持力度。
六、进一步完善标准体系
(十七)制定绿色矿山建设地方标准。
根据国家级绿色矿山建设评价指标,及时研究制定四川省省级绿色矿山建设评价指标;研究制定四川省砂石土类绿色矿山建设规范,鼓励有条件的矿业集团、企业,积极研制企业标准并实际应用。
七、健全工作机制
(十八)建立协调工作机制。
自然资源厅牵头建立由财政厅、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林草局、四川金融监管局、四川证监局共同参与的绿色矿山建设协调推进机制,负责统筹推进全省绿色矿山建设工作,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协调部门间工作和信息沟通,统筹调度绿色矿山建设进度,及时总结工作成效,推广先进经验和做法。各部门主要职责是:
自然资源厅负责牵头组织制定绿色矿山建设政策制度和技术标准,组织绿色矿山遴选和督导工作。负责矿山“三率”(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监管、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等执行情况的监管。负责本部门绿色矿山评估认定工作经费的绩效管理和财会监督。
财政厅负责绿色矿山评估认定工作经费保障。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绿色矿山企业和项目提供增信支持。
生态环境厅负责矿山生态环境监督、污染防治监管,参与绿色矿山建设遴选工作。
省市场监管局负责监督检查矿山企业登记注册行为,依法依规将失信矿山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省林草局负责矿山占用林地草地的手续办理、临时占用林地到期后林业生产条件和植被恢复、临时占用草地到期后植被恢复的监管,加强矿山开发活动对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地的影响监管,参与绿色矿山遴选和督导工作。
四川金融监管局负责落实绿色矿山金融支持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加强对绿色信贷的支持。
四川证监局负责支持符合条件的绿色矿山企业挂牌、上市融资,对已挂牌、上市绿色矿山企业的证券市场行为开展监督管理。
各地参照省级部门职能分工,落实地方职能职责。
(十九)建立约谈督办机制。
全省绿色矿山建设推进情况,2025至2026年实行年通报,2027至2028年实行季通报,对通报中绿色矿山建设进度缓慢的地区和重点矿山开展约谈督办。
(二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筹落实好本部门内矿政管理机构、执法督察机构、矿山生态修复机构之间,以及与生态环境、林草等主管部门之间的绿色矿山监管信息共享和联通工作。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处理。相关部门将涉企行政处罚信息统一归集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于企业名下并向社会公示。
八、强化监督考核
(二十一)加强督导核查、考核评价。
绿色矿山建设已纳入省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评价指标体系。
对尚未建成绿色矿山的,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结合矿山生态修复检查、矿产资源开采利用水平调查评估、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实地核查、环保督察等工作加大督导力度,推动尽快开展绿色矿山建设。
对已纳入绿色矿山名录的,省级相关部门严格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每年抽取不低于10%的绿色矿山纳入随机抽查名单,严格按照现行评价指标开展实地核查。经实地核查发现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明确整改期限及措施要求,整改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期满完成整改经复核满足绿色矿山建设标准的可保留名录。经复核未完成整改或整改不满足标准要求的,按程序移出绿色矿山名录。被移出绿色矿山名录的矿山,1年内不得申报省级绿色矿山。
(二十二)严格落实管理要求。
严格第三方评估机构管理,对经核实存在将所承担评估工作转让或外包、泄露矿山企业秘密、串通企业弄虚作假、评估结论严重失实等违规行为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予以通报并纳入黑名单,3年内不再采信其绿色矿山评估服务。
严格绿色矿山名录动态管理,发现绿色矿山存在以下问题之一的,按程序移出名录,同时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据职能职责对存在问题负责监督整改:
1.《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证照不齐、过期未及时延续或被吊销的;
2.受到相关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后在履行期限内未执行到位的;
3.关闭或注销的;
4.违法开采特别是越界开采、擅自改变开采方式的;
5.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或环境事件的,发生土壤和地下水严重污染的(相关主管部门提供处罚决定书为依据);
6.未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等相关制度要求,且未按期整改到位的;
7.未按要求定期开展尾矿库环境风险隐患排查的或尾矿库污染防治设施未按要求建设运行的;
8.被列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异常名录的;
9.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被划定为落后档次的(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结果为依据);
10.被中央环保督察、巡视审计、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等作为典型案例通报或纳入各类警示片的;
11.发生突发事件,因企业违法违规在全国门户类网站、平台引发负面舆情的;
12.弄虚作假通过绿色矿山评估的;
13.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不宜继续列入名录的。
本文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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