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基本原则和工作程序
4.1 基本原则
4.1.1 针对性原则 针对场地的特征和潜在污染物特性,进行污染物浓度和空间分布调查,为场地的环境管理提供依据。
4.1.2 规范性原则
采用程序化和系统化的方式规范场地环境调查过程,保证调查过程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4.1.3 可操作性原则 综合考虑调查方法、时间和经费等因素,结合当前科技发展和专业技术水平,使调查过程切实可行。
4.2 工作程序
场地环境调查可分为三个阶段,调查的工作程序如图 1 所示。
图 1 场地环境调查的工作内容与程序
4.2.1 第一阶段场地环境调查 第一阶段场地环境调查是以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为主的污染识别阶段,原则上不进行现场采样分析。若第一阶段调查确认场地内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则认为场地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调查活动可以结束。
4.2.2 第二阶段场地环境调查
4.2.2.1 第二阶段场地环境调查是以采样与分析为主的污染证实阶段,若第一阶段场地环境调查表明场地内或周围区域存在可能的污染源,如化工厂、农药厂、冶炼厂、加油站、化学品储罐、固体废物处理等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设施或活动;以及由于资料缺失等原 因造成无法排除场地内外存在污染源时,作为潜在污染场地进行第二阶段场地环境调查,确定污染物种类、浓度(程度)和空间分布。
4.2.2.2 第二阶段场地环境调查通常可以分为初步采样分析和详细采样分析两步进行,每步均包括制定工作计划、现场采样、数据评估和结果分析等步骤。初步采样分析和详细采样分析均可根据实际情况分批次实施,逐步减少调查的不确定性。
4.2.2.3 根据初步采样分析结果,如果污染物浓度均未超过国家和地方等相关标准以及清洁对照点浓度(有土壤环境背景的无机物),并且经过不确定性分析确认不需要进一步调查 后,第二阶段场地环境调查工作可以结束,否则认为可能存在环境风险,须进行详细调查。标准中没有涉及到的污染物,可根据专业知识和经验综合判断。详细采样分析是在初 步采样分析的基础上,进一步采样和分析,确定场地污染程度和范围。
4.2.3 第三阶段场地环境调查 若需要进行风险评估或污染修复时,则要进行第三阶段场地环境调查。第三阶段场地环境调查以补充采样和测试为主,获得满足风险评估及土壤和地下水修复所需的参数。本阶段的调查工作可单独进行,也可在第二阶段调查过程中同时开展。
5 第一阶段场地环境调查
5.1 资料收集与分析
5.1.1 资料的收集 主要包括:场地利用变迁资料、场地环境资料、场地相关记录、有关政府文件、以及
场地所在区域的自然和社会信息。当调查场地与相邻场地存在相互污染的可能时,须调查相邻场地的相关记录和资料。
5.1.1.1 场地利用变迁资料包括:用来辨识场地及其相邻场地的开发及活动状况的航片或卫星图片,场地的土地使用和规划资料,其它有助于评价场地污染的历史资料,如土地登记信息资料等。场地利用变迁过程中的场地内建筑、设施、工艺流程和生产污染等的变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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