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尽快出台BOT项目会计核算实施细则,明确资产的确认时点
目前解释2号不够具体详细,导致会计处理意见不一。这里笔者建议应尽快出台实施细则,明确规定资产的确认时点。在签订合同之日确认资产情况,会有高估资产的风险,不符合谨慎性原则;由于BOT项目通常有一个比较长的建设期,分期确认资产,同样存在在项目完工之前提前确认资产的情况,也不符合谨慎性原则。笔者认为资产应在基础设施建成并验收合格后,可以无条件获得确定金额的货币资金的权利时确认,但不以取得的法律形式如政府下达的商业运营通知书为依据,而应注重权利取得的实质。
(三)以支出的现值计入“预计负债”,使设备修理费用明朗
预计负债的确认和可靠计量是确保垃圾处理项目会计核算规范的重要内容。应尽量准确可靠的计量预计负债,这里笔者建议:首先,在签订合同时,必须规范预计负债确认的事项。移交前更新改造的具体范围是什么,日常维修的程度和具体费用为多少,定期大修理的费用定位是多少等都应有明确的规定。其次,对预计发生的支出计量进行规范。因为BOT项目一般年限较长,所以企业对未来设备的维护和修理费用不能准确的做出估计。但是获得未来支出的现价还是比较容易的,于是这里可以将支出的现价值当做未来可能的支出进行计量,并在资产负债表日对未来支出的最佳估计数以该日时点的现价反复复核,使设备修理费用明朗,“预计负债”的计量更简单准确,防范人为操作性。
(四)出台BOT协议外的指导意见,具体规定移交资产范围
由于特许经营权协议对经营期满无偿移交资产范围界定不清,导致财务核算不规范。所以笔者认为应尽快出台对特许经营权协议外增加资产的指导意见,对现有政策的漏洞进行修正,具体规定未来无偿移交资产的范围,明确规定对不影响未来运营的资产是否属于移交范围。文章认为可以参考初始价格,计算所使用的总投资概算中包括的资产与特许权协议中规定大修和更新后的资产。对于项目公司因管理需求购置的办公用资产则不包括在内。规范资产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同时也规范财务对增加资产的初始计量、后续计量与资产报废等会计处理问题。
(五)细化税法与会计存在的差异问题,使计税基础更为详细
面对递延所得税负债确认困难的现象,国家税务机关应尽快出台相应的配套税务规定,细化税法与会计的差异,即细化特许经营资产的计税基础和税前扣除等规定。根据解释2号尽快出台相应的实施指南、配套的税收政策和特许经营权协议的法律政策,为规范会计核算提供必要的法律依据。笔者认为税务机关可以在出台税务规定细则前留一个缓冲期(比如五年),在缓冲期内按原方法计算的折旧费作为税法认可的扣除额,同时其他应纳税金额(如资产摊销费)均按原方法计算,缓冲期后的所有税务事宜按新规定执行。
三、结束语
随着国家政策的导向和我国市场的全面发展,垃圾处理企业的 BOT 模式被越来越多地运用,因此有必要迅速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以进一步明确 BOT项目的具体会计核算,统一企业的会计处理方法。虽然BOT模式下的项目基本都是大型项目,制定准则可能需要耗费很长的时间,但是随着业务本身的发展以及会计理论的进步,相信会在不久的将来出台专门的准则对此类业务的会计问题加以规范,推进 BOT 的进一步全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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