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协同处置设施
4.1 用于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水泥窑应满足以下条件:
a)单线设计熟料生产规模不小于 2000 吨/天的新型干法水泥窑;
b)采用窑磨一体机模式;
c)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采用高效布袋除尘器作为烟气除尘设施;
d)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的水泥窑,按 HJ 662 要求测定的焚毁去除率应不小于 99.9999%;
e)对于改造利用原有设施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水泥窑,在进行改造之前原有设施应连续两年达到 GB 4915 的要求。
4.2 用于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水泥窑所处位置应满足以下条件:
a)符合城市总体发展规划、城市工业发展规划要求;
b)所在区域无洪水、潮水或内涝威胁。设施所在标高应位于重现期不小于 100 年一遇的洪水位之上,并建设在现有和各类规划中的水库等人工蓄水设施的淹没区和保护区之外。
4.3 应有专门的固体废物贮存设施。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应满足 GB 18597 和 HJ/T 176 的规定。
生活垃圾和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的贮存设施应有良好的防渗性能并设置污水收集装置;贮存设施应采用封闭措施,保证其中有生活垃圾或污泥存放时处于负压状态;贮存设施内抽取的空气应导入水泥窑高温区焚烧处理,或经过其他处理措施达标后排放。
前述两款规定之外的其他固体废物的贮存设施应有良好的防渗性能,以及必要的防雨、防尘功能。
4.4 应根据所需要协同处置的固体废物特性设置专用固体废物投加设施。固体废物投加设施应满足 HJ662 的要求。
4.5 固体废物的协同处置应确保不会对水泥生产和污染控制产生不利影响。如果无法满足这一要求, 应根据所需要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特性设置必要的预处理设施对其进行预处理;如果经过预处理后仍然无法满足这一要求,则不应在水泥窑中处置这类废物。
5 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特性
5.1 禁止下列固体废物入窑进行协同处置:
——放射性废物;
——爆炸物及反应性废物;
——未经拆解的废电池、废家用电器和电子产品;
——含汞的温度计、血压计、荧光灯管和开关;
——铬渣
——未知特性和未经鉴定的废物。
5.2 入窑固体废物应具有相对稳定的化学组成和物理特性,其重金属以及氯、氟、硫等有害元素的含量及投加量应满足 HJ 662 的要求。
6 运行技术要求
6.1 在运行过程中,应根据固体废物特性按照 HJ 662 中的要求正确选择固体废物投加点和投加方式。
6.2 固体废物的投加过程和在水泥窑中的协同处置过程应不影响水泥的正常生产。
6.3 在水泥窑达到正常生产工况并稳定运行至少 4 小时后,方可开始投加固体废物;因水泥窑维修、事故检修等原因停窑前至少 4 小时内禁止投加固体废物。
6.4 当水泥窑出现故障或事故造成运行工况不正常,如窑内温度明显下降、烟气中污染物浓度明显升高等情况时,必须立即停止投加固体废物,待查明原因并恢复正常运行后方可恢复投加。
6.5 在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时,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排气筒总有机碳(TOC)因协同处置固体废物 增加的浓度不应超过 10mg/m3,TOC 的测定步骤和方法执行 HJ 662 和 HJ/T 38 等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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