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6 对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的测定采用表 2 所列的方法标准。
表 2 大气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
单位:mg/m3(二噁英类除外)
9.2 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设施的性能测试
9.2.1 水泥生产企业在首次开展危险废物协同处置之前,应按照 HJ 662 中的要求对水泥窑协同处置设 施进行性能测试。
9.2.2 应定期对开展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的水泥窑设施进行性能测试,测试频率应不少于每五年一次。
10 实施与监督
10.1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10.2 在任何情况下,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水泥生产企业均应遵守本标准规定的污染物控制要求,采取 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各级环保部门在对企业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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