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环保网讯: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实验室建设及运行管理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实验室的建设要求、运行与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HJ/T 8.2 环境保护档案管理规范环境监测
HJ 25.2 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
HJ/T 47 烟气采样器技术条件
HJ/T 48 烟尘采样器技术条件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92 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
HJ/T 16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T 166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T 194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493 水质 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HJ 494 水质 采样技术指导
HJ 630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导则
HJ 706 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噪声测量值修正
DB11/T 1191 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范
DB11/1195 固定污染源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定义适用本文件。
3.1自行监测self-monitoring
指排污单位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要求,为掌握本单位的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等情况,组织开展的环境监测活动。
3.2自行监测实验室 self-monitoring laboratories
指排污单位为开展自行监测活动建立的手工监测实验室。
4 实验室建设要求
4.1 实验室基础条件
4.1.1 排污单位宜建立专用的自行监测实验室。在满足自行监测要求的前提下,可与其它实验室共用。
4.1.2 实验室应具备固定的工作场所,且布局合理、通风良好、操作安全。
4.1.3 实验室的设施和环境条件应满足监测要求,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当设施和环境条件对监测结果的质量有影响时,应监测、控制和记录环境条件。
4.1.4 实验室各区域工作相互之间存在不利影响时,应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对影响工作质量和涉及安全的区域和设施应有效控制并正确标识。
4.2 实验人员
4.2.1 排污单位应根据自行监测工作需要配备合理数量的监测人员,且保证至少两人以上,并有专人负责监测技术和质量。每个监测项目应配置两名以上监测人员。
4.2.2 监测人员应经专业培训,具备基本理论知识、基本操作技能和实际样品分析能力。
环保技术人员学习成长交流群
志同道合的小伙伴全在这里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版权所有 © 1999-2022 北极星环保网 运营:北京火山动力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广告总代理:北京瀚鹏时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证080169号京ICP备09003304号-2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4458号电子公告服务专项备案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2019] 5229-579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京) 字第13229号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新出发京批字第直200384号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1101052014340号
Copyright ? 2022 Bjx.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火山动力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