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涂料要求
4.2.1 企业生产使用的处于即用状态的涂料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限值(以单位体积涂料中挥发性有机物的质量浓度计,g/L)应执行表 1 规定的限值。
表 1 涂料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限值
单位:g/L
4.2.2 企业使用的处于即用状态的胶粘剂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应≤50g/L,计算按照 GB/T 23986-2009中 10.2 进行。
4.3 排气筒排放限值
企业生产设备或车间排气筒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应执行表2规定的限值。
表 2 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单位:mg/m3
4.4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大气污染物浓度应执行表3规定的限值。
表 3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
单位:mg/m3
4.5 排气筒高度要求
排气筒具体高度及距周围建筑物的距离按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且不应低于15m。
4.6 工艺措施和管理要求
工艺措施和管理要求见附录A。
5 监测与检测
5.1 涂料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测定
按照GB/T 3186的规定对即用状态涂料取样,涂料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测定应按照表4规定的方法执行。本标准规定的水性涂料根据GB/T 23986-2009的10.3核算。
表 4 涂料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测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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