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大学李激教授
目前总砷的测定,标准里的方法非常复杂,实际监测中基本上不用;另外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环保部标准所已经很久没有生产标准样了,这些问题也都值得商榷。关于因地制宜来制定标准,实操难度很大,我个人也比较担心标准就按照这个来实施。
江苏省(宜兴)环保产业技术研究院陈珺总工
污水处理的排放标准涉及到技术性能、标准限值、采样方法、评价方法,而这些又是互相相关。COD作为衡量有机污染物去除的一个重要指标,其对环境的污染在100年前活性污泥工艺发明之后已经得到了解决,没有必要再对其进行过分的苛刻,除非出于水的回用等其他目的。氮、磷污染物总体来说需要进一步严格,尤其是在敏感水体的地区。今天我们应该考虑的是新兴污染物,这是今天的挑战,而不是对COD的过分追求。
如何才算达标?这实际上涉及到一个评价方法的事情,是采用年均值,还是月均值,还是每个水样都达标,还是一定比例的水样都达标,这牵涉到技术的性能、不同国家管理环境问题的思维,比如欧盟要求10万人口当量以上的污水厂总氮年均值小于10mg/L,用的是混合样。而德国、奥地利等国家用的是瞬时样,总无机氮小于13mg/L,但规定5个连续的水样中容许有1个超标,超标的幅度需小于100%的限值。因此,国家排放标准的制定应基于国情、历史、环境、技术等综合考虑。很多厂长都提到了粪大肠菌群,这个指标在加拿大也测,但是是用几何平均值,而非算术平均值。总之,标准制定是很复杂的一件事,来自基层最真实的声音的确是制定标准时需要考虑的。
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总工程师郑兴灿
任何环境问题都是和经济相关的。设计达到什么样的排放水平,就得有什么样的投入。
其次,出水中不可生物降解的COD,如果是天然物质的话,不会造成水体的黑臭。因此,如果把COD要求强制的达到20mg/L这样的水平,尤其在未来污水进水的浓度越来越高的情况下,这样的高标准属于劳民伤财。
我认为对我们现在的污水处理技术来讲,有一个指标更为关键,即氨氮指标,这和黑臭富营养化等直接相关。而且,如果出水的氨氮指标能低于1mg/L升的话,相关的COD、BOD都会达到相应要求。
在总磷、总氮指标方面,我跟国内相当一部分专家的观点有些不一样。我认为,如果目标是控制藻类的生长和富营养化,那么必须重视氮磷之间的比例关系。而总氮再低,如果总磷没有变化,那么也解决不了问题。
从这个角度,从对水体的富营养化控制来讲,总磷是第一位的,氨氮是第二位,总氮指标是第三,控制了这三个指标,污水排放的常规指标就控制住了。
碧水源文剑平董事长
代表性观点——强化排放标准要与水环境质量标准衔接,并直接将黑臭水体归咎于污水厂!—“依据现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污水处理厂处理过后,所排水的标准是一级A。“Ⅰ类到Ⅴ类是水资源,越过了Ⅴ类就不是水资源,一级A是劣Ⅴ类水,就是能够产生污染的液体。换句话说,在现行国标下,对我国水环境负荷超载的流域和地区,污水处理厂建在哪里,排污就在哪里,哪里就会形成黑臭水体。”
中国水网近期刊载的《财经国家周刊》对文剑平观点的系列报道:“支持者大多为有自主研发膜技术实力的企业。反对者则集中于采用传统技术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运营单位,对他们而言,“达标排放”的思想根深蒂固,不能从保护水环境的角度思考问题;业内部分水务投资和运营企业,或由于自身缺乏创新技术,或因长期引进国外技术,不去创新,对当下的创新技术缺乏深入了解,总是以采用新技术一定会增加投资成本、不符合中国国情为由反对”。
中国环科院夏青原副院长、总工程师
夏老认为,提高排放标准不是治本之策!“正确的排放标准一定是处在水污染治理的大系统决策中,反映国家技术经济可行性,促进多种环境管理手段并用。必须反对任意加严排放标准限值,搞一个特别限值去抢占环评、规划、特别是排污许可证的执法空间;更反对用特别加严的“一刀切”国家标准去否定地方标准和排污许可证精细化管理的必要性。留给排放标准的任务最重要的是研究各类污染物最佳处理实用技术和可行技术是什么,并针对国家治污方略提出不同的治污达标基本水平作为底线。不是关在屋子里编标准,而是认真的请教各工业行业、城市污水处理厂的专家,研究适用于中国污水无害化、资源化、能源化的技术”。
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刘智晓博士
1、改善中国水环境问题要从区域或者城市健康水循环角度综合考量,不能单纯依赖提高城镇污水厂排放标准,要综合考虑提高管网收集率普及率、加强对初期雨水的收集与处理、合流制CSO的妥善处理;合流制管网不同位置的储存滞留池的设置;污水厂进水端暴雨期峰值污水的储存及处理;农业面源污染及工业废水点源污染的控制等。
2、中国不适合制定“一刀切”横贯大江南北的统一排放标准,优先制定地方性排放标准,N、P指标不能一刀切。对于特定敏感性区域,建议结合水环境容量,科学评估N、P污染物在该特定水域水体富营养化中的贡献,研究N/P比在水华爆发中的变化规律及控制措施,进而制定科学的指标控制数值及年排放总量的限制。
3、本标准适用范围,明确本标准“不适用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污染物排放标准”,这里需要澄清和明确农村污水处理和城镇污水厂的界定。
4、具体到本次修订标准上,建议要综合考虑高级别的排放标准到底对改善水环境的必要性和对“大环境”的可持续性的影响:首先,高级别的排放标准,无疑将会促使大量“高大上”工艺“一窝蜂”的上马,这在目前地方财政吃紧的情况下,会加剧了政府购买服务的财政压力,在资金投入有限的情况下,会导致雨水治理、管网普及等一系列综合水环境治理措施的投资受到影响。其次,高的排放标准,会大幅度增加对能耗、药剂、材料、设备的消耗,这些消耗来源于上游不同产业,这些产业实际都是在贡献着对环境的污染,都是“碳足迹”的主要贡献者,是GHG主要排放者。因而,这种做法可能会转嫁或提高了上游产业对环境的直接污染,实际上是违反生态伦理的。
5、考虑排放指标之间的关联度,排放指标的设置无需对SS、COD和TP、TN进行同步高标准限定。即使采用高标准,建议考虑只对TP、TN进行限制,营养指标限制了,SS、COD等指标也会取得理想的去除效率。否则,对COD、SS同步实施高级别限制,会加大不必要的投资及运行费用,因这部分残留的COD、SS本身就属于难以生物降解,且对受纳水体危害性并不大,对环境的总体改善并无同比的贡献度。
6、采取高排放标准时,建议考虑采用周均值、月均值、年均值等指标进行考核。目前修订的排放标准涉及到的“特别排放限值”,逐渐趋向污水处理技术的LOT水平,这种情况下,标准的制定就要考虑到污水处理过程客观存在的不稳定性,指标越严格,这种达标难度越大,可以参考欧美发达国家采用的考核办法。此外,现在的环保部门考核往往瞬时样,这对运营企业是不公平的。在目前环保执法高压态势下,在总体水价机制及地方财政压力巨大的情况下,企业的运营风险极大。
7、消毒指标:要结合污水厂尾水排放及最终用途,决定消毒方式及粪大肠菌群数指标。
8、选择性控制指标:指标的选择与指标数值的确定,要科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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