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综合评价
根据各分区绿地率、水面率、现状建成区比例和建设强度4个因子的评分,并根据重要程度赋予一定的权重,得出综合评分,即对各分区海绵建设适宜性进行综合评价。
综合评分=(绿地率×2.5+水面率×2+建成区比例评级×3.5+建设强度评级×2)/10。
易涝点分布广泛、水环境提升需求强烈的地区,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提高2~5个百分点,以期通过径流总量的控制,间接实现峰值控制和径流污染控制。通过各分区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的加权平均与上一级分解目标进行校核调整,直到满足总体目标提出的年径流总量控制率要求。表2为不同综合评分对应的径流总量控制率,图3为项目海绵城市建设适宜性评价结果。
2海绵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案例分析
在规划管理工作中,用地的审批以地块为基本的行政管理单元。海绵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面向用地管控,多以小尺度的控规为规划范围。在控规中需要把专项规划划分的排水分区进行进一步细化,结合控规中确定的各地块的建筑密度和绿地率,确定各地块的海绵建设标准。将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作为地块综合控制指标纳入地块规划设计条件。
以三亚市海绵城市试点区为例,根据试点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将试点区划分为895个控制地块。根据控规中确定的各地块的建筑密度、绿地率等指标,并考虑城市建设和旧城改造计划,评估各地块建设和改造难度等,并分级别进行1~5的量化评分。通过对各指标赋予一定的权重,综合评定各地块的海绵建设适宜性,然后进一步确定各地块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指标,结果见表3。
因子的评分,并赋予一定的权重,对各用地海绵城市建设适宜性进行综合评价,结果见图4~图6。
综合评分=(建筑质量×5+绿地率×3+密度×2)/10。
根据综合评分结果,初步提出各地块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目标(见表4)。经过反复计算及校核,并与道路的年径流总量控制目标加权平均,最终确定规划示范区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不小上位规划要求。
试点区域内存在部分地区是淤泥性粉质黏土分布区,渗透性较差,因此这部分区域在同等评分下,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目标降低5%。
3总结
建设海绵城市,实现城市建设与生态环境的和谐发展,已经成为我国城市建设的一个重要理念。将海绵城市建设指标纳入城市规划中,落实“规划引领”的原则,是各地海绵城市建设的必然路径。在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分层次落实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目标,是规划层面的重要内容。
海绵城市建设需考虑土壤、地下水、建设强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结合各地的具体情况,选取不同因子,通过多因子分析评分,最终得到合理的建设目标,是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目标的有效技术方法。希望为其他城市相关的海绵城市规划提供借鉴思路,以提高海绵城市指标控制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微信对原文有删减,由给水排水微信小编整理后发布。原文标题:《海绵城市规划中年径流总量控制目标分解方法研究》,作者:张车琼,刊登在《给水排水》2017年0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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