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其他:
a)法律禁止使用的物质;
b)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固体废物的物质。
5利用和处置过程中的固体废物鉴别
5.1 在任何条件下,固体废物按照以下任何一种方式利用或处置时,仍然作为固体废物管理(但包含在6.2条中的除外):
a)以土壤改良、地块改造、地块修复和其他土地利用方式直接施用于土地或生产施用于土地的物质(包括堆肥),以及生产筑路材料;
b)焚烧处置(包括获取热能的焚烧和垃圾衍生燃料的焚烧),或用于生产燃料,或包含于燃料中;
c)填埋处置;
d)倾倒、堆置;
e)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处置方式。
5.2 利用固体废物生产的产物同时满足下述条件的,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按照相应的产品管理(按照5.1条进行利用或处置的除外):
a)符合国家、地方制定或行业通行的被替代原料生产的产品质量标准;
b)符合相关国家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或技术规范要求,包括该产物生产过程中排放到环境中的有害物质限值和该产物中有害物质的含量限值;
当没有国家污染控制标准或技术规范时,该产物中所含有害成分含量不高于利用被替代原料生产的产品中的有害成分含量,并且在该产物生产过程中,排放到环境中的有害物质浓度不高于利用所替代原料生产产品过程中排放到环境中的有害物质浓度,当没有被替代原料时,不考虑该条件;
c)有稳定、合理的市场需求。
6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的物质
6.1以下物质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
a)任何不需要修复和加工即可用于其原始用途的物质,或者在产生点经过修复和加工后满足国家、地方制定或行业通行的产品质量标准并且用于其原始用途的物质;
b)不经过贮存或堆积过程,而在现场直接返回到原生产过程或返回其产生过程的物质;c)修复后作为土壤用途使用的污染土壤;
d)供实验室化验分析用或科学研究用固体废物样品。
6.2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处置后的物质,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
a)金属矿、非金属矿和煤炭采选过程中直接留在或返回到采空区的符合GB18599中第I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要求的采矿废石、尾矿和煤矸石。但是带入除采矿废石、尾矿和煤矸石以外的其他污染物质的除外;
b)工程施工中产生的按照法规要求或国家标准要求就地处置的物质。
6.3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的物质。
7 不作为液态废物管理的物质
7.1 满足相关法规和排放标准要求可排入环境水体或者市政污水管网和处理设施的废水、污水。
7.2 经过物理处理、化学处理、物理化学处理和生物处理等废水处理工艺处理后,可以满足向环境水体或市政污水管网和处理设施排放的相关法规和排放标准要求的废水、污水。
7.3 废酸、废碱中和处理后产生的满足7.1或7.2条要求的废水。
8 实施与监督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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