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一般要求
4.1应根据村庄所处区位、人口规模、集聚程度、地形地貌、排水特点及排放要求,结合当地经济承受能力等具体情况,采用适宜的污水收集和处理模式进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
4.2提倡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处理农村生活污水,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与技术,在污水收集时,要注意雨污分离,鼓励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达标后再利用。
4.3对人口规模较大、集聚程度较高、经济条件较好的村庄,宜开展生活污水的集中式收集,经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达标排放或回用。
4.4对人口规模较小、居住较为分散、地形地貌复杂以及尾水主要用于施肥灌溉等农业用途的村庄,宜采用分散式处理设施处理后达标排放或回用。
5技术内容
5.1标准分级
5.1.1农村生活污水污染物标准值分为一级标准、二级标准和三级标准,三级标准分为A标准和B标准。
5.1.1.1排入GB3838 III类水域(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和湖、库等封闭或半封闭水域及稀释能力较小的河湖的污水,执行一级标准。
5.1.1.2排入GB3838Ⅳ、Ⅴ类水域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
5.1.1.3排入用于农田灌溉的储水塘、储水渠等农业灌溉水体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三级A标准适用于水田谷物的灌溉;三级B标准适用于旱地作物的灌溉。
5.1.2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按表1 规定执行。
表1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单位:mg/L
5.2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后回用于养殖水体的,其水质应符合GB11607的规定。
5.3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后回灌地下含水层以补给地下水源的,其水质应符合GB/T19772-2005的规定。
5.4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后回用于林业、草地的,其水质应符合GB20922的规定。
6监测与分析方法
6.1本标准规定的污染物项目浓度值,要求水样采集后自然沉降30min,取上层非沉降部分按规定方法进行分析。
6.2在排水口设置取样点,根据污水处理后排放或回用的去向,确定相应的检测项目。
6.3表1中规定的污染物原则上在集中式排放口每季度监测1次;若处理后直接用于农田灌溉且采用喷灌方式的,则悬浮物(SS)每月监测1次。
6.4监测项目与分析方法按表2 执行。
表2农村生活污水污染物监测项目与分析方法
7标准的实施
7.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7.2县级以上有资质的环境监测部门负责本标准排放水质的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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