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期限:报告书60个工作日、报告表3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报告书3个工作日、报告表3个工作日;
办理流程:窗口受理→现场踏勘→受理公示→审批前公示→审查→许可决定→送达审查意见(快递送达)
受理地点:嵊州市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
注意:
1、列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请建设单位在嵊州市环境保护局网站上,登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系统》填报完整资料,确认无误后提交备案。
2、本事项可登录嵊州市环境保护局网站(www.zjszhb.gov.cn)查看或下载。
企业需要准备的申请材料:
(一)应提交材料清单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纸质一式6份)及电子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纸质一式5份)及电子版,其中编制报告表项目需委托具环评资质的单位编制;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登记表》纸质2份及电子版;
3、建设单位营业执照(或工商部门名称预核准文件)复印件、私营(个体)单位负责人(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
4、立项文件、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5、场地使用证明(提供房产证或《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等之一,租赁的需同时提供租赁合同);
6、改扩建、迁建项目应提交原批准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竣工验收申请表(登记卡)复印件;
7、建设项目信息网上公开承诺;
8、环保守法承诺。
(二)环评文件审批的基本条件
1、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建设项目涉及依法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的,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该区域内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规定;依法需要征得有关机关同意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取得该机关同意;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清洁生产标准或者要求;
3、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布局符合区域、流域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4、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满足相应环境功能区划和生态功能区划标准或要求;
5、拟建设的污染治理设施和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能确保污染排放(废水、废气、废渣、噪声等)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污染物排放满足总量控制要求;拟设置的排污口能符合规范化设置要求;拟配套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符合规定设置要求;涉及可能产生放射性污染的,拟采取的防治措施能有效预防和控制放射性污染;
6、拟采取的生态保护措施能有效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7、在城市住宅区、居民集中区、文化教育区及其它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禁止设立工业项目,严格控制餐饮娱乐服务业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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