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4.1.4 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已经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应严格控制设施的污染物排放行为,在上述地区的设施执行表3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先进控制技术限值。
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制的地域范围、时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表3 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4.1.5 对于排放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污水,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GB18871的规定。
4.1.6 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适用于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不高于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的情况。若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超过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须按公式(1)将实测水污染物浓度换算为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并以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产品产量和排水量统计周期为一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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