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7-2007),具有毒性的危险废物与其他固体废物混合,混合后的废物属于危险废物。因此,我中心判定该公司委托鉴定的污泥(单硝基甲苯生产过程产生废水物化污泥和混合废水生化污泥的混合物)属于危险废物(802-006-49)。该公司须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管理要求开展委托鉴定的污泥处置工作。
按照这个规则,只要涉及到危废处置,并且发生了混合的情况,相关物质都属于危废。
②生化污泥则存在操作空间
张家港保税区胜科水务有限公司主要接收处理张家港保税区扬子江国际化学工业园区内各企业的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以及生活安置区和金港镇的部分生活污水(生活污水直接接管,其它工业废水预处理达到接管要求后接管)。该公司委托鉴定的固体废物为污水处理站好氧生化处理剩余污泥(以下简称委托鉴定的污泥),依据《关于污(废)水处理设施产生污泥危险特性鉴别有关意见的函》(环函〔号),符合申请危险废物鉴定的要求。我中心对委托鉴定的污泥危险特性组织了鉴定,形成如下意见:
根据《张家港保税区胜科水务有限公司好氧生化处理剩余污泥危险废物鉴别报告》(以下简称《鉴别报告》)及《鉴别报告》专家评审意见,委托鉴定的污泥按照《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T298-2007)所检各项指标均未超过《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2007)相关限值,不具有相应危险特性。据此,我中心认为张家港保税区胜科水务有限公司委托鉴定的污泥不属于危险废物。
按照这个规则,生化污泥则是可以去鉴定,根据分析结果来判定不是危废的。但是又和淮化报告矛盾,毕竟生化污泥也涉及到一些有毒物质的,虽然比例很少。
二、污水处理厂污泥判断方法
判定新产生的废物是否是危险废物的依据是《危险废物名录》和《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由环境保护部联合发改委、公安部发布,自2016年8月1日起开始施行。《危险废物名录》根据产生源和组分分为46大类479小类,涉及污水(废水)污泥相关“危险废物”的数量共93小类,主要含有机类污染物、重金属类污染物、有机类污染物或重金属污染物的复合物,占整个名录小类的19.4%。
在危险废物名录以外,疑似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泥需要鉴别。鉴别要点是根据生产过程的原辅材料和反应工艺确定含有哪些有毒有害物质,并与《危险废物鉴别标准》中列举的有毒有害物质进行对照,选取其交集部分作为有毒有害物质鉴别对象,其浸出量或含量超过标准值即为危险废物。
2009年2月28日住建部、环保部、科技部联合发布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试行)》,是污泥处理处置过程监管的政策依据。所谓的标准、规范是具体技术路线的污染物控制或排放要求。比如,如果污水污泥不属于危险废物,我们在贮存过程中要依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如果污水污泥属于危险废物,那么它的贮存要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标准》的要求。另外,在污水污泥处理处置过程中,还有标准和规范,如《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
三、污水处理污泥资源化产品问题
只要含有毒有害物质都要用产品的标准来控制,也是有毒有害物质限量控制。这是用废物制作产品的特殊属性要求。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制砖用泥质》标准为例,城镇污水处理厂用污泥制砖不能随便制,虽然是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但要有标准控制,因为它含有重金属、有机类污染物和病原体,制砖必须符合相应的标准才能制。
对于一般固体废物,鼓励资源化利用,但是没有资源化利用价值的污泥,且难以消除或减少其危害性,要控制其有毒有害物质。
控制的路径有两个:
1.高温熔融处理,目的在于控制其有毒有害物质释放到环境中;
2.填埋。对市政污水处理厂污泥,依据《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混合填埋用泥质》标准;对污水污泥属于危险废物的,按照《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要求填埋。
哪些危险废物能够摘帽?
按照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7年第37号)《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规定:危险废物处理后污泥判定规则是具有毒性(包括浸出毒性、急性毒性及其他毒性)和感染性等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处理后的废物仍属于危险废物,有关法规、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目前危险废物处理后,法规标准有明确规定的,有以下三类:
1.《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规范》,焚烧产生的炉渣可以送生活垃圾填埋场处置,经检测属于危险废物的除外;
2.《铬渣污染治理技术处理规范》,铬和钡浸出浓度小于一定数值可以到生活垃圾填埋场或到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填埋场填埋;
3.《关于城市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处置有关问题的复函》,飞灰经过耦合固化、稳定化,其含水率、二噁英含量和浸出液污染物浓度小于一定数值可以到生活垃圾填埋场单独分区填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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