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完善废气收集
(1)所有产生VOCs废气的设备或场所均应配置高效的废气收集系统,收集效率不低于90%,减少VOCs排放。可能的废气产生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储罐、反应釜、真空泵、离心机(房)、压滤机(房)、干燥机、取样点、母液槽、废水处理单元、危废贮存场等。
(2)部分VOCs废气产生点应尽可能采用管道直连的收集方式,如反应釜呼吸口、 真空泵排气口、 干燥机排气 等 口等。 其中, 反应釜和储罐的呼吸口也可采用微负压方式收集废气。
(3)部分VOCs废气产生面积较大,需通过密闭该设备或功能区的方式收集废气, 如反应釜 料 下料口、 离 机 心机(房)、 压滤机(房)、取样点、母液槽、废水处理单元等。
(4) 含有VOCs有机化学品或异味明显的固废(危废) 贮存场所需封闭设计,废气经收集处理后排放。
(5) VOCs污染气体的收集和输送应满足《大气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HJ2000-2010)要求,管路应有明显的区分及走向标识。
以“分质分类、资源回收”为原则,首先应根据有机废气的类别进行区分, 废气混合后能够进行二次化学反应或者爆炸的废气须单独收集,其次对于有机废气含卤素和非含卤素有机废气进行分类收集、分类处置。 单个生产车间(20m×45m) 为例, 车间的废气量建议控制在1000~2000 m3/h。
对于产生逸散有机废气的设备,宜采取密闭、隔离和负压操作措施,在确定密闭罩吸气口位置、结构和风速时,应使罩口呈微负压状态,罩内负压均匀,防止有害气体外逸,并避免物料被抽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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