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环保网讯: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加强对VOCs无组织排放的控制和管理,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VOCs物料储存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VOCs物料转移和输送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工艺过程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设备与管线组件VOCs泄漏控制要求、敞开液面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以及VOCs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处理系统要求、企业厂区内及周边污染监控要求。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新建企业自2019年7月1日起,现有企业自2020年7月1日起,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按照本标准的规定执行。各地可根据当地环境保护需要和经济与技术条件,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实施本标准。
本标准是对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中国轻工业清洁生产中心、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19年4月16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9年7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VOCs物料储存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VOCs物料转移和输送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工艺过程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设备与管线组件VOCs泄漏控制要求、敞开液面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以及VOCs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处理系统要求、企业厂区内及周边污染监控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涉及VOCs无组织排放的现有企业或生产设施的VOCs无组织排放管理,以及涉及VOCs无组织排放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VOCs无组织排放管理。
国家发布的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对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已作规定的,按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
因安全因素或特殊工艺要求不能满足本标准规定的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可采取其他等效污染控制措施,并向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或依据排污许可证相关要求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T 8017 石油产品蒸气压的测定 雷德法
GB/T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GB/T16758 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
HJ38 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HJ/T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501 水质 总有机碳的测定燃烧氧化-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604 环境空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直接进样-气相色谱H73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 气袋法
HJ733 泄漏和敞开液面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检测技术导则HJ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
HJ1012 环境空气和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便携式监测仪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1013 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AQT4274—2016 局部排风设施控制风速检测与评估技术规范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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