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existing rural sewage treatment facility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3.4
新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new rural sewage treatment facility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3.5
水体环境功能 water environmental function
相关区划文件确定水体具备GB 3838或GB 3097的功能类别。
3.6
尾水利用 treated sewage reuse
生活污水经处理达到相应的水质标准或要求后用于农田施肥或灌溉、渔业用水等行为。
4 一般要求
4.1 农村生活污水的处理,应从农村实际出发,因地制宜采用污染治理和资源利用相结合、工程措施与生态措施相结合、集中和分散相结合的建设模式和处理工艺。
4.2 加强生活污水源头减量,强化改厕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有效衔接。在污水收集时,具备条件的农村地区应实施雨污分流。鼓励优先选择氮磷资源化与尾水利用技术、手段或途径,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后尾水进行综合利用。
4.3 对分布在城镇周边、可将生活污水纳入城镇污水管网的农村,应将农村生活污水纳入城镇污水处理厂进行集中处理。
4.4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排泥应合理处置并遵循资源化利用优先的原则。
5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5.1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执行本标准,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自 2020 年 7 月 1 日起执行本标准。
5.2 根据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排放去向和处理规模,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分为一级标准、二级标准和三级标准。
5.2.1 出水排入环境功能明确的水体,执行表 1 中的一级标准。
5.2.2 处理规模 20m3/d及以上的设施出水排入环境功能未明确的水体,执行表 1 中的二级标准。
5.2.3 处理规模小于 20m3/d的设施出水排入环境功能未明确的水体,执行表 1 中的三级标准。
表 1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单位:mg/L(pH 值除外)
5.3 根据水生态环境管理的需要,位于水环境功能重要、水环境容量较小或者未达到水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执行表 2 中的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规模、地域范围及时间由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规定。
表 2 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单位:mg/L(pH 值除外)
5.4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后用于农业灌溉、渔业或其他用途时,相关控制指标应满足国家或地方相应的水质标准。用于农田、林地、草地等施肥的,应符合施肥的相关标准和要求,不得造成环境污染。
6 水污染物监测要求
6.1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应按照国家有关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设置采样口,并在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设置永久性排污口标志。
6.2 对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频次、采样时间、样品保存等要求,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污染源监测的技术规范执行。
6.3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等规定,建立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6.4 水污染物排放浓度的测定采用表3所列方法标准。本标准实施后国家发布新的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同样适用于本标准相应污染物的测定。
表 3 水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
7 标准实施与监督
7.1 本标准实施的监督管理责任主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
7.2 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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