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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下发《关于推进全省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的实施意见》(全文)

2014-09-01 10:08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超低排放环保设备山西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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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役改造。依照超低排放标准Ⅰ、Ⅱ,对全省单机3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机组全部或部分主要污染物环保设施进行改造。

关停淘汰。在不影响供热和社会稳定的基础上,加快关停单机20万千瓦级及以下燃煤机组。

扶持产业。通过超低排放标准的执行,扶持我省环保技术服务产业迅速壮大,进而带动我省环保设备制造业进入全国先进行列。

五、重点工作

(一)积极开展试点工作。在晋北煤电基地选1个现役低热值煤发电企业,在晋北、晋中、晋东煤电基地各选1个现役常规燃煤发电企业,作为超低排放试点项目,省财政给予重点支持,依照超低排放标准,重点筛选试验适合的技术路线和环保设施。在2015年内完成改造。(责任部门: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发展改革委)

(二)做好改造关停工作安排。通过对全省单机30万千瓦及以上在役机组摸底,制订合理有序的超低排放改造工作计划;尽快制订单机20万千瓦及以下机组关停计划。(责任部门:省经信委、省环境保护厅、省电力公司)

(三)加强技术与机制创新。摸清现役燃煤发电机组2013年度大气污染物排放基数及环保设施运行情况,提出现役机组改造潜力报告。鼓励各类企业采用不同技术路线和工艺开展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新建和改造试验,下一步要加强燃煤发电机组烟气深度治理技术、碳捕捉技术的研究。支持发电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环保设施建设、融资、托管机制创新。(责任部门:省环境保护厅、省科技厅)

(四)督促在建项目实施超低排放。鼓励和督促在建项目及时变更设计,预留环保设施改造场地,适应超低排放的要求。(责任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省重点办)

(五)鼓励企业发展环保装备制造业。鼓励省属企业与国内环保设备龙头企业合作,引进技术和人才,从事环保技术研发、工程设计、设备制造及安装调试,参与我省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新建、改造工程。鼓励同等条件下选用省内环保设备和服务,促进和带动我省环保产业发展。(责任部门:省商务厅、省国资委)

六、政策措施

(一)严格准入。把超低排放标准Ⅰ、Ⅱ作为新建燃煤发电机组的准入条件,新建常规燃煤、低热值煤发电机组要同步建设高效达标的环保设施。(责任部门:省环境保护厅)

(二)资金支持。列出专项资金,对现役机组一次性改造投资给予5%~10%的资金支持。(责任部门: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

(三)成本分摊。积极争取国家对我省超低排放机组电价补贴政策。对达到超低排放标准发电机组新增的运营成本,要制定由全省燃煤火电企业分摊政策。(责任部门:省物价局、省电力公司)

(四)置换优惠。对实施超低排放标准的新建机组,在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置换上给予政策优惠,按11天然气机组标准执行。(责任部门:省环境保护厅)

(五)电量奖励。积极推进发电权交易,探索节能调度试点工作。对达到超低排放标准的机组,每年给予不低于200小时的电量奖励。(责任部门:省经信委、省电力公司)

(六)组织机构。为加强对超低排放工作的领导,成立省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见附件。

(七)监督检查。在实施过程中要加强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责任部门:山西能监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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