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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排污单位和上市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的通知

2014-09-18 13:21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排污单位环境监测大气污染防治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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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确企业自行监测信息发布模式

排污单位应通过本单位对外网站发布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和相关信息,履行企业环保责任,接受社会监督。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同时采用多种方式公开监测信息。

为便于社会公众统一查询企业自行监测信息,我局将组织开发重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信息公开查询软件,各单位要按要求将自行监测信息同时上传至该软件平台。

(四)及时公开新增重点排污单位监测信息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新纳入国控企业和废气重点排污单位名单的单位,应在纳入名单后3个月内开展自行监测并公开自行监测信息。新申请上市环保核查的废气污染物排放企业,应在上市后3个月内开展自行监测并公开自行监测信息。

三、进度安排

2014年12月底前,重点排污单位中的电力、水泥、化工、运输设备制造等行业的大型废气排放工业企业要开展自行监测并公开信息;上市企业中的水泥、建材、电力、汽车配件制造等行业的排污单位要开展自行监测并公开信息(名单见附件1)。

2015年6月底前,重点排污单位中的垃圾处理厂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单位要开展自行监测并公开信息(名单见附件2)。

2015年11月底前,重点排污单位中有燃煤、燃气锅炉的供热企业,汽车制造、印刷、电子制造、家具制造和化工等行业中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一般性规模企业,以及建材、钢铁、食品饮料和设备制造等其他行业的废气排放企业要开展自行监测并公开信息(名单见附件3)。

四、监督检查

市、区县两级环保部门将采取现场监督检查、网络抽查等多种方式加强监督检查,督促排污单位规范开展自行监测并公开自行监测信息。对未按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的单位,我局将联合新闻媒体进行曝光、约谈主要负责人并将环境违法信息纳入诚信系统。环境监察部门将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未落实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要求的单位依法予以处罚。

特此通知。

附件:

1. 2014年12月底前开展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的重点排污单位和上市企业名单

2. 2015年6月底前开展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的 重点排污单位名单

3. 2015年11月底前开展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的 重点排污单位名单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2014年9月15日

投稿与新闻线索:电话:0335-3030550, 邮箱:huanbaowang#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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