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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泥市场的漫漫“掘金”路

2014-11-17 17:31来源:中宜环科环保产业研究作者:穆菁关键词:污泥处理污泥热干化污泥处置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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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和完善付费机制

改革和完善污泥处理收费制度是污泥处理行业面临的核心问题之一,国家应当建立以污水处理费和污泥处理处置服务费为主,政府财政补贴为辅的综合性污泥处理处置收费机制,制定合理的污泥处理收费标准,真正实现微利保本,科学制定污泥处理收费的市场化机制。

我国目前的现状是污泥处置费尚未开证,污水处理费中又仅少量甚至不包括污泥处理费,政府只委托污水厂处置水,却较少支付污泥处理费,这导致了部分污水处理厂为了节约成本,有意无意间将污泥处理的责任旁置。而从污泥处理公司的角度来看,现阶段污泥处理公司没有稳定、持续的收入来源自然也成为了许多投资者闭门观望的首要原因。

因此,对于污泥处理处置收费机制,应当建立以污水处理费和污泥处理处置费为主,在上述两者不能满足运营服务费需求的情况下,由政府来兜底的收费机制。可喜的是,住建部目前已会同财政部、发改委开始就政府如何补贴兜底污泥处理费用的问题进行会商研究。

加强技术创新,因地制宜选择

中国社科院可持续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朱守先认为:在政策相对滞后的情况下,只有技术成熟到一定阶段和水平,相应政策才会出台,并在技术进步的同时,政策不断跟进与完善。从一定层面来看,这就要求污泥处理处置技术应加强发展创新,选择性吸收、消化国际先进技术,选择并“改造”成一条适合自己的技术路线,并加强所选技术的经济适用性。

同时,在污泥处理处置的技术选择上必须遵循因地制宜的基本原则。我国目前应用的几种主要的污泥处置技术并无优劣之分,现有的厌氧消化、好氧发酵、焚烧等技术路线都存在各自的明显利弊,并不存在一种处理成本又低、速度又快、占地面积还小,在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方面都具有优势的污泥处理技术。因此根据自身情况因地自宜、合理选择技术路线就成为不同地区发展污泥产业的基本原则。2011年4月份住建部、发改委下发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技术指南》就指出,“因地制宜是污泥处理处置方案比选决策的基本前提。” 针对不同的地域特点、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人口规模等条件应采用不同的技术路线。比如对经济高度发展、人口密集、现代农业发达的部分超大城市可优先考虑焚烧和建材综合利用技术路线;对经济不发达、地广人稀的部分县、市,以及现代化大农业发达的地区则可考虑厌氧堆肥土地利用为主导的技术路线。

在各地政府本着因地制宜的原则通过相应的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设定适合本地情况的污泥处置路线,进而确定污泥处置的技术路线和相应的公共服务采购成本的情况下,各类资本才有可能愿意且敢于进入污泥产业,污泥产业也才有可能获得快速发展。

完善市场化运营法制

据世界银行统计,从1990-2005年中国基础设施领域中有私营部门参与的项目共有483个,总投资额达725亿美元。而截止到2012年,中国仅PPP项目就大约有1000多个。可见,针对以污泥处置为代表的这类市政基础设施类环保项目而言,引入社会资本是势在必行的。

但是基础设施投融资市场看似火热的现状背后,却是缺乏统一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基本法律的尴尬。从法律体系上来说,我国目前尚没有一部统一的投融资法或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法,现有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基本法律、法规散见于《水法》、《公路法》、《消防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大量发挥作用的主要是建设部等部委发布的行政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从省、市地方的情况看,由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的有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投资方面的地方性法规为数很少,由省、市级政府制定的行政规章也普遍为数不多,更多的、在当前起规范性作用的大都属于城市公用事业管理各职能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的层次低,必然影响其权威性和贯彻力度,由于没有统一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及投融资制度,无法满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多元化的投资结构的需要,各种形式的投资主体的法律地位难以从中获得有效和统一的保护和支持。再加上各地各部门制定的文件从地方、部门利益出发,形成各城市各部门各自为政的局面,影响了我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准入和运行。特别是近期比较热门的公私合营PPP融资,我国对此类融资的现行法规法律层次较低、内容简单,存在立法空白,甚至国际上PPP项目融资的一些惯例和做法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相冲突。

对于投资企业来说,由于目前基础设施投融资领域存在的法规制度缺失、政府权责划分不清、管理效率不高、相关政策、规定落实不到位等问题,使得无论对于民企或是外资,都显得投资风险较高。一个典型的例子是:中国到目前为止还没有正式的法律管理PPP项目,只是通过被称为“36条”的《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与被称为“新36条”的《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等政策和规定来引导民间资本投入到基础设施建设,因此对于投资企业,特别是民间资本,在法律层面上都显得风险较大。

因此,对于以污泥处置为代表的市政基础设施行业来说,应当尽快建立起有效的投融资行政监管程序以及外部监督机制,完善投资运行机制和标准,并依托科技创新,推动污泥资源化利用示范工程建设,降低市场参与者的交易成本,为污泥处理处置等市政基础设施投资融资的发展提供“制度性”的土壤。

原标题:【环保产业追踪】污泥市场的漫漫“掘金”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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