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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发布《PPP项目合同指南》(试行)

2015-01-20 11:10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PPPPPP项目PPP项目合同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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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节保险

在项目合同谈判中,通常只有在最后阶段才会谈及项目相关的保险问题,因此这一问题也极易被有关各方所忽略。然而,能否获得相关保险、保险覆盖的范围等问题恰恰是项目风险的核心所在,需要政府与项目公司在谈判中予以重点关注。本节将就项目保险所涉的相关问题进行概述。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保险并不能覆盖项目的所有风险,对于具体项目涉及的具体风险而言,保险也并不一定是最适合的风险应对方式。此外,由于保险是一个复杂且专业的领域,具体项目需要购买哪些保险还需要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来制定保险方案,并参考专业保险顾问的意见。

一、一般保险义务

(一)购买和维持保险义务。

大多数PPP项目合同会约定由项目公司承担购买和维持保险的相关义务,具体可能包括:

1.在整个PPP项目合作期限内,购买并维持项目合同约定的保险,确保其有效且达到合同约定的最低保险金额;

2.督促保险人或保险人的代理人在投保或续保后尽快向政府提供保险凭证,以证明项目公司已按合同规定取得保单并支付保费;

3.如果项目公司没有购买或维持合同约定的某项保险,则政府可以投保该项保险,并从履约保函项下扣抵其所支付的保费或要求项目公司偿还该项保费;

4.向保险人或保险代理人提供完整、真实的项目可披露信息;

5.在任何时候不得作出或允许任何其他人作出任何可能导致保险全部或部分失效、可撤销、中止或受损害的行为;

6.当发生任何可能影响保险或其项下的任何权利主张的情况或事件时,项目公司应立即书面通知政府方;

7.尽一切合理努力协助政府或其他被保险人及时就保险提出索赔或理赔;等等。

(二)保单要求。

PPP项目合同中,政府方可能会要求保单满足以下要求:

1.项目公司应当以政府方及政府方指定的机构作为被保险人进行投保;

2.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政府方行使一些关键性权利,比如代位权(即保险人代替被保险人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主张权利)、抵扣权(根据《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以及多家保险公司共同分摊保险赔偿的权利,等等。

3.在取消保单、不续展保单或对保单做重大修改等事项发生时提前向政府方发出书面通知。

当然,实践中政府方需要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以及保险人的意愿确定具体的保单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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