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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实施意见

2015-03-30 08:46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第三方治理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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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细化土地供应政策

49.明确社会投资划拨用地范围。轨道交通综合利用项目中车站、轨道线路,非营利性的医疗设施、养老服务设施、教育设施、文化设施、体育设施,可按划拨方式供地。棚户区改造安置房中涉及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和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以及参照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安置房项目,可按划拨方式供地。

50.合理界定协议出让范围。属于可按划拨政策供地的项目,经社会投资人申请可按协议出让方式供地。轨道交通综合利用部分按市场地价水平供地。综合交通枢纽一体化项目,在招标确定项目主体并实现“净地”后,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企业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吸引社会资本兴办营利性的养老设施、医疗设施、教育设施、体育设施,以及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的单位利用存量房产、原有土地兴办文化创意产业并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可按协议出让方式供地。

51.完善经营性社会事业用地和棚户区改造用地竞争出让程序。对新增的营利性医疗设施和养老设施,供地之前要先行公示,只有一个申办主体的,按市场地价水平供地;有多个申办主体的,由市国土部门商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供地。对纳入政府统一组织实施棚户区改造的国有土地,规划含有回迁商品住房的,可将棚户区改造前期工作及拟改造土地的使用权一并在土地市场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土地使用权人。

52.支持租赁方式供地。营利性养老设施和体育设施用地可采取租赁方式供应。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和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可依法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三)完善价格政策

53.逐步理顺重点公共服务领域价格。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适时调整市政基础设施以及非居民用水、用气、用电、用热价格,使价格逐步反映运营成本。

54.试点放开可以市场充分竞争的服务价格。落实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放开政策。除对政府投资、建设、运营的养老机构的基本养老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以外,对其他养老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逐步放开民办学历教育收费标准。放开部分机动车停车场的停车收费价格。

55.实行社会事业价格优惠政策。民办教育机构和民办养老机构的用水、用气、用电、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民办医疗机构的用水、用气、用电、用热,执行与公办医疗机构相同的价格政策。

(四)加大政府财力支持

56.合理界定政府投资界限。发挥好政府投资的引导带动作用,完善重点领域政府投资政策,改进政府投资使用方式,制定政府投资支持社会投资项目的管理办法。

57.总结推广北京市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股权投资基金经验,鼓励发展支持重点领域建设的投资基金,政府可通过认购基金份额等方式予以支持。

58.落实本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和支持政策。在交通运输、市政市容、环境保护、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和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领域,全面推广政府购买服务方式。

59.加强财政部门与商业银行之间的合作。鼓励各商业银行支持本市基础设施建设,并做好财政投融资与金融投融资之间的衔接。以安全为前提,以公开为原则,以市场化为基础,启动国库现金管理运作,增加的财政收益可用于支持重点领域市场化项目建设。

60.进一步落实教育、医疗、养老、文化、体育等社会事业建设运营,垃圾处理以及企业投资节能环保项目的税费优惠政策。对非营利性医疗、养老设施建设,一律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医疗、养老设施建设,一律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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