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焚烧工业垃圾污染大气犯罪

2015-05-04 10:35来源:中国环境报关键词:工业垃圾污染物排放环境污染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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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9月,台州市环保部门在执法中查获一起焚烧工业垃圾案件,犯罪嫌疑人梁某指使他人将其公司进口固体废物拆解后的残渣运至台州路桥区一处荒地上进行焚烧,现场升起浓烟,并伴有刺鼻性气味。经查,梁某总计焚烧工业垃圾达20余吨,向空气排放大量苯并[a]芘、氯化氢、二恶英等气体污染物,严重污染周边空气。执法人员当场将火扑灭,并现场取证后通报公安机关。

10月17日,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区分局成功抓获犯罪嫌疑人梁某,并于次日依法采取刑事拘留。环保部门会同公安机关,提取现场污染物排放的相关数据,并进行了侦查实验,结合在案证据,从侧面证实了梁某行为对环境污染的严重性。2014年,路桥区人民法院以污染环境罪依法判处梁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该案也成为“两高”司法解释实施后,浙江省第一起大气污染环境犯罪案,将对各地侦办此类案件起到示范作用。

案件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章第十三条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其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此案中的梁某露天焚烧工业垃圾,未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应具备的污染物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采取非法手段恶意向空气大量排放国家禁止的有毒有害气体污染物,严重破坏了大气环境,损害了周边群众身体健康,最终受到法律制裁。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气环境的的义务,从事类似活动一定要依法依规,切勿以身试法,并有权对污染大气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相关法条:

《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两高”司法解释第一条:

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即构成犯罪。

原标题:焚烧工业垃圾污染大气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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