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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城镇污泥处理形势分析、责任主体与处理措施

2015-06-26 15:31来源:环境工程微信关键词:污泥处理污水处理工业废水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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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城镇污泥处理处置责任主体

我国一系列的法规体系支撑了责任主体的定位:

(1)政府是污泥无害化和稳定化的责任主体。2005年发布的《固废法》对此就有非常明晰的条款。

(2)地方人民政府是污泥处理处置设施规划和建设的责任主体;污泥处理处置设施运营单位负责污泥的安全处理处置。地方人民政府应优先采购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污泥衍生产品(2009年2月18日《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试行)》)。

(3)政府在污泥问题存在两种责任。①公共服务责任:污泥无害化、稳定化处理服务的最终付费主体在任何情况下都是地方政府,而污泥的资源化大都不属于政府的公共服务责任,但属于地方政府污泥处置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所约定的范围。②社会管理责任:可采取制定处置标准和强制性处置法规的方式,约束污泥处置行为。

同时,《固废法》第十七条明确“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其实污水处理厂并不是一点责任也没有,它应该也对环境污染控制负有主体责任。污水处理企业承担着污泥处理处置的责任,应该对本企业产生的污泥合理处置并使之最终达标,政府给了费用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3、各部门责任

(1)环保部门:关注控制污泥带来的环境污染问题(部门责任),最大限度地减少污泥的污染(公众利益)。

(2)建设部门:关注污泥及时消纳问题(部门责任)和处理处置问题(国家利益)。

(3)农业部门:关注污泥肥料提高产量,是否对产品有影响及食品安全问题(公众利益和部门责任)。兼顾各方关切,规定鼓励除农用外的污泥土地利用,限制性污泥农用。

城镇污泥过渡期应急处理处置

虽然我们经常说污泥处理处置的春天来了,但事实上它还没有真正到来。在这个过渡期,还没有大量资金投入的情况下,前期各相关部门已经制定了一系列的标准规范、技术指南、政策等,我们还是要依据这些政策来开展污泥处理处置的应急工作。

1、城镇污泥过渡期应急处理处置

2015年,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下发了《关于开展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情况专项检查的紧急通知》(建城函[2015]28号),开展专项的检查工作,对于临时处置的专项进行检查,重点检查临时堆放点和过渡期厂址是否合适,是不是按照污泥处理处置技术指南具体执行等。

(1)开展城镇污泥处理处置专项检查。各地要立即组织开展污泥处理处置专项检查,重点对污泥临时堆放点及处置场地进行排查和整治,切实防范污泥二次污染。

原标题:中国城镇污泥处理处置现状分析:形势分析、责任主体与处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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