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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区土地复垦和矿山生态修复的多维度思考

2015-07-03 09:09来源:固废观察微信关键词:生态修复矿山生态修复土地复垦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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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也造成了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成为制约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党的十八大以来,生态修缮和维护已经逐渐成为衡量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指标,而矿产资源开采导致的污染治理、土地复垦生态修复是摆在全社会面前的重大课题。近年来,我国矿山生态修复研究发展迅速,矿产生态复垦工作也逐步开展起来。

在刚刚结束的2014北京国际土地复垦与生态修复研讨会上,国内外矿区土地复垦和生态修复领域的专家及行业企业管理者,围绕矿山土地复垦的技术、政策和实践主题展开讨论。

国土资源部耕地保护司副司长刘仁芙:

土地复垦“旧账未还新账又欠”

土地是一切资源和环境的载体。我国耕地保护工作任务非常繁重,形势十分严峻,资源的开发利用必然导致土地大面积损坏,加强土地复垦与生态修复是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实现耕地保护的重要举措。

我国对土地复垦工作十分重视,早在1989年就实施了土地复垦规定。2011年,国务院又颁布了《土地复垦条例》,进一步规范了土地复垦的责任和资金来源,尤其是将土地复垦方案的编制纳入采矿许可证制度,极大推动了我国土地复垦工作的发展。

但是,我国土地复垦面临的形势可以说是“旧账未还新账又欠”。据不完全统计,长期以来,在生产建设活动当中,人为造成的破坏土地或者损坏的土地累积约1.3亿亩。随着生产建设的不断发展,每年新增400万亩左右的损坏的土地,其中生产建设活动损坏的土地估算在275万亩左右、自然灾害损坏的土地每年90万亩以上。这些损坏的土地的40%~60%是耕地。目前,我国已复垦的土地面积大约在3000万亩左右,还有1亿多亩土地没有得到复垦利用。如果能够对损坏的土地进行复垦,可以为国家增加6000多万亩耕地、3000多万亩其它农用地。

近年来,我国土地复垦工作也取得了一些成效——土地复垦法律法规不断完善,相关制度已经建立,标准体系逐步形成。可以说,我国的土地复垦从顶层设计到制度创新和标准体系的形成等方面都有着坚实的发展基础。1989年起,全国建立了一批不同类型的土地复垦试点和示范区。在安徽两淮矿区、河南平顶山、山东济宁、河北唐山、江苏徐州等地,都有全国叫得响的复垦领先案例,涵盖了恢复耕地、生态利用、建设利用等多种类型,充分体现了土地复垦因地制宜的原则,有些案例还获得了国际上的认可。

但是,由于我国各地区生态环境各异、经济发展重点和发展方向不尽相同,土地复垦的类型、损坏程度有很大差别,仍然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技术问题。

国土资源部土地整治中心总工程师罗明:

《土地复垦条例》立规矩

2011年3月5日,国家颁布《土地复垦条例》,吸收了先行国家的优秀经验,提出了许多具体措施。如,第11条规定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土地复垦标准和国务院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第12条详细列举了土地复垦方案应包括的具体内容,第22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编制县域内土地复垦专项规划。

土地复垦规划的主管部门是国土资源部,耕地保护司负责耕地土地复垦工作,土地利用管理司主要负责矿业用地的改革,地质环境司、政策法规司以及科技司则根据自己相应的职能负责相关的土地复垦工作。土地整治中心对整个土地复垦的政策和技术进行支撑。

根据《土地复垦条例》,国土资源部组织编制并颁布了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对整个土地复垦工程进行了全面划分,此举使整个复垦界有了自己的语言,是非常重要的工作基础。截至2013年,全国一共有9.54万个矿山,2008年后新建的5000多个矿山都编制了土地复垦方案。其中,国家级的有492个,主要分布在内蒙、山西、陕西、安徽、山东等省。

原标题:矿区土地复垦和矿山生态修复的多维度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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