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

搜索历史清空

  • 水处理
您的位置:环保环境监察政策正文

福建省环境保护厅海峡股权交易中心关于印发《福建省排污权租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5-07-06 15:39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排污权排污权交易排污权租赁收藏点赞

投稿

我要投稿

第七条 排污权的租赁时长统一为一年,仅限发生租赁行为的当年度内使用。承租方在其初始排污权有效期内,只能承租一次,且承租的排污权不得转租、托管等。

已出租的排污权在租赁期内不得出售、转让及再次出租。

第八条 租赁办理主要流程:

(一)意向承租方向核发其排污许可证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意向承租方申请条件进行审核,出具审查意见。承租条件应符合本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管理相关规定。

(二)意向承租方(或意向出租方)向海峡股权交易中心提交排污权指标租赁申请,提交材料和办理流程参照本省排污权交易规则执行。承租方提交的材料中应包括核发其排污许可证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就租赁情形的审查意见函和排污许可证。

(三)海峡股权交易中心根据排污权交易相关规则,组织租赁双方进行交易。

(四)交易达成后,出租方应按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和使用管理相关规定,缴纳租赁部分排污权指标的初始排污权指标有偿使用费。租赁双方应按排污许可证管理相关规定,凭交易凭证到核发其排污许可证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排污权租赁情况登载入排污许可证。

第九条 本办法由省环境保护厅与海峡股权交易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投稿与新闻线索:电话:0335-3030550, 邮箱:huanbaowang#bjxmail.com(请将#改成@)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排污权查看更多>排污权交易查看更多>排污权租赁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