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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行业规范条件》公开征求意见

2015-07-29 09:04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大气污染重金属污染环评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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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极星节能环保网从国家工信部获悉《锡行业规范条件》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其中主要强调规划环评和项目环评、防护距离、环保验收、排污许可证、自行监测并公开、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等,具体内容如下:

《锡行业规范条件》公开征求意见

为适应近年来锡行业的技术进步以及环保、安全等方面的政策变化,引导行业加快技术改造和产业升级,提高行业准入标准,规范和改善企业生产经营秩序,促进锡行业结构调整,我们对《锡行业准入条件(2006年)》进行了修订,编制了《锡行业规范条件》(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请将修改意见于8月27日前通过书面或电子邮件反馈工业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工业司。

感谢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长安街13号

邮 编:100804

联系电话:010-68205581(兼传真)

电子邮箱:yousechu@126.com

附件:锡行业规范条件(征求意见稿)

锡行业规范条件(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锡工业结构调整,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规范企业生产经营秩序,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划和产业政策,制定本规范条件。

一、企业布局和生产规模

(一)企业布局

锡矿山、冶炼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本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重金属污染防治规划和行业发展规划等要求。锡冶炼项目应布局于依法设立、功能定位相符并经规划环评的产业园区内。建设锡项目时,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厂址及其与周围人群和敏感区域的距离。严禁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非工业规划建设区、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新建锡项目。

(二)生产规模

开采锡矿资源,应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遵守矿产资源、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矿产资源规划及相关政策。采矿权人应按照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绿色矿山建设标准、采矿初步设计和安全专篇进行矿山建设和开发,严禁无证开采、乱采滥挖和破坏浪费资源。矿山建设规模不得低于6万吨/年矿石,服务年限应在10年以上。

建设单独处理含锡二次资源的项目,产品含锡量应达到4000吨/年以上。

二、质量、工艺和装备

(一)质量

锡矿山开采、冶炼企业应建有完备的产品质量管理体系。锡精矿应符合行业标准(YS/T 339-2002),锡锭应符合国家标准(GB/T 728-2010),其他产品质量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二)工艺技术和装备

锡矿山应采用适合矿床开采技术条件的先进采矿方法,优先采用充填采矿法,采用先进设备,提高自动化水平。根据矿石种类和成分,采用先进适用的选矿工艺,提高选矿回收率和资源综合利用水平。

锡精矿冶炼项目,粗炼工艺应采用先进的富氧熔池熔炼以及其他生产效率高、能耗低、环保达标、资源综合利用效果好的先进锡冶炼工艺,精炼应向自动化、智能化及大型化发展,火法精炼应采用电热机械连续结晶机、真空炉等先进装备,电热机械连续结晶机单台处理能力不得低于30吨/日,真空炉单台处理能力不得低于10吨/日;湿法电解精炼工艺应选用高效节能的装备。鼓励锡冶炼企业利用富氧熔池熔炼炉等先进装备处理含锡二次资源。现有落后的反射炉熔炼工艺应在2020年底前逐步淘汰。

熔炼炉和烟化炉等产生含二氧化硫烟气的工序应配备二氧化硫烟气治理系统,单台烟化炉炉床面积不得低于4平方米,同时应配备有余热锅炉或其他余热利用设备,回收利用高温烟气余热。烟气制酸严禁采用干法净化和热酸洗涤技术工艺。

以电炉处理含锡二次资源的锡冶炼项目,单台功率不得低于800千伏安;以烟化炉处理含锡二次资源的锡冶炼项目,单台烟化炉床面积不得低于4平方米,且应配备有余热锅炉或其他余热利用设备及二氧化硫烟气治理系统。禁止使用直接燃煤的反射炉、鼓风炉等国家明令淘汰的工艺和设备熔炼含锡二次资源。全面淘汰无烟气治理措施的冶炼工艺及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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