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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行业规范条件》公开征求意见

2015-07-29 09:04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大气污染重金属污染环评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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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能源消耗

锡企业应具备健全的能源管理体系,能源计量器具应符合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标准(GB17167-2006)的有关要求,有条件的企业应建立能源管理中心,应符合《锡精矿生产能源消耗限额》(YS/T 709-2009)、《锡冶炼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1348)等标准要求。

锡采矿建设项目,露天采矿每吨采掘剥量应在1.0千克标准煤/吨及以下,地下开采每吨采掘剥量应在3.0千克标准煤/吨及以下。现有采矿场,露天采矿每吨采掘剥量应在1.5千克标准煤/吨及以下,地下开采每吨采掘剥量应在4.5千克标准煤/吨及以下。

建设选矿厂按原矿处理量计算,重力选矿应在6.7千克标准煤/吨及以下,重、浮联合选矿应在8.6千克标准煤/吨及以下,重、浮、磁联合选矿应在10.9千克标准煤/吨及以下。现有选矿厂按原矿处理量计算,重力选矿应在8.6千克标准煤/吨及以下,重、浮联合选矿应在10.4千克标准煤/吨及以下,重、浮、磁联合选矿应在12.7千克标准煤/吨及以下。

锡冶炼建设项目(包括含锡二次资源)综合能耗应在1600千克标准煤/吨及以下;现有企业锡冶炼综合能耗应在1800千克标准煤/吨及以下。现有锡矿山、冶炼企业应通过技术改造,不断降低能耗。

四、资源综合利用

锡采矿回采率,露天开采应达到92%及以上,地下开采应达到90%及以上;采矿贫化率应在10%及以下;选矿厂以锡为主的硫化矿、氧化矿、地表砂矿等原矿,如含锡品位小于0.3%,选矿回收率应达到50%及以上;如含锡品位在0.3%~0.5%之间,选矿回收率应达到60%及以上,如含锡品位大于0.5%,选矿回收率应达到70%及以上。锡矿山企业应结合自身资源及生产工艺,积极开展锡尾矿资源综合利用。

锡冶炼项目应配备有资源综合利用工艺设备和设施,不断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其中,锡精矿冶炼建设项目,锡金属综合回收率应达到96%及以上,工业用水循环利用率应达到95%及以上。现有锡精矿冶炼企业,锡金属综合回收率应达到95%及以上,工业用水循环利用率应达到90%及以上。新建、改造及现有以含锡二次资源为原料的锡冶炼项目锡金属综合回收率应达到96%及以上,工业用水循环利用率应达到95%及以上。现有锡冶炼企业应通过技术改造,不断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

五、环境保护

锡矿山及冶炼企业应遵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所有锡项目应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项目未经环境保护部门验收不得正式投产。企业要按规定办理《排污许可证》(尚未实行排污许可证的地区除外)后,方可进行生产和销售等经营活动,持证排污,按证排放。企业应有健全的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制定有效的企业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锡矿山开发要注重土地和环境保护,根据“边开采、边治理”的原则,严格执行矿山生态恢复治理保障金制度,编制矿山生态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并按照方案进行矿山生态、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矿区土地复垦。

锡选矿及冶炼企业应做到污染物处理工艺技术可行,治理设施齐备,运行维护记录齐全,与主体生产设施同步运行,对排放污染物开展自行监测,定期报告环保部门,并向周边易受影响地区公告监测结果。各项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国家《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770-2014)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相关要求。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不超过环保部门核定的总量控制指标。尾矿渣、冶炼渣、冶炼飞灰等固体废弃物必应按照国家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管理的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处置,并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环境风险评估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锡选矿及冶炼企业应依法实施包含特征污染物的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所有锡冶炼项目,应同步建设配套在线监测设施并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现有企业应在XXXX年底完成,并定期向社会公告监测结果。申请准入当年及上一年度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

六、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

锡矿山、冶炼企业建设项目应遵守《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执行保障安全生产和职业病危害防治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新建和改造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应严格履行“三同时”手续。企业必应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各类保险,并为从业人员足额缴纳相关保险费用。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建设。锡冶炼企业的作业环境应满足《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和《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1)的要求。

锡矿山企业要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等有关规定,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生产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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