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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污染物监测要求
5.1 一般要求
5.1.1 对企业排放废气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气处理设施的,应在该设施后监控。在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应设置规范的永久性采样口、采样测试平台和排污口标志。
5.1.2 对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5.1.3 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等规定,对排污状况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5.2 排气筒排放监测要求
5.2.1 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的监测采样按 GB/T 16157、HJ/T 397、HJ/T 75 规定执行。
5.2.2 对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或限期治理后的监测,采样期间的工况不应低于设计工况的 75%。对于监督性监测,不受工况和生产负荷限制。
5.2.3 对于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浓度的监测可采用任何连续1h 的采样获得平均值;或在任何1h 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 3 个以上样品,计算平均值。对于间歇性排放且排放时间小于1h,则应在排放时段内实行连续监测,或以等时间间隔采集 3 个以上样品并计平均值。
5.2.4 对于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排气,应同时对排气中氧含量进行监测,实测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按公式(1)换算为含氧量 10%状态下的基准排放浓度,并以此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其它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按实测浓度计算,但不得人为稀释排放。
5.3 无组织排放监测要求
5.3.1 单位周界监控点的设置执行 HJ/T 55,车间内部监控点的设置执行 GBZ 159,车间或露天作业场所周边监控点的设置方法执行附录 A。
5.3.2 对单位周界和车间周边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污染物浓度的监测应采用连续 1h 采样计平均值,需要时可适当延长采样时间。仅需用短时间采集样品时,应在 1h 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 3 个以上样品,计平均值;对于车间内部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污染物浓度的监测执行 GBZ 159。
5.4 大气污染物监测方法
对企业排放大气污染物浓度的测定采用表 4 所列的方法。
表4 大气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
6 实施与监督
6.1 本标准由市和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实施。
6.2 在任何情况下,水泥工业企业均应遵守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各级环保部门在对企业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车间或露天作业场所周边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的设置
A.1 车间无组织排放监测点通常设置在无组织排放源所在车间门窗排放口处,并选浓度最大值。原料场及其他露天作业场所选在距离排放源下风向 5m、最低高度 1.5m处任意点,监控点的数量不少于 3 个,并选取浓度最大值。
A.2 当无法按照A.1 设置监控点时,监控点应设于排放源下风向的 0~50m范围内。由现场监测人员自行判断将监控点设于预计浓度最高点,监控点不少于 3 个,并选浓度最大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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