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我要投稿
拉萨市生态环境局、财政局联合印发《拉萨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对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奖励作出规定,凡经查证属实的举报,将给予1000-20000元人民币奖励。
《拉萨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生态环境部《关于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而制定的。
广大市民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实名有奖举报:
1.电话举报:拉萨市“12345”政务服务热线;
2.来信来访举报:拉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
3.新媒体举报:拉萨市生态环境局政务网站。
拉萨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公众参与,强化社会监督,依法严惩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保障群众环境权益,切实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和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环办执法﹝2020﹞8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拉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拉萨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是指符合条件的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为举报人)通过有关渠道实名举报拉萨市区域内发生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经拉萨市生态环境局查证属实并立案查处后,给予举报人物质奖励。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拉萨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
第四条 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报人)都有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被举报对象,是指因违反有关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被举报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 举报奖励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予以安排,市生态环境局结合上年度工作情况和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形势要求,合理设定年度绩效目标,科学预测年度所需资金,纳入年初预算予以保障,原则上执行中不予追加。
第六条 拉萨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全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 奖励范围与金额
第七条 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举报人举报时明确表示参与有奖举报,通过信件举报的要在信件中明确注明参与有奖举报;
(二)举报人系实名举报,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详实准确的通讯联系方式;
(三)须有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具体位置和违法情形,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直接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四)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属于首次举报,未被拉萨市生态环境局掌握或查处,新闻媒体未曝光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第八条 拉萨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下列情形,确定对举报人的奖励金额:
(一)举报线索经拉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属实,并对违法行为依法下达处罚决定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举报人1000-5000元奖励:
1.未经批准,擅自关闭、拆除、闲置污染防治设施、场所的;
2.被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限期整改后,拒不执行的,或未完成治理任务,擅自恢复生产的;
3.较大、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未按照要求执行停产、停排措施,继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
4.擅自倾倒、堆放、转移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
5.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建成并投入运营前,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填报并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内容发生变更但未重新办理备案手续的;
6.建设单位未按经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及填报登记备案的环境影响登记表,落实各项环保对策措施的;
7.未按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填报排污登记表或者不按照排污许可证排污的;
8.举报其他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致被举报对象受到行政处罚10万元(不含)以下的。
(二)举报线索经拉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属实,并对违法行为依法下达处罚决定书,符合下列情形的,给予举报人5000-10000元奖励:
1.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
2.通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3.在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实验区内违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危险废物、含重金属污染物或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4.在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除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之外的污染物的;
5.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倾倒制药、印染、制革、酒精饮料等工业污泥的;
6.无许可证或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
7.在国家级、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内违法违规采矿采砂、设立工矿用地以及在核心区、缓冲区违法违规建设旅游设施和水电设施的;
8.在自治区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进行矿产资源开发,工厂、工业园区等工业开发建设,水电、风电等能源开发建设,度假村等旅游开发建设,道路等交通开发建设,别墅及大规模毁林、毁草、毁湿、人造湖、破坏自然岸线等开发建设活动造成生态破坏的;
9.举报较大污染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致被举报对象受到行政处罚1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不含)以下的;或涉案人员被依法行政拘留的。
(三)举报线索经拉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属实,并对违法行为依法下达处罚决定书,符合下列情形的,给予举报人10000-20000元奖励:
1.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2.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及以上的;
3.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
4.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5.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的;
6.举报严重污染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致被举报对象受到行政处罚100万元(含)以上的;或涉案人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三章 举报途径和奖金发放
第九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实名举报:
(一)电话举报:拉萨市“12345”政务服务热线;
(二)来信来访举报:拉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
(三)新媒体举报:拉萨市生态环境局政务网站。
第十条 奖励对象仅限于实名举报人。
实行“一案一奖”的原则,举报人举报单个企业或个人有多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不累计奖励,按奖金最高项发放奖励;
同一违法行为被两人(次)以上分别举报的,奖励首位举报人(通过来电、来访举报的,以受理登记时间为准;通过信件举报的,以邮戳时间为准,邮戳不清晰或没有邮戳的,以实际收到日为准);
两人以上联合举报的,按同一举报奖励,由排序第一人领取奖金,奖金分配事宜由举报人自行协商;
举报人因同一事项已经接受有关单位奖励的,其他单位不再重复奖励;
同一举报人单次举报多个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奖金以核实的违法企业数量累加发放;
被举报的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生产经营者除被举报事项外,还存在其他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情形的,只发放被举报事项对应标准的奖励,其他违法事项不在奖励范围内。
第十一条 举报人提供截止举报时间前一个月的社保缴纳证明、工资流水或者在职证明,能够有效证明其在举报前一个月内为被举报单位内部人员的,执行奖励金额上限标准。
第十二条 举报生态环境污染案件被查处且已结案,被举报单位再次涉嫌生态环境违法的,可以继续举报,经拉萨市生态环境局直接查证属实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可再次获得奖励。
第十三条 拉萨市生态环境局审定奖励金额,并填写附件2审批表备查。
第十四条 拉萨市生态环境局告知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举报人申领奖金及相关奖励。
举报人应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日内,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拉萨市生态环境局,凭举报登记电话号码、来信、来访登记等现场核验后,领取奖金,填写附件3奖励金领取单。
举报人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领取的,可在有效期内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开户银行及银行账号、地址等信息,由奖金发放单位通过银行汇款形式发放奖金;也可以委托他人代领,代领人应出示授权委托书、本人及举报人的证件。
无法联系到举报人逾期未领取的,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奖励。因举报人提供相关信息不准确,导致无法发放或错发奖金,由举报人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举报奖励范畴:
(一)举报人未提供被举报单位的准确名称、详细地址、基本违法事实或举报事实不清、内容不实的;
(二)举报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正在被拉萨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调查或者已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或者举报前已被新闻媒体曝光的;
(三)不属于生态环境部门职责范围的;
(四)举报人为匿名的、拉萨市各县(区)生态环境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的;
(五)举报同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不重复奖励,只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通过来电、来访举报的,以受理登记时间为准;通过信件举报的,以邮戳时间为准,邮戳不清晰或没有邮戳的,以实际收到日为准);
(六)举报人通过一件多投、重复举报的;
(七)举报人明确拒绝接受奖励的。
(八)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章 监督和管理
第十六条 市生态环境局对举报人负有保密义务,参与负责举报奖励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做好保密工作。含有举报信息的材料参照秘密文件进行管理,在工作必要的前提下严格控制知情范围,不得泄露举报人身份、联系方式等内容。对于重大案件举报人,在材料流转过程中采取隐去举报人姓名等关键信息的措施。
无正当理由不予及时办理、向被举报单位或个人透露涉生态环境违法线索、泄漏举报人信息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套取资金等行为的,一经查实,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七条 举报人故意捏造、歪曲事实,诬告或者制造事端、恶意举报,对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工作造成严重扰乱的,严重扰乱生活生产秩序的,骗取奖励资金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规定,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资金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自觉接受纪检监察机关专责监督。
第十九条 拉萨市生态环境局按照信息公开要求,每半年通过政务网站向社会公布有奖举报案件查处、奖金发放情况,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拉萨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案例一、万载县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案例特点】该案件为生态环境部门办理的机动车排放检验领域第三方机构典型案例【案情简介】2024年4月,宜春市组织相关专家和执法骨干开展了机动车环检机构专项检查,发现万载县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存在双排口车辆只插入单采样管检测并出具
近年来,赣州市生态环境局、赣州市人民检察院、赣州市公安局在全市联合开展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现将危险废物领域相关典型案例公布如下:案例①:步某某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案一、案情简介2024年4月21日接群众举报反映小松镇石田河可见整片水域呈红褐色,赣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立即
浙江省发布2024年第九批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行刑衔接):今年以来,全省生态环境部门持续开展绿剑2024、“两打”等专项行动,积极利用无人机、视频监控、群众举报等方式发现违法线索,坚持追根溯源,深化行刑衔接,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取得了阶段性成效。现公布第二批行刑衔接典型案例,供各
浙江省发布2024年第八批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行刑衔接):今年以来,全省生态环境部门持续开展绿剑2024、“两打”等专项行动,积极利用无人机、视频监控、群众举报等方式发现违法线索,坚持追根溯源,深化行刑衔接,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取得了阶段性成效。现公布一批行刑衔接典型案例,供各地
生态环境部公布第十九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举报奖励领域):2020年以来,生态环境部指导各地按照《关于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建立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积极性,发挥内部人举报、重奖举报等机制作用,切
淄博市生态环境局发布打击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和“两打”领域典型案例:今年以来,淄博市生态环境局坚持执法和服务相结合,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给予市场主体适度容错纠错空间,督促积极改正违法行为,不断提高守法意识和守法能力,着力营造了良好法治环境和营商环境。同时,坚持对恶意违法重拳出
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问题专项整治开展以来,浙江省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联合法院、检察院、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严厉打击弄虚作假违法犯罪行为,持续保持高压严打态势,取得阶段性成效。现公布一批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的典型案例,供各地学习、参考和借鉴。案例一、杭州市临平区某检测技术有
按照生态环境部工作要求,为巩固成渝地区空气质量改善成效,强化双城经济圈生态环境共保,川渝两地生态环境部门以联合执法为抓手,深入开展成渝地区空气质量改善监督帮扶工作,联合印发川渝大气污染防治联动工作方案,两地生态环境执法部门连续5年组织省级层面联合执法,形成执法合力,严厉打击生态环
近年来,福建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认真落实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综合运用现场执法与非现场监管手段,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精准查办一批排污许可环境违法案件。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震慑作用,进一步加强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后监管,现向社会公开发布5个排污许可领域环境违法典型案例,并对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发布2024年第七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排污许可环境违法),详情如下:近年来,全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认真落实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综合运用现场执法与非现场监管手段,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精准查办一批排污许可环境违法案件。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震慑作用,进一步加强
北京市生态环境部门日前公布了四个生态环境领域轻微不罚、首违不罚典型案例,引起了广泛关注。其中包括东城区某卫生服务中心存放实验产生的废液、过期试剂、空试剂瓶的危险废物贮存间未张贴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经执法人员复查发现已完成整改;朝阳区某餐饮企业油烟净化器有损坏涉嫌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
生态环境部发布《食品加工制造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本标准规定了食品加工制造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和监督管理要求。适用于现有食品加工制造业企业、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食品加工制造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
近日,北京市生态环境局组织起草了地方标准《危险废物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本次为第一次修订。本文件全文强制。《危险废物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pdf《危险废物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pdf本文件代替DB11/503—2007《危险废物焚烧大气污
近日,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山西省地方标准《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4/3176—2024)》。该标准自2025年5月1日开始实施。本文件适用于山西省行政区域内现有水泥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和
2024年10月24日,陕西省生态环境厅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生态环境领域法规与标准建设工作情况,发布会上有哪些精彩问答?环境保护杂志社:我们关注到,陕西省出台了《关中地区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请问该标准出台的背景是什么,将会产生什么样的环境效益?省生态环境厅法规与标准处一级主任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日发布一批地方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其中包含《辽宁省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其中规定了辽宁省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其中燃煤发电锅炉,以煤矸石、油页岩、石油焦等为燃料的发电锅炉,以油为
近日,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发布《福建省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本文件规定了固定污染源及厂界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等要求。本文件适用于现有工业排污单位、市政设施、畜禽养殖的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
10月14日,生态环境部部长黄润秋主持召开部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保护和修复监管的指导意见》《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煤层气(煤矿瓦斯)排放标准》,山东海阳核电项目5、6号机组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选址阶段)和选址安全分析报告审评情况。生态环境部党组书记孙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10月8日发布省级地方标准《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本文件规定了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其中规定,焦炉烟囱执行10/30/150mg/m3(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排放标准,2022年5月8日之后通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对《油品运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河北省地方标准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本文件规定了油品运输过程中油气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适用于现有油品运输工具的油气排放管理,以及新投入使用的油品运输工具的登记及其使用后的油气排放管理。关于对《油品运输大气污染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发布上海市地方标准《涂料、油墨及其类似产品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881-2024)。本标准修订后,设置了有组织排放指标(7项基本指标和9项特征指标)、无组织排放(1项指标)、企业边界监控指标(4项)。与修订前比较,一是有组织排放方面,基本指标删除了铬及其化合物指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与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日联合发布了《工业废水高氯酸盐污染物排放标准》(DB43/3001—2024)(以下简称《标准》),自2024年10月1日起实施。据悉,这是全国首个聚焦高氯酸盐污染物的地方排放标准。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地方标准《工业废水高氯酸盐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告按照《
北极星固废网获悉,韶关市生态环境局发布2024年韶关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建设投资引导性公告,从各类危险废物产生量与综合利用处置能力差距较大,产能严重过剩,具体公示如下:为统筹全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建设,引导社会资本理性投资,构建与市域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体系,根据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统筹全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建设,构建与市场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体系,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国办函〔2021〕47号)的要求,现发布佛山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建设投资引导
近日,北京市生态环境局组织起草了地方标准《危险废物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本次为第一次修订。本文件全文强制。《危险废物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pdf《危险废物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pdf本文件代替DB11/503—2007《危险废物焚烧大气污
近年来,赣州市生态环境局、赣州市人民检察院、赣州市公安局在全市联合开展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现将危险废物领域相关典型案例公布如下:案例①:步某某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案一、案情简介2024年4月21日接群众举报反映小松镇石田河可见整片水域呈红褐色,赣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立即
2024年以来,云南省生态环境部门紧紧围绕生态环境执法工作要点,聚焦污染防治攻坚战,紧盯突出环境问题,不断优化执法方式,积极践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理念,成功办理了一批涉举报奖励、自然保护地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了一批涉嫌污染源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危险废物污染环境刑事犯罪案件
10月22日,生态环境部举行10月例行新闻发布会。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司长郭伊均出席发布会,介绍创新开展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环境管理工作有关情况。生态环境部宣教司司长、新闻发言人裴晓菲主持发布会,通报近期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工作进展,并共同回答了记者提问。一、2024年1-9月全国空气和地表
浙江省发布2024年第八批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行刑衔接):今年以来,全省生态环境部门持续开展绿剑2024、“两打”等专项行动,积极利用无人机、视频监控、群众举报等方式发现违法线索,坚持追根溯源,深化行刑衔接,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取得了阶段性成效。现公布一批行刑衔接典型案例,供各地
北极星固废网获悉,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关于加强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完善山东省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管理体系,按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继续开展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3〕366号)要求,我省继续开展小微企业危险废物
北极星固废网获悉,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封丘分局危险废物处置项目中标结果公示,登封海中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中标该项目,中标金额1492.67万元,服务内容包括处置废液及黏稠物约2000吨,露天散货约10吨,污染土约6000吨。公示如下:一、项目基本情况1、采购项目编号:封财招标采购-2024-62、采购项目名称
近年来,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坚持积极探索创新执法监管模式,推行生态环境领域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制度,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引导和促进企业自觉守法,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现公布哈尔滨市、佳木斯市、双鸭山市、大兴安岭地区生态环境局办理的一批轻微违法“减免罚”
10月14日,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江西省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企业(2024年更新)》。江西全省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企业1179家,其中危险废物年产生量100吨及以上的单位822家,危险废物经营单位357家。江西省生态环境厅赣环固体字〔2024〕460号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江西省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企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日期: | |
邮箱: | |
所在地区: | |
行业类别: | |
工作经验: | |
学历: | |
公司名称: | |
任职岗位: |
我们将会第一时间为您推送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