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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实施国家主体功能区环境政策的若干意见》

2015-08-04 09:50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挥发性有机物大气污染生态修复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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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重点生态功能区环境政策

按照生态优先、适度发展的原则,着力推进生态保育,增强区域生态服务功能和生态系统的抗干扰能力,夯实生态屏障,坚决遏制生态系统退化的趋势。保持并提高区域的水源涵养、水土保持、防风固沙、生物多样性维护等生态调节功能,保障区域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土壤环境维持自然本底水平。水源涵养和生物多样性维护型重点生态功能区水质达到地表水、地下水I类,空气质量达到一级;水土保持型重点生态功能区的水质达到II类,空气质量达到二级;防风固沙型重点生态功能区的水质达到II类,空气质量得到改善。

(一)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确保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科学划定森林、草原、湿地、海洋等领域生态保护红线。

(二)实行更加严格的产业准入标准。严格限制区内“两高一资”产业落地,禁止高水资源消耗产业在水源涵养生态功能区布局,限制土地资源高消耗产业在水土保持生态功能区发展,降低防风固沙生态功能区的农牧业开发强度,禁止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功能区的大规模水电开发和林纸一体化产业发展。在不损害生态系统功能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地发展旅游、农林牧产品生产和加工、观光休闲农业及风电、太阳能等新能源产业。原则上不再新建各类产业园区,严禁随意扩大现有产业园区范围。以工业为主的产业园区应加快完成园区的循环化改造,鼓励推进低消耗、可循环、少排放的生态型工业区建设,对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现有产业,通过设备折旧补贴、设备贷款担保、迁移补贴、土地置换、关停补偿等手段,实施搬迁或关闭。严格执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从严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将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允许的排放量作为污染物排放总量的管理依据,实现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下降。

(三)持续推进生态建设与生态修复重大工程。实施好生物多样性重大工程、风沙源治理、小流域综合治理、退耕还林还草、退牧还草等生态修复工程。推进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推进荒漠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扩大森林、草原、湖泊、湿地面积,提高森林覆盖率,水土流失和荒漠化得到有效控制,野生动植物物种得到恢复和增加,保护生物多样性。严禁盲目引入外来物种,严格控制转基因物种环境释放活动。

(四)推进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及监测考评机制。逐步加大政府投资对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支持力度,重点用于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特别是中西部和东北地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的发展。对国家支持的建设项目,适当提高中央政府补助比例。完善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实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和考核。在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十分重要的区域优先建立天地一体化的生态环境监管机制。取消重点生态功能区的地区生产总值考核,加强区域生态功能、可持续发展能力的评估与考核,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

(五)切实落实环境分区管治

青藏高原生态屏障区,要重点保护好多样、独特的生态系统,发挥涵养大江大河水源和调节气候的作用。黄土高原—川滇生态屏障区,要重点加强水土流失防治和天然植被保护,发挥保障长江、黄河中下游地区生态安全的作用。东北森林带,要重点保护好森林资源和生物多样性,发挥东北平原生态安全屏障的作用。北方防沙带,要重点加强防护林建设、草原保护和防风固沙,对暂不具备管治条件的沙化土地实行封禁保护,发挥“三北”地区生态安全屏障的作用。南方丘陵山地带,要重点加强植被修复和水土流失防治,发挥华南和西南地区生态安全屏障的作用。

五、农产品主产区环境政策

按照保障基本、安全发展的原则,优先保护耕地土壤环境,保障农产品主产区的环境安全,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农村区域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主要水产渔业生产区中珍稀水生生物栖息地、鱼虾类产卵场、仔稚幼鱼的索饵场等地表水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要求,其他水产渔业生产区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要求,并满足《渔业水质标准》,地下水达到《地下水质量标准》相关要求;农田灌溉用水应满足《农田灌溉水质标准》,严格控制重金属类污染物和有毒物质;重点粮食蔬菜产地执行《食用农产品产地环境质量评价标准》和《温室蔬菜产地环境质量评价标准》要求,一般农田土壤达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二级标准。

(一)开展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加大村镇供水和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并对污泥进行妥善的处理处置,加大乡镇工矿企业污染治理力度,确保农村土壤环境质量安全。积极推进农业清洁生产,加强面源污染控制,研究出台有利于有机肥生产、使用的优惠政策,建立健全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处理体系、废旧地膜回收加工网络。以规模化畜禽养殖为重点,对畜禽养殖废弃物实施综合治理,推广生产有机肥,持续推进污染减排及废弃物综合利用。在农业生产区开展环境健康风险评估和分区,确定区域环境质量对不同农作物的影响,针对可能造成农产品污染的区域,开展生态修复,确保农产品质量。

(二)加强土壤环境治理。对于土壤清洁的农用地,要根据土壤环境保护工作需要,在其周边划出一定范围的防护区域,禁止在防护区域内新建有色金属、皮革制品、石油煤炭、化工医药、铅蓄电池制造、电镀以及其他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的项目,逐步关闭或搬迁防护区域内的已有项目。对中轻度污染农用地,采取严格环境准入、加强污染源监管等措施,加强环境健康风险评估,防止土壤污染加重,相关责任方在土壤环境健康风险评估基础上开展土壤污染管治与修复。对重度污染农用地,严格用途管制,有序开展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有效控制土壤环境风险。

(三)建立环境质量监测网络与考评机制。推行根据区域环境质量限制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严格控制重金属类污染物和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物质排放,将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允许排放量作为污染物排放总量管理的依据。规划和项目环评,要强化土壤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严格限制污染型企业进入农产品主产区,严禁有损自然生态系统的开荒以及侵占水面、湿地、林地、草地的农业开发活动。完善农产品产地环境质量评价标准,建立土壤环境质量定期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加强区域农业生产环境安全、可持续发展能力的评估与考核,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

(四)切实落实环境分区管治。东北平原国家农产品主产区强化黑土地水土流失和荒漠化综合管治,开展三江平原、松嫩平原湿地修复。黄淮海平原国家农产品主产区加强统筹地表地下水资源,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和合理利用秸秆资源,严格控制污灌,防治土壤盐碱化。长江流域国家农产品主产区要加强湿地修复与生物多样性保护,防止土壤贫瘠化,管治土壤污染。对两湖地区、淮河苏北平原等,应在环境健康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开展农田土壤修复。汾渭平原国家农产品主产区加强土壤侵蚀管治防治水土流失。河套灌区和甘肃新疆国家农产品主产区要合理调配水资源,发展高效节水农业。华南国家农产品主产区,要防治水土流失和土壤肥力下降,管治土壤污染。

延伸阅读:

《关于贯彻实施国家主体功能区环境政策的若干意见》干货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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