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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实施国家主体功能区环境政策的若干意见》

2015-08-04 09:50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挥发性有机物大气污染生态修复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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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重点开发区域环境政策

按照强化管治、集约发展的原则,加强环境管理与管治,大幅降低污染物排放强度,改善环境质量。一般城镇和工业区环境空气质量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地表水环境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相关要求,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应达到II类标准及补充和特定项目要求,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应达到Ⅲ类标准及补充和特定项目要求,工业用水应达到IV类标准,景观用水应达到V类标准,纳污水体要求不影响下游水体功能,地下水达到《地下水质量标准》相关要求。土壤环境达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和土壤环境风险评估规范确定的目标要求。

(一)切实加强城市环境管理。推动建立基于环境承载能力的城市环境功能分区管理制度,加强特征污染物控制。划定城市生态保护红线,促进形成有利于污染控制和降低居民健康风险的城市空间格局。保护对区域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极重要的基础生态用地,将区域开敞空间与城市绿地系统有机结合起来,加强生态用地的连通性。

(二)深化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排污许可允许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须满足国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任务和区域环境质量标准要求。严格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探索建立区域污染物行业排放总量管理模式,在建设项目环评和规划环评中推进人群健康影响评价。制定建设项目分类管理目录,提出鼓励发展的产业目录和产业发展的环保负面清单。

(三)加强环境综合整治。大力实施大气环境综合整治、水环境综合整治、近岸海域环境综合整治、土壤污染管治、重金属污染管治、环境噪声影响严重区管治等环境综合整治工程,严格化学品环境管理,强化城镇污水、垃圾收集与处理设施建设,加强环境管理和监督力度,提高各类治污设施的效率,强化对企业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监管,开展污染防治对环境、人群健康影响的效果评估。

(四)强化环境风险管理。要建立区域环境风险评估和风险防控制度。区域内以工业为主的开发区,要根据环境风险评估建立风险预警和风险控制机制,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针对高危企业开展环境污染健康影响评估,建设项目和现有企业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和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强化对其相关工作的监管。对于环境污染问题突出或者居民反映强烈的高环境健康风险的区域开展环境与健康调查,采取有效措施降低环境健康损害风险,确保不发生大规模环境污染损害健康的事件。

(五)切实落实环境分区管治。呼包鄂榆、关中—天水、兰州—西宁、宁夏沿黄、天山北坡等区域要严格限制高耗水行业发展,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成渝、黔中、滇中、藏中南等区域需严控有色金属产业项目审批,积极推动有色金属采冶的环境健康风险评估。要重视饮用水安全及水污染产生的环境健康问题和矿产资源开发带来的人群健康风险问题。控制采暖期煤烟型大气污染,加强草原生态系统保护,加强地下水保护,改善天山北坡山地水源涵养功能。成渝、黔中、滇中、藏中南等区域要强化酸雨污染防治,加强流域水土流失和水污染防治,加强石漠化治理、高原湖泊保护、大江大河防护林建设,保护和增强藏中南地区生态系统多样性及适应气候变化能力,优化并合理布局水电开发,开展有色金属采冶的环境健康风险评估。哈长地区要强化对石油等资源开发活动的生态环境监管,提升发展原油、石化产业,强化科技创新、综合服务功能。加强采暖期城市大气污染管治,推进松花江、嫩江流域、辽河流域和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加强采煤沉陷区综合管治和矿山环境修复,强化长白山森林和水源保护,开展松嫩平原湿地修复,防治丘陵黑土地区水土流失,加快封山育林、植树造林和冷水性鱼类资源保护。太原城市群、中原经济区等区域要重视煤化工产业发展造成的土壤环境健康风险,优化发展煤炭、化工产业链,承接环渤海地区产业转移。要有效维护区域环境承载能力,加强区域大气污染管治联防联控,强化水污染管治,加强采煤沉陷区的生态恢复,推进平原地区和沙化地区的土地管治,重视空气污染带来的人群健康风险问题。冀中南地区要严格控制钢铁建材产业,积极稳妥进行产业改造。要加强水环境污染治理,加强南水北调中线引江干支渠、城市河道人工湿地建设,构建由防护林、城市绿地、区域生态水网等构成的生态格局。武汉城市圈、环长株潭城市群、鄱阳湖生态经济区、江淮地区等区域要把区域资源承载能力和生态环境容量作为承接产业转移的重要依据,严格资源节约和环保准入门槛。要加强长江、湘江、汉江、淮河和洞庭湖、巢湖、东湖、梁子湖、磁湖等重点水域的水资源保护和水环境污染防治,加强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生态环境保护,加强大别山水土保持和水源涵养功能,重视土壤污染产生的人群健康问题。东陇海地区要优化港口产业集群,积极支持环境友好型企业发展,维护沿海区域环境健康。要加强自然保护区、重要湿地、滩涂以及水源保护区等的保护,加强淮河流域综合管治,加强入海河流小流域综合整治和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实施矿山废弃地环境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构建东部沿海防护林带、北部山区森林、南部平原林网有机融合的生态格局。北部湾地区、海峡西岸经济区要发展高效优质生态农业,转变养殖业发展方式,合理开发北部湾渔业资源,发展农产品精深加工业,深化闽台农业合作,建设特色农产品生产与加工出口示范基地,发展特色优势产业。要加强对自然保护区、生态公益林、水源保护区等的保护,加强防御台风、风暴潮等极端气候事件能力建设,构建以沿海红树林、珊瑚礁、港湾湿地为主体的沿海生态带和海洋特别保护区。

七、优化开发区域环境政策

按照严控污染、优化发展的原则,引导城市集约紧凑、绿色低碳发展,减少工矿建设空间和农村生活空间,扩大服务业、交通、城市居住、公共设施空间,扩大绿色生态空间。一般城镇和工业区环境空气质量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地表水环境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相关要求,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应达到II类标准及补充和特定项目要求,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应达到Ⅲ类标准及补充和特定项目要求,工业用水应达到IV类标准,景观用水应达到V类标准,纳污水体要求不影响下游水体功能,地下水达到《地下水质量标准》相关要求。土壤环境达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和土壤环境风险评估规范确定的目标要求。

(一)加强城市环境质量管理。优化城市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划定城市生态保护红线和最小生态安全距离,优化提升城市群生态保护空间,促进形成有利于污染控制和降低居民健康风险的城市空间格局。推进城市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和人群健康风险评估,探索环境健康损害赔偿机制。编制实施城市环境总体规划,优化城市功能分区,控制城市蔓延扩张,扩大城市绿色生态空间,加强城市公园绿地、绿道网、绿化隔离带和城际生态廊道建设。

(二)严格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有效控制区域性复合型大气污染,现有存量污染源通过结构调整、转型升级或提标改造削减排放量。新、改、扩建项目要按照《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严格落实替代削减方案。推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制度,建立新上项目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和污染物减排“双挂钩”机制。积极推进火电、钢铁、水泥等重点行业大气污染物与温室气体协同控制。建立绩效标杆和领跑者制度。严格执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从严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将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允许的排放量作为污染物排放总量的管理依据,实现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下降。

(三)推行环保负面清单制度。全面深入实施节能减排,化解资源环境瓶颈制约,积极开展适应气候变化工作,提升城市综合适应能力,新建项目清洁生产应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新建产业园区应按生态工业园区标准进行规划建设。禁止新建钢铁、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电解铝、船舶等产能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有序发展天然气调峰电站,原则上不再新建天然气发电项目。新建项目禁止配套建设自备燃煤电站,除热电联产外,禁止审批新建燃煤发电项目。现有多台燃煤机组装机容量合计达到30万千瓦以上的,可按照煤炭等量替代的原则建设为大容量燃煤机组。对火电、钢铁、石化、水泥、有色、化工等行业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或严于国家标准有关污染物排放限值的地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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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实施国家主体功能区环境政策的若干意见》干货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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