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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忠梅:生态文明建设如何选择法治路径?

2015-08-05 16:43来源:新环境关键词:生态环境生态文明环境污染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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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经过30多年经济高速增长,环境污染的各种严重后果开始显现,雾霾天气、酱油水、毒土壤,既使百姓付出了惨重的生命健康代价,又使政府的执行力、公信力受到质疑。法治国家建设中如何解决生态环境保护问题,是一个巨大的挑战。

从农业时代到工业时代,生态文明建设的法治是怎么来的?

1农业文明时代有法律无法治

法律的起源与文明的出现相伴随,在农业社会时期,世界上出现了最早的法典。这种以农耕生产为社会物质资料来源的社会形态,是森林与人类之间角色的错位产物。人类是生态系统居民,与自然有着亲密的联系,对自然充满敬畏和神秘感。

这个时期所产生的法律,“身份法”占据主导地位,以适应君主政体的需要;刑法的相对发达,以满足维持社会基本秩序的需要。这是一个有法律而无法治的时期。

2工业文明时代有法治无生态

自16世纪起,在西欧,尤其是在英国,开始发展工业文明。工业文明不仅比农业文明有更高的生产效率,改造自然的规模与能力大幅度提高;而且创造了比农业文明更有效、更公正的社会管理组织、管理制度和体系,提出了能更广泛地得到社会认同的价值观念,法治观念及法治国家由此而生。

法律完成了“从身份到契约”的巨大转变,农业文明时代的“人法”地位被“物法”所取代;产生了宪法、行政法等以约束公共权力、保障个人权利为目的的法律领域;国际法、国际贸易法日臻完善。

工业文明使人类由生态系统居民变成了生物圈居民,生物圈居民不仅不需要保护生态系统,而且更有可能抱有造成掠夺式开发利用的态度。法律对这种态度极力支持,对掠夺式开发利用的行为予以充分肯定。这个时期法治的辞典中没有生态。

3生态法治在对工业文明的反思中产生

工业文明带来了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经济资本的大力增加、社会物质财富的空前积累,人类改造自然取得了辉煌的成果,也带来了严重的污染和破坏,给人类社会带来巨大的危机。

在上个世纪早期,人类开始出现对工业文明的反思,开始重新认识人与自然的关系,质疑“经济人”的理性。西方国家发生了政治生态化、法律生态化、社会生态化思潮,一种新的社会形态——生态文明正在形成。法治与生态的联姻,是这种文明的一个重要标志。

我国虽然已经基本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却没有建立起对应生态文明理念和原则的市场机制。在生产世界上最多产品的同时,却让生态产品成为了自己最短缺的产品;在制造快速增长的经济奇迹的同时,也让生态差距变成了自己与现代国家最大的发展差距。

“3个不仅,生态文明建设的法治课题如何分配?

1生态环境立法不仅是环境法的任务

生态环境保护的源头在于建立明确的自然资源所有权、使用权制度,这显然不是部门法观念下的环境法的任务。

生态环境立法始终有两条利益和意志主线,一是社会整体利益和国家意志,二是社会成员的个体利益和当事人意志。我国的生态环境立法一直被定位于权力法或管理法,形成了权力法强大、权利法萎缩的状态。加之部门法理论的惯性,这个问题并未得到解决。

就建立自然资源产权制度而言,重点在于处理好民法与环境法的沟通与协调关系,《民法典》的制定,是一个极好的机遇。

2生态环境保护不仅是环保机关的事情

当今中国,一方面是面临着经济社会发展的环境资源瓶颈,另一方面是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的现象没有得到根本性遏制;一方面是中央政府坚定的节能减排决心,另一方面是地方政府的“软执行”导致中央决策效力的消减。

从法律的层面看,“病症”是法律的执行力不足,“病因”是法律的定位与立法决策不尽合理与科学,“病根”是唯GDP论英雄的经济增长观。

必须重构生态环境保护的体制与机制,尤其是处理好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关系。正确认识地方政府对经济资源的追逐与竞争本质,规范地方政府环境监管行为,是生态法治建设一个亟待解决的关键任务。

原标题:湖北经济学院院长、教授吕忠梅:生态文明建设如何选择法治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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