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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新大气法还有哪些新变化?

2015-09-23 10:04来源:中国环境报作者:文雯关键词:大气污染防治法空气质量陈吉宁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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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细管理,多污染物协同控制

柴发合介绍说,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指明了大气污染治理的工作方向,本着多源监管、全程控制的原则,规定“防治大气污染,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对燃煤、工业、机动车船以及其他大气污染源等所有污染源进行监管,从单一污染物控制向多污染物协同控制转变,从末端治理向全过程控制、精细化管理转变。

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明确提及“大气环境质量”达36次之多,接近全部条文的三分之一,还对政府如何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提出了具体要求。

首先是要求各级政府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地方政府必须制订大气污染防治规划或空气质量达标计划,采取措施,控制或者逐步削减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

在燃煤控制方面,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加强民用散煤的管理,禁止销售不符合民用散煤质量标准的煤炭,鼓励居民燃用优质煤炭和洁净型煤,推广节能环保型炉灶。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

在机动车尾气治理方面,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在条件具备的地区,提前执行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相应阶段排放限值,允许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

新法还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并允许地方人民政府划定禁止露天烧烤食品和燃放烟花爆竹的时段及区域。

同时,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要求地方政府加大对秸秆还田、收集一体化农业机械的财政补贴力度,并且明确要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秸秆收集、贮存、运输和综合利用服务体系,采用财政补贴等措施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企业等开展秸秆收集、贮存、运输和综合利用服务。

关于重污染天气应对,新法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重污染天气应对纳入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以及可能发生重污染天气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这些措施涉及社会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很多实践中摸索出来的治理手段比如排污许可证、排污权交易等也被写入其中。

“经过实践证明的可行经验,需要用法律固定下来,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就是把成功经验上升为法律。”周珂表示,这意味着我国大气污染治理模式将发生改变,由过去属地管理向区域联防联控转变,由单打独斗向齐心协力、群策群力转变。

提高违法成本,督促企业承担责任

“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在行政层面规定了政府应当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并且对这些内容进行细化。”周珂认为,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针对不同主体,其严格程度也有所差异。

“在企业落实责任方面的要求比较严格。”周珂告诉记者。

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对违法企事业单位的处罚做了比较细致的规定。针对违法企事业单位,新法制定了大量具体的、有针对性的措施,并配以相应的处罚。具体的处罚行为和种类接近90种。新法还取消了现行法律中对造成大气污染事故企业事业单位罚款“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封顶限额,增加了“按日计罚”的规定。

同时,新法还明确,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企业事业单位取得收入50%以下的罚款。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大气污染事故的,按照污染事故造成直接损失的1倍以上3倍以下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大气污染事故的,按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3倍以上5倍以下计罚。

“但是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在法律责任中,没有对政府不作为的情形做出处理规定。”周珂对此表示遗憾。

完善法律衔接,上下达成统一

“《环保法》、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法律法规都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行了规定。”周珂强调,“《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落实,需要与这些法律法规进行对接匹配。”

公共环境研究中心主任马军也表达了相似的观点。他认为,新法涵盖的内容十分广泛,但关键在于如何通过这样的一部法律,让之前制定的一些大气污染防治标准和措施有效落地。

以环境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为例,新《环保法》要求,国家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而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在新《环保法》基础上,更加强调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共有22处要求环境信息公开和公布,不但要求公开政府考核结果,而且明确要求制定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排放标准应当征求公众意见,标准要公布,供公众免费查询、下载;省级以上环保部门约谈地方政府的情况、重点排污单位名录、重点区域内的大气监测信息和源解析结果、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要向社会公开;环保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方便公众举报,并依法反馈举报处理结果。

这两则法律相互统一,有继承、有发展,形成大气污染防治的合力。

原标题:新大气法还有哪些新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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