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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制鞋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2015-11-03 15:00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VOCs挥发性有机物浙江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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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4.1.1 自20□□年□□月□□日起至20□□年□□月□□日止,现有企业执行表1规定的现有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自20□□年□□月□□日起,现有企业执行表1规定的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4.1.2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1规定的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4.1.3 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大气环境容量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大气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严格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地区,应严格控制污染物的排放。在上述地区的企业应执行表1中的特别排放限值。执行特别排放限值的时间和地域范围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设区市人民政府规定。

4.1.4 当企业非环境友好型原辅材料(如溶剂型的胶粘剂、清洗剂、处理剂、油漆、硬化剂、包头水等)的使用量超过10吨/年,其使用非环境友好型原辅材料工序废气的处理设施净化效率不得低于85%(环境友好型原辅料材料见附录A),并同时执行表1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

4.1.5 生产设施应采取合理的措施,不得稀释排放。在国家未规定生产设施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之前,以实测浓度作为判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

4.2 厂界大气污染物监控点浓度限值

4.2.1 自20□□年□□月□□日起,现有企业执行表2规定的厂界内大气污染物监控点浓度限值。

4.2.2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2规定的厂界内大气污染物监控点浓度限值。

4.3 工艺控制要求

4.3.1 现有企业自20□□年□□月□□日起,新建企业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下列工艺控制要求。

4.3.2 企业在刷胶、粘合、清洗、烘干、炼胶、硫化、注塑、发泡、喷漆等生产工艺和装置需要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以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要求见附录B)。收集的有组织废气经密闭排气系统导入污染控制设备或排放管道,净化处理达标后排放。

4.3.3 调胶、调漆的车间废气,溶剂储存仓库呼吸废气应就近纳入废气收集系统。

4.3.4 胶粘剂、有机溶剂等原辅材料应储存在密封容器中,在转移胶粘剂、有机溶剂及清洗设备过程中,应经可能减少VOCs排放。废弃的胶粘剂桶或有机溶剂桶在移交回收处理机构前,应密封存储。

4.3.5 密闭排气系统、污染控制设备应与工艺设施同步运转。废气收集装置和治理设施必须按照规范参数条件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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