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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制鞋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2015-11-03 15:00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VOCs挥发性有机物浙江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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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实施与监督

6.1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 在任何情况下,企业均应遵守本标准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各级环保部门在对企业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

环境友好型原辅材料

A.1 环境友好型原辅材料是指总VOCs含量低于100 g/kg(或100 g/L)的原辅材料(除硬化剂外),如水基型胶粘剂、水基型处理剂、热熔胶、白胶等。其中,水基型胶粘剂应符合《鞋和箱包用胶粘剂》(GB 19340)、《鞋用水性聚氨酯胶粘剂》(GB/T 30779)等相关标准中胶粘剂有害物质限值的要求。另外,水基型硬化剂是指总VOCs含量低于200 g/kg(或200 g/L)的硬化剂。此外,若国家出台相关标准,则按标准执行。

A.2 企业在购入环境友好型原辅材料时,需有相应的原辅材料检测报告,确保属于环境友好型原辅材料,且应存档备案。

附 录 B

(资料性附录)

废气收集要求

B.1 废气收集要求

B.1.1 废气收集可采用密闭罩(如局部密闭罩、整体密闭罩、大容积密闭罩)、外部罩(如上吸罩、下吸罩、侧吸罩等)等方式收集,应符合《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GB/T 16758)要求,要遵循形式适宜,位置正确、风量适中、强度足够、检修方便的设计原则,罩口风速或控制点风速足以将发生源产生废气吸入罩内,确保达到最大限度收集废气。

B.1.2 采用密闭罩收集时,可根据实际需求采用生产线整体密闭或车间整体密闭的形式(如成型车间、组底车间、烘箱等),其中生产线整体密闭罩,密闭区域内换风次数原则上不少于20次/h;车间整体密闭换风,换风次数原则上不少于8次/h。

B.1.3 采用外部罩收集时,应该根据不同的工艺操作要求和技术经济条件选择适宜的外部罩。外部罩其控制断面平均风速不低于0.6m/s。

B.1.4 刷胶工序的废气宜采用下吸罩或侧吸罩收集,如采用上吸罩时,吸风罩口的高度应低于劳动者操作时的呼吸带。

B.1.5 喷漆工序废气应在独立的、具有良好局部通风的喷漆间内进行,应采用上送下排的通风方式;溶剂型喷漆工位应安装水帘柜(或水幕)等除漆雾措施。

B.2 废气收集系统的测量

B.2.1测量时,相连的整个收集系统必须全部启动。所有的生产设施和收集装置应处于正常工作状态。测量时应注意不要受外部通风的干扰,必要时应关闭有干扰的排风机、窗户等。

B.2.2 控制风速可采用直接方式测量。直接测量按照GB/T 16758中规定的方法测定。

B.2.3 换气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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