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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中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变化有哪些

2015-11-09 11:23来源:中国检测网关键词:检测机构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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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检验检测机构正处于整合改革的关键时期。2015年8月1日新发布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163号令”)代替了运行9年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86号令”),重新构建了资质认定的新制度体系。如今,新的管理办法已实施3月有余,新发布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163号令”)与《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86号令”)相比,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发生了哪些重要变化?

一、制度体系更加简练

从86号令到163号令,资质认定制度体系的结构更加简单、清晰,变化见附图。

1、从“实验室和检查机构”到“检验检测机构”

163号令中出现了“检验检测机构”的概念,抛弃了86号令中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概念。163号令指出,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这一解释是行政管理文件的解释方式,并非标准化的术语,但可最大限度地概括、体现资质认定对象的共性属性,从而明确资质认定制度实施的主体和边界。换言之,检验检测机构是泛指从事检测活动、检验活动(或者两种活动都涉及)的各类技术机构,这些机构如果需要对社会出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应当首先取得资质认定,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2、立法依据中删除《标准化法》和《产品质量法》

86号令的立法依据中包括了《计量法》《标准化法》《产品质量法》和《认证认可条例》等4部法律法规,但在163号令中,只有《计量法》和《认证认可条例》两部。由于法律法规依据删除,“审查认可”制度也消失在新的163号令中,不再作为资质认定的一种形式而规定。在163号令起草过程中,行业日益认识到,依据《标准化法》《产品质量法》而派生的“审查认可”制度,实际上是检验检测机构承担特定政府任务而形成的一套“资格”管理制度,与资质认定制度作为“普通市场准入”制度的定位性质上存在不同。结合国家进一步清理行政许可制度、推动政府购买服务的改革方向,“审查认可”这一具有浓厚“计划体制”色彩的许可制度被取消,以进一步促进检验检测市场的公平竞争。

二、释放改革红利

为了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163号令释放了一系列改革红利,降低检验检测机构事前审批的复杂程序,激发检验检测市场的增长动力和发展活力。

1、延长证书有效期、简化许可程序

163号令对于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由3年延长到6年,中间不设置监督评审,大大减轻了检验检测机构评审的频次和负担。结合检验检测机构自我声明、资质认定部门分类监管和诚信档案,资质认定部门对于复评审、分支机构评审等情况,对具备条件的检验检测机构可以采取“文件评审”或者其他简化评审的方式,可进一步减轻检验检测机构评审负担。此外,163号令明确规定技术评审时限最长不超过45个工作日,评审用时大幅度下降。也基于此,163号令规定检验检测机构提交复评审申请的时间为“提前3个月”,较86号令规定的6个月缩短一半,大大提高工作效率。

原标题:《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中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变化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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