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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一般公司主体绿色债券发行实务详解

2016-03-30 10:34来源:和讯债券作者:袁荃荃关键词:绿色产业绿色债券生态修复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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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监管层对绿色债券较为明显的支持态度,对于发行人而言,设计发行方案、设置期限、选择权、还本付息方式等等都有着较大的发挥空间。在发债类型的选择过程中,需要综合考虑包括企业性质、资产规模、募集资金用途、募投项目建设期、项目回收期、项目预测现金流情况等在内的多重因素。下面,让我们做几个简单模拟:

(1)如果绿债发行人为地方国有企业,资产规模较大,募集资金用于城市地铁等轨道交通设施建设运营,项目尚处于建设初期且建设周期较长,同时预计建成后客流量和票款收入很有保障,那么就可以选择项目收益债、可续期类债券;沿用上述城铁项目,如果该项目已经投入运营并开始盈利,那么就可以选择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如交易所市场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或银行间市场发行的资产支持票据。

(2)如果绿债发行人为城投公司,资产规模较大,募投资金用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项目建设,项目处于开工初期,建设周期为5年,投资回收期为20年,这种情况可以选择发行一般企业债、项目收益债、可续期债券等专项债,债券期限、选择权、还本付息方式可进行灵活设计。同时,发行专项债的城投公司还不受 “地方政府所属城投企业已发行未偿付的企业债券、中期票据余额与地方政府当年 GDP 的比值超过 8%的, 其所属城投企业发债应严格控制”的限制,不受“单次发债规模,原则上不超过所属地方政府上年本级公共财政预算收入”的限制。

(3)如果绿债发行人为非上市民营企业,资产规模一般,主体信用级别为AA,主营业务是电力、热力供应,募集资金用于锅炉脱硝技改,技改之后各项指标将达到并优于国家氮氧化物规定排放标准,在不追加AAA主体级别担保的情况下,就比较适合选择发行小公募公司债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或定向工具),具体可根据自身对期限、评级、信披等的偏好来定夺。

(4)如果绿债发行人为A股上市民企,主营土壤重金属综合治理业务,盈利规模大,持续性也较强,募集资金用于投建两个垃圾焚烧发电厂,这种情况下可以考虑发行可转债,不仅能在较大程度上降低融资成本,还可以根据自身财务状况和市场情况,合理运用附加条款及权利设计,降低融资风险,当然前提是发行人能够接受转股之后公司股权结构的相应变化。

(5)如果绿债发行人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企业,其出于开展流域性、区域性或同类污染治理项目的目的而募集资金,比较适合会同几家相关联的项目实施主体以集合债或集合票据的形式联合发债;对于节能、节水服务公司以提供相应服务获得目标客户节能、节水收益的合同管理模式进行节能、节水改造的项目,以集合债、集合票据的形式发债融资也是比较适用的。其优点在于可以统一产品设计、统一券种冠名、统一信用增进、统一申报发行,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发债门槛和融资成本,同时还可以加快审核,并适当简化审核程序。

(6)如果绿债发行人不仅想将募集资金用于绿色产业项目,还想使用部分资金来优化债务结构,比如偿还银行借款、置换高成本债务等,那么目前来看比较适合发行绿色企业债。原因在于发改委在《绿色债券发行指引》明确指出,允许企业在偿债保障措施完善的情况下使用不超过 50%的债券募集资金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和补充营运资金,允许主体信用评级 AA+且运营情况较好的发行主体使用募集资金置换由在建绿色项目产生的高成本债务。

总之,绿债发行人应综合考虑包括企业性质、资产规模、募集资金用途、募投项目建设期、项目回收期、项目预测现金流情况等因素,并结合各种债券类型的特征,来选择更适合的融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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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一般公司主体绿色债券发行实务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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