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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一般公司主体绿色债券发行实务详解

2016-03-30 10:34来源:和讯债券作者:袁荃荃关键词:绿色产业绿色债券生态修复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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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上述第一点,也就是来自绿色产业的发行人没有将募集资金直接用于投资绿色产业项目的情况,是否就不应该将其纳入绿色债券的范畴?是否就不应该享受相关的扶持政策?本研究认为,发展绿色债券市场的初衷是为了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助力经济结构调整优化和发展方式加快转变,这也就意味着支持来自绿色产业的公司主体发行绿色债券,以满足其改善融资结构、降低融资成本的需求,是很有必要的,也是符合调控目标的。2015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明确提出了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目标,其中就包含这样一条:“构建更多运用经济杠杆进行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的市场体系,着力解决市场主体和市场体系发育滞后、社会参与度不高等问题。”当前,绿色债券市场风生水起,各监管部门的推动力度也比较大,可以说绿色债券就是一个很好的刺激绿色产业发展的“经济杠杆”。那么,如果将来自绿色产业的公司主体用于改善融资结构、降低融资成本而发行的债券纳入绿色债券的范畴,应该能为绿色产业带来更大的生机和活力,也能进一步加快我国经济转型的步伐。目前,仅发改委在《绿色债券发行指引》中明确指出,“在偿债保障措施完善的情况下,允许企业使用不超过50%的债券募集资金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和补充营运资金;主体信用评级AA+且运营情况较好的发行主体,可使用募集资金置换由在建绿色项目产生的高成本债务”,这就在相当程度上为来自绿色产业的发行主体改善融资结构、降低融资成本提供了制度红利。上交所《关于开展绿色公司债券试点的通知》中也指出,“发行人应当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将募集资金用于绿色产业项目建设、运营、收购或偿还绿色产业项目贷款等,并按照有关规定或约定对募集资金进行管理。”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其也透露出上交所也支持绿债发行主体可将部分募集资金用于偿还先期的贷款。

对于上述第二点,也就是非绿色产业的发行人发行债券以投资于绿色产业项目的情况,此种情况各监管部门都秉着“募投项目绿则债券绿”的原则将其认定为绿色债券,这就意味着将募投资金投向绿色产业项目的城投债也可以被认定为绿色债券,从而可以享受到相应的优惠政策。比如,城投公司发债融资的目的是开展绿色城镇化项目,进行既有建筑的节能化改造,那么就可以绿色债券申报发行,这样就能争取到相应的投资补助、担保补贴、债券贴息等优惠政策。可以说,从某种程度上绿色债券市场的发展为城投公司转型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契机。自2015年以来新预算法正式实施起,城投平台的政府融资功能就开始逐步被剥离,不少城投公司面临着要么被动关闭、要么加快转型的压力。绿色债券推开之后,城投公司的举债渠道豁然开朗,融资成本也可望降低,这使得其可以继续在市政建设、公共服务等方面发挥作用,显然这非常有利于城投公司的转型,进而再次焕发了城投债的“生命力”。具体而言,发改委在《绿色债券发行指引》中明确指出,在相关手续齐备、偿债保障措施完善的基础上,绿色债券比照“加快和简化审核类”债券审核程序,审核效率得以提高;同时,企业发行绿色债券的审核政策和准入条件也相应放松,比如债券募集资金占项目总投资比例放宽至 80%(相关规定对资本金最低限制另有要求的除外),发行绿色债券的企业不受发债指标限制,资产负债率低于 75%的前提下核定发债规模时不考察企业其它公司信用类产品的规模,发行主体扩至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显然,这些政策将使城投债以绿色企业债的身份迎来新一波发行浪潮。那么可以想见,随着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深入,相当一部分产业债的信用风险不断积聚并加速扩散,城投公司发行的绿色企业债券对于投资者而言必然成为“香饽饽”。

对于上述第三点,也就是增信方式较为传统的情况,这主要是因为目前市场上保证担保、抵质押担保等的运用较多,比较容易得多投资者的认可。不过,我们认为,包括监管者、发行人、投资者在内的市场参与各方应该搭着绿色债券的“东风”,去探索和尝试更多创新型增信方式,以进一步拓宽债券市场增信思路,为市场寻得更多适用性强的增信方式。目前,监管层面给出了一些针对绿色债券的创新型增信思路:比如,可以由市级以上(含)地方政府设立地方绿色债券担保基金,专项用于为发行绿色债券提供担保;再比如,可以采用碳排放权、排污权、用能权、用水权等收益权,以及知识产权、预期绿色收益质押等增信担保方式。

具体而言,地方绿色债券担保基金的可操作性相对较强,较大的可能性是由地方政府出资,设立专项用于绿色债券增信的政府性担保基金,这种增信方式的效力很大程度上与地方政府的财政实力挂钩。同时,还需要考察担保基金的具体管理模式,包括是否能通过立法形式将对绿色债券担保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后续是否能根据年度代偿损失情况及时增资从而不断强化担保基金承保能力等。

碳排放权、排污权等收益权及预期绿色收益质押担保作为最能体现绿色债券特征的增信方式,目前尽管还没有试水,甚至还面临一些实践上的阻碍,但长远来看仍有较大的发展潜力。事实上,去年9月印发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中也明确提出:“树立自然价值和自然资本的理念,自然生态是有价值的,保护自然就是增值自然价值和自然资本的过程,就是保护和发展生产力,就应得到合理回报和经济补偿。”换而言之,碳排放权也好,排污权也罢,广义上都是稀缺资源,狭义上更是兼具商品属性与金融属性的资产,可以拿到市场上进行交易、租赁,也可以作为抵质押物进行融资。如果相关企业能通过技术改造等手段减排治污,那么就可以盘活富余的碳排放权或排污权,从而就能将富余部分作为质押物发行绿色债券进行融资。不过,为了促进此种创新型增信方式的运用,还需要从加强立法保障、强化执法监管、活跃二级市场交易、完善合理定价机制等多方面进行必要的铺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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