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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7年)》的通知

2016-05-05 11:45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大气污染防治超低排放湖南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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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湖南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省政府分管副省长任联席会议召集人,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经信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省林业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政府法制办、省能源局、省气象局等单位负责人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负责统筹研究制定相关重大政策和措施,制定考核评估办法,指导、协调地方政府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联席会议办公室设省环保厅,负责日常工作。各市州建立相应的领导工作机制,将各项工作任务层层分解落实。

(二)明确责任分工。各市州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总责,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及时全面完成大气污染防治各项工作任务。省直相关部门要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的通知》(湘政发[2015]6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做好各自领域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三)严格监督考核。省人民政府每年初对上年度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和治理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市州、县市区,环保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约谈相关地方政府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制定出台《湖南省环保督查方案》,对环境空气质量持续下降、问题突出的地方要及时开展环保综合督察,并严格进行责任追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公众、专家学者和咨询机构的积极性,探索开展第三方评估。

(四)完善政策措施。推动出台《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及配套规章制度,完善我省大气污染防治法规体系。制订出台餐饮油烟整治、扬尘防治等领域管理规范、技术标准,推进精细化管理。完善排污征收使用制度,制定落实挥发性有机物、建筑扬尘等污染物的排污收费政策。按照"谁改善、谁受益,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以环境空气质量逐年改善为目标,探索建立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机制。建立企业节能环保"领跑者"制度,对先进企业给予奖励。落实鼓励秸秆等综合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深入推进绿色电力调度,严格执行烟气脱硫脱硝除尘电价。深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积极推进污染第三方治理。

(五)加大资金投入。各级财政要统筹相关专项资金,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投入力度,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建设及其运行和监管经费、重点污染源的监控及监督性监测经费、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和业务运行经费等要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加大"煤改气"项目、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等工作的资金支持力度。拓宽投融资渠道,深化节能环保投融资体制改革,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和社会资本进入大气污染防治领域。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项目的信贷支持,拓宽节能环保设施融资、租赁业务。

(六)推进公众参与。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及时发布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及预警预报信息,宣传大气污染防治相关政策措施及科普知识,提高全民环保意识和实践能力。加大政务信息公开力度,定期公开市州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排名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情况,对环境违法典型案例,开展建设性舆论监督。企业要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试点重点企业实行年度环境报告制度。有关部门要制定出台《全民参与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积极开展绿色家庭、绿色社区、绿色单位创建,推动社会公众形成绿色的生活和消费方式。建立举报奖励政策,对举报相关环境违法行为的要给予适当奖励,并及时处理环境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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