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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进一步加快推进污水治理和再生水利用工作三年行动方案

2016-05-14 10:07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污水治理再生水利用黑臭水体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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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农村地区,要通过以下四种方式开展建设:

“城带村”建设方式。充分发挥现有大中型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厂的骨干作用,通过扩大管网覆盖范围,接纳处理其周边村庄产生的污水。

“镇带村”建设方式。着力增强城镇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厂的处理能力,通过修建镇与村相连的污水管线,接纳处理其周边村庄产生的污水。

“联村”建设方式。对于地理位置临近的村庄,要通过修建村与村相连的污水管线,实现污水适度集中处理。

“单村”建设方式。对于不具备“城带村”、“镇带村”、“联村”建设条件的村庄,人口规模较大的,可建设污水处理站或再生水站;人口规模较小的,可采用建设人工湿地、污水净化槽等方式处理污水,也可建设污水临时贮存池,定期进行收集、处理。

(二)建设、运营及投融资模式

深入推进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设施市场化建设、专业化运营改革。中心城区继续采用现行的特许经营模式,进一步完善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设施体系。在其他区积极推行分区授权的特许经营模式,即各有关区政府按照流域和区域相结合的原则,将本区划分为若干区域,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定各区域特许经营主体,采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模式开展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运营;各区域特许经营主体在设施建设和运营管护工作中,应当优先聘用符合条件的当地村民,充分调动其参与污水治理的积极性。

1.中心城区

中心城区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项目沿用《北京市加快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13-2015年)》(京政发〔2013〕14号,以下简称第一个三年行动方案)确定的投融资模式,即由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和特许经营主体筹资共同解决项目征地、工程建设资金及50%的拆迁资金,其中,50%的征地资金和25%的拆迁资金由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安排,并作为特许经营主体的融资资本金;其余50%的拆迁资金由项目所在地区政府承担。市财政部门要将相关区政府开展征地拆迁工作和拆迁资金落实情况与市财政转移支付挂钩,对落实情况较好的给予一定补贴。

2.北京城市副中心及通州区其他区域

实行政府建网、企业建厂、市级补贴、考核付费的工作模式。

政府建网。北京城市副中心的污水、再生水管线建设资金全部由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安排,相关拆迁资金由通州区政府承担。通州区其他城镇地区由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安排建设资金的90%,拆迁资金和其余建设资金由通州区政府承担;通州区其他农村地区由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安排建设资金的30%,拆迁资金和其余建设资金由通州区政府承担。

企业建厂。北京城市副中心的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厂建设项目,与中心城区投融资模式保持一致;通州区其他区域的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厂(站)建设资金由特许经营主体承担,征地拆迁资金由通州区政府及有关乡镇政府统筹解决。

市级补贴。北京城市副中心的污水处理费全部上缴市级财政,由市级财政统筹安排该区域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设施运营经费;通州区其他城镇地区在全面征收污水处理费的基础上,运营经费不足部分由区、镇政府统筹解决;其他农村地区按照生态涵养发展区相关标准进行补贴。

考核付费。通州区政府要按照特许经营协议,对各区域特许经营主体的服务质量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支付服务费用。

3.其他城镇地区

其他城镇地区实行政府建网、企业建厂、区镇付费的工作模式。

政府建网。其他城镇地区的污水和再生水管线建设项目(包括采用“城带村”、“镇带村”方式建设的农村污水和再生水管线建设项目)沿用第一个三年行动方案确定的有关政策,即生态涵养发展区城镇地区的污水和再生水管线建设项目,由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安排建设资金的90%,城市发展新区为70%,其余建设资金及拆迁资金由相关区、镇政府统筹解决。海淀山后地区和丰台河西地区继续执行现行政策。

企业建厂。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厂(站)建设资金由特许经营主体承担,征地拆迁资金由相关区、镇政府统筹解决。

区镇付费。在全面征收污水处理费的基础上,设施运营经费不足部分由区、镇政府统筹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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