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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进一步加快推进污水治理和再生水利用工作三年行动方案

2016-05-14 10:07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污水治理再生水利用黑臭水体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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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农村地区

其他农村地区实行厂网共建、市区补贴、考核付费的工作模式。

厂网共建。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厂(站)建设资金由相关特许经营主体承担;污水处理和再生水管线建设项目,由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安排建设资金的30%,其余建设资金及拆迁资金由相关区、乡镇政府承担或与区域特许经营主体共同承担。鼓励由区域特许经营主体统一负责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设施的建设、运营工作。

市区补贴。市级财政对生态涵养发展区农村地区的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厂(站)运营经费给予70%的补贴,城市发展新区为60%,城市功能拓展区为50%,补贴基数为3元/立方米,不足部分由相关区、乡镇政府统筹解决。

考核付费。各有关区政府要按照特许经营协议,对各特许经营主体的服务质量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支付服务费用。

(三)相关支持政策

1.优化项目审批流程

将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项目相关审批权限由市级下放至区级,即由各区发展改革部门出具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函或立项批复,相关审批部门根据该函(批复)并联办理审批手续,不互为前置条件;经规划部门批复同意的项目选址方案,具备施工条件的,要加快开工建设。市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区审批工作的政策指导,确需市级审批的,要按照“绿色通道”项目有关政策加快办理。

2.创新用地方式

在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土地用途管制的前提下,积极探索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开展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的新模式,规划、国土部门要给予政策支持。

3.加强黑臭水体治理资金保障

各有关区政府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建立黑臭水体治理专项资金保障机制;市级财政要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对黑臭水体治理中涉及的清淤工程给予全额资金补贴。

4.完善污水处理费征收政策

做好全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相关工作,逐步调整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启动农村地区污水处理费征收试点相关工作。

5.建立自建设施运营经费保障机制

市有关部门和各区政府要研究制定自建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设施运营经费补贴政策,保障设施运营需求。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鼓励自建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设施运营单位在再生水利用指导价格范围内,与用户协商确定再生水供水价格。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继续设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的污水治理和再生水利用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市协调小组)。市水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委、市环保局、市国土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部门为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市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水务局,负责具体协调推进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水务局局长担任。各区政府要继续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切实抓好本区工作任务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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