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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PPP政策中没有解读的几个关键概念

2016-05-26 11:33来源:中国PPP智库作者:王守清关键词:PPPPPP项目PPP模式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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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是项目融资与企业融资在几个重要方面的比较,图1是示例比较,结合图后的段落就很容易理解项目融资和企业融资的区别和优缺点。

表1项目融资与企业融资的比较

在图1(a)所示的企业融资中,总公司已有项目A和项目B,现拟扩大再生产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建设项目C。尽管贷款是用于运作总公司的一个项目C,但是负责偿还项目C的贷款和利息是总公司的责任,可能用到项目C所产生的现金流,如果项目C的现金流不足,则要用到其它项目(如项目A和项目B)所产生的现金流。也就是说,企业融资中,银行有要求总公司用其所有项目的现金流和资产还本付息的法律权力,即完全追索。企业融资的优点是,融资过程简单,总公司对项目C有全部的控制权,如果项目C运作成功,所得利润全部归总公司所有;缺点是,如果项目C运作不成功而不能还本付息,总公司将受到牵连甚至倒闭。这就是完全追索的最大缺点,对短期项目还比较合适,但对长期项目,特别是涉及政府(比较强势和可能不守信用)和公众(需要基本公共产品/服务,且光脚的不怕穿鞋的)的PPP项目(提供公共产品/服务),投资者的风险较大。

而图1(b)所示的项目融资是总公司出一定的有限投资,注册成立一个专门运作项目C的项目公司(还应找几个对运作项目C有帮助的股东,如工程建设、设备/材料供应、销售商等,实现优势互补,强强联合)并以项目公司的名义,通过项目C的期望收益和资产说服银行放贷,当然银行也可能要求总公司和其他股东的母公司为项目公司提供一定的有限担保(不是全额担保),要求监管项目公司的资金流向和使用(通过项目公司帐号质押)、要求直接介入权(在项目公司不能履行贷款合同时银行接管项目和项目公司)。由此可见,项目融资的好处是,因为还本付息责任是项目公司的,银行没有权力要求项目C和总公司抵押担保之外的其它赔偿,即为有限追索。因此,如果项目C运作不成功而不能还本付息,只是项目公司倒闭,项目C被银行接管,总公司只是损失已投入的有限投资和有限担保,但不会受到太致命的牵连;缺点是,项目融资过程和合同结构复杂,总公司对项目公司没有全部的控制权(取决于所占股份大小),如果项目C运作成功,所得利润将按项目公司中各股东所占股份进行分配,不是全部归总公司所有。


图1项目融资与企业融资的图示比较

要提醒的是,在项目融资模式下,项目C实际上是总公司根据在项目公司中所占股份进行有限控制的,但形式上是经过项目公司的,因为项目公司对银行有自己的承诺与义务(通过贷款合同等,包括前述的专款专用和帐号质押),所以总公司对项目C的管理跟其它项目不一样,受到的限制也是比较严格的。因此,在选择项目融资方式之前,总公司也应考虑清楚给项目C及其项目公司一定的独立性是否真的符合总公司的战略,是否不会出现失控等其它问题。

原标题:我国PPP政策中没有解读的几个关键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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