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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和农村水污染控制与治理”首次加入《水污染防治法》

2016-06-15 16:48来源:中国玉米网关键词:水污染防治农村水污染排污许可证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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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2日,环保部就《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据了解,这是1984年《水污染防治法》颁布以来第三次大修,上一次重修是2008年6月1日,距今已有8年。新法确立了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监管、强调通过水污染物总量控制改善水环境质量,并将水环境质量改善的责任落实到地方各级政府。国务院环保主管部门要根据水污染物对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危害和影响程度,公布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实行风险管理。此外,新法还提出,对因同一排污方排放的污染物使水体受到污染,支持受害人集团诉讼和代表人诉讼。

尽管排污许可制已经推行数年,但过去一直进展缓慢、效果不彰。但是近两年来,我国环保治理的主导思想正在发生变化,“防治结合”“防在前,治在后”也将逐渐成为主流。

据了解,新法增加了“农业和农村水污染控制与治理”的规定。草案提出,农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农业生产水污染防治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及水产养殖限制区,关闭和搬迁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

畜禽废渣综合利用措施应当在畜禽养殖场投入运营的同时予以落实。国家鼓励采取种植和养殖相结合的方式消纳利用畜禽养殖废物,促进畜禽粪便、污水等废物就地就近利用。畜禽养殖场(小区)应当保证其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正常运转,保证污水达标排放,防止污染水环境。

从事水产养殖应当保护水域生态环境,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和使用药物,防止污染水环境。

对于违反新法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未依法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就进行开工建设的,将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使用,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和排污、补办排污许可证,并处每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处罚自无证排污日起至停止排污日连续计算;未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排污许可证的,由实施处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不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产或者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排污许可证,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从事畜禽养殖,(1)未建设水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2)畜禽粪便、废水处理、综合利用不当,造成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原标题:“农业和农村水污染控制与治理”首次加入《水污染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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