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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相关政策还没搞懂?看完这篇文章就明白

2016-06-24 08:49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关键词:PPPPPP模式PPP项目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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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处理

参加PPP项目采购活动的社会资本对整个采购活动中相关事项的询问、质疑和投诉,依照有关政府采购法律规定执行。

项目实施机构和中标、成交社会资本在PPP项目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且无法协商一致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

监督检查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PPP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处理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PPP项目采购有关单位和人员,在采购活动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现场问答

问:自行采购是否要审批?

答:属于分散采购项目的,采购单位可以自己组织采购,也可以委托代理机构进行采购。不需要审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采购人如果具备自行招标的条件,可以依法自行组织招标。还有一种情况也不需要财政部门审批,就是本来就是非公开招标采购的项目而采用了公开招标的采购方式,但公开招标失败了,转为非公开。目前需要审批的情形,主要是公开招标转为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问:采购人是否可以选择几家代理机构作为备选?

答:采购单位的采购项目较多的,实践中有通过公开招标确定几家代理机构的做法,本单位或本系统需委托社会代理机构时,就在公开招标确定的范围内选择。采购人选择代理机构也属购买服务,也应实施政府采购,不得为采购人指定代理机构。

问:招标文件中有关于标的原产地的要求,是否合法?

答:关于原产地的确定,一般认为存在指定或者对供应商有倾向性,通常是不允许的,所以不主张在招标文件中作原产地的规定。这里还涉及另外一个问题,就是界定进口产品的问题,根据进口产品相关规定,必须是整件海关过关的才算进口产品,如果是购买部件进行组装的,难以认定是进口产品。

问:自行采购项目,采购人可否选择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答:自行采购项目属于政府采购,如果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公开招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可采用竞争性谈判的非招标方式采购。

问:签订合同后发现供应商所提供的产品参数规格不对怎么办?

答:从政府采购项目合同履约角度看,供应商中标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后不能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合同义务应属违约行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追究该供应商的违约责任。

问:质疑中标供应商业绩造假,又难以提供确切证据该怎么办?

答:关于供应商业绩造假的认定,要看质疑供应商是不是提供了完整的证明材料或证据线索,如果所提供的证明材料不能认定,且根据提供的线索难以查证,那么在质疑阶段,可以根据投标供应商提交的业绩证明作答复,表明尚未有证据证明中标供应商提供虚假业绩证明。

问: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有什么区别?

答:竞争性谈判的成交原则是符合采购需求、质量服务相等、最低价成交。该方式难以适用技术复杂、需求不明确的采购项目;而竞争性磋商可采用综合评分法,弥补竞争性谈判之不足。这是二者最根本的区别。

问:什么是投标有效期?

答:所谓投标有效期,是指投标文件对投标人的有效期限,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受投标文件约束,不得撤销投标文件。投标有效期一般在投标文件中确定,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必须作出响应。投标有效期对招标人也具有约束力,招标人应在投标有效期内发出中标通知,过了投标有效期发出的中标通知就是无效的了。至于投标有效期到底多长时间,招标人根据项目的情况在招标文件中进行规定。

原标题:PPP相关政策还没搞懂?看完这篇文章就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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